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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9日

[藝術]台中市第13屆大墩美展(97/4/17)

一、目的:
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彰顯大墩文化特質,提昇藝術創作水準,期藝術生活化、國際化。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第十三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
三、參賽資格:
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者應自覓在台代理人處理全程一切事宜)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但每類限送壹件。
(二)參賽作品為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三)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之比賽中得獎、入選展覽過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不得參賽。
四、參賽類別及規格:
  1. 工藝
    型式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 平面作品:
      裝裱後長、寬皆不得超過200公分。
    • 立體作品:
      長、寬、高皆不得超過100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精細作品應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長、寬、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裝妥固定。
  2. 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
    每件作品長、寬、高限30~240公分,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
  3. 數位藝術
    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4. 攝影
    裝框前作品長邊限16~24英吋(40~61公分),短邊不得小於15英吋(38公分)。
  5. 版畫
    8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6. 水彩
    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7. 油畫(含壓克力、複合媒材):
    3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8. 膠彩
    3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9. 篆刻
    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10. 書法
    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限對開以上且不得分割,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120公分。
  11. 彩墨(含水墨)
    畫心限對開以上,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150公分。
※04~11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五、參賽方式:
(一)初審:
備齊送件表暨作品照(圖)片,掛號郵寄「40359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台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課」收,信封註明「參加台中市第十三屆大墩美展○○類」參加初審。
  1. 送件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 照(圖)片:
    • 參賽作品之照(圖)片810吋一張(照片務求清晰,貼附於送件表)。
    • 工藝類、雕塑(含複合媒材)類皆須另加作品頂、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810 吋照片各一張。
    • 攝影類作品之照片可為810吋、812吋或1010吋。
    • 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810吋一張。
    • 篆刻類以閒章為主,並以參賽作品之五至十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不須附照片。
    • 數位藝術類:包括靜態、動態、互動等數位藝術作品。除貼附CMYK色彩模式300dpi/TIFF或EPS格式之圖片外,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或可執行檔,以及平面圖片說明。
  3. 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4. 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5. 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台中市文化局網站( http://www.tccgc.gov.tw )下載、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台中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
(二)複審:
  1. 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
  2. 篆刻類送原印石十至二十方(須以錦盒裝妥)暨作品鈐印拓壹幅(酌加邊款),形式以直式卷軸或裝框皆可(手卷不收);畫心以45公分150公分為限。
  3. 數位藝術類:
    • 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輸出A0(118.8公分Î84.1公分)size/ 300dpi/ CMYK色彩之輸出作品,框裱完成。須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 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及設備,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Î長3公尺Î寬3公尺。
  4. 參賽作品原件由辦理單位製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
(三)大墩獎:
各類第一名加送三件參考作品,由評審委員召集人遴選出五位大墩獎得主;獲大墩獎之作品由台中市文化局典藏。
六、送退件及評審時間:
項 目 收件時地 退件時間 評審日期 備       註
初審 97年
4月7日至14日
不退件,請自行拷貝留存。 預定5月下旬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複審 97年
6月14日至16日
上午9時至下午5時
文化局大墩藝廊(一)
未入選者退件:
97年
6月28日至29日
上午9時至下午5時
預定6月下旬 請依時間辦理送、退件,非親自送、退件或委託本局代為退件者,平面框作請於正面加裝壓克力板,背面加裝木板保護,立體作品請附堅固木箱安全包裝,運送過程因包裝不妥所遭致損壞,由作者自行負責;逾期退件者,承辦單位得全權處理。
大墩獎評審 97年
7月19日至20日
上午9時至下午5時
文化局大墩藝廊(一)
96年
7月26日至27日
上午9時至下午5時
預定7月下旬
七、獎勵:
(一)大墩獎:
由各類第一名遴選出五名,除第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外,另發給典藏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座壹座、獎狀及典藏證書各壹紙。
(二)各類第一名:
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三)各類第二名:
一名,獎金新台幣陸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四)各類第三名:
一名,獎金新台幣肆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五)各類優選:
1至4名(總數不逾33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六)各類入選:
若干名,獎狀壹紙。
(七)榮譽獎:
針對國外(不含大陸地區)參賽者,不分類評選出榮譽獎若干名,獎狀壹紙。
(八)以上得獎者可獲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大墩美展」專輯壹冊。
八、得獎作品展覽:
(一)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0月25日(星期六)至11月6日(星期四)
(二)地點:
台中市文化局(大墩藝廊一至四及動力空間) 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三)退件:
中華民國97年11月8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日)
九、頒獎
(一)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0月25日(星期六)下午
(二)地點:
台中市文化局中山堂
十、權責:
(一)主辦單位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登載網頁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
(二)複審及大墩獎評審階段送審作品若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郵遞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三)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覺參賽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該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辦理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五)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未入選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入選以上(含)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六)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作品獲大墩獎典藏者,作者須附作品原作保證書。
十一、其他:
(一)國內參賽人士居住於苗栗以北(不含苗栗)、雲林以南(不含雲林)獲入選以上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當晚之免費住宿。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獲各類前三名或榮譽獎之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四天之免費住宿。
(三)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由承辦單位負擔展出作品之退件運費。
(四)本屆各類優選以上得獎作品,將於98年安排至國外展出。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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