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03.13
一、活動宗旨:
『台灣燈會』即將在宜蘭渡過20歲的成年禮,為了歡慶「2009台灣燈會在宜蘭」,抓住燦爛燈會與勁水宜蘭之美。主辦單位今年特別舉辦「2009台灣燈會攝影比賽」,期望藉由鏡頭下的人、事、景、物來記錄此次燈會活動,充分展現出台灣燈會在宜蘭之美及活動點滴,為『2009台灣燈會』留下美麗的章節,誠摯歡迎大家一起來,留住美麗的回憶。
一、活動宗旨:
『台灣燈會』即將在宜蘭渡過20歲的成年禮,為了歡慶「2009台灣燈會在宜蘭」,抓住燦爛燈會與勁水宜蘭之美。主辦單位今年特別舉辦「2009台灣燈會攝影比賽」,期望藉由鏡頭下的人、事、景、物來記錄此次燈會活動,充分展現出台灣燈會在宜蘭之美及活動點滴,為『2009台灣燈會』留下美麗的章節,誠摯歡迎大家一起來,留住美麗的回憶。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宜蘭縣政府。
執行單位:鉅秀有限公司。
三、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者(傳統、數位相機不限),歡迎各界人士大顯身手。每人參賽限十張以內。
四、作品題材:
以『2009台灣燈會』或其『煙火表演秀』及『宜蘭特色』為主題,捕捉2009台灣燈會、煙火表演秀與宜蘭當地人文特色之美。
五、作品規格:
參賽照片尺寸一律採8×12吋彩色照片,傳統底片或數位原始檔皆可,惟不得人工加色、畫線、電腦合成、裝裱或連作等相關後製程序。
六、收件方式:
七、錄取獎項及名額:
八、評選方式:
徵選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98年4月24日於宜蘭縣政府(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辦理評選作業。
九、得獎公佈:
十、附則:
主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宜蘭縣政府。
執行單位:鉅秀有限公司。
三、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者(傳統、數位相機不限),歡迎各界人士大顯身手。每人參賽限十張以內。
四、作品題材:
以『2009台灣燈會』或其『煙火表演秀』及『宜蘭特色』為主題,捕捉2009台灣燈會、煙火表演秀與宜蘭當地人文特色之美。
五、作品規格:
參賽照片尺寸一律採8×12吋彩色照片,傳統底片或數位原始檔皆可,惟不得人工加色、畫線、電腦合成、裝裱或連作等相關後製程序。
六、收件方式:
- 收件時間:自98年2月9日(元宵節)至3月13日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 報名方式:繳交文件用硬紙板保護掛號郵寄,並於信封上註明「2009台灣燈會」攝影比賽字樣。
- 寄件地點:台北縣林口鄉竹林路582巷27弄8號。
- 繳交文件:
- (1)8×12吋彩色照片。
- (2)請詳實填寫報名表,並浮貼於每張作品背面。
(作品著作權讓渡同意書,請記得簽名) - 洽詢電話:『2009台灣燈會』攝影比賽行政組陳小姐(02)2603-1872。
七、錄取獎項及名額:
- 金牌獎一名:獎金$30,000元整、獎牌一面。
- 銀牌獎一名:獎金$20,000元整、獎牌一面。
- 銅牌獎一名:獎金$15,000元整、獎牌一面。
- 優選獎五名:獎金$5,000元整、獎狀一紙。
- 佳作獎廿名:獎金$3,000元整、獎狀一紙。
八、評選方式:
徵選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98年4月24日於宜蘭縣政府(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辦理評選作業。
九、得獎公佈:
- 1.98年5月30日前於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網站公佈,並以專函通知,未入選作品恕不另行通知。
- 2.98年6月21日於宜蘭縣運動公園,煙火攝影會場舉辦頒獎儀式及得獎作品展覽。
十、附則:
- 參賽作品若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銅牌(含)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乙種獎項。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原始檔之著作財產權全部歸主辦、執行單位所有,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 參賽作品如遇人力無法抵抗之災害或郵寄途中發生事故,執行單位恕不予負責。
- 得獎作品如有冒借、抄襲、拷貝者,除取消得獎資格外,獎狀、獎金如數繳回。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其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 參賽者必需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權並為其未公開之作品,違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予遞補。
- 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參賽寄件時需簽名著作權使用同意書,隨作品交寄,經審查核可後始有參賽權。
- 獲獎作品需於五日內,交付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圖檔尺寸一律以500畫素以上之JPG檔格式)審核,核可與否概不退件;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 得獎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解釋、修正之;如另有活動或相關事宜則公告於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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