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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4日

[攝影]「 竹東客家山歌風情」攝影比賽(09.02.24)

截止日期:2009.02.24

一、宗  旨:
為發揚竹東客家山歌文化及愛鄉愛土的精神,並振興本地觀光產業,推展藝文活動,特舉辦「竹東客家山歌風情」攝影比賽。

二、參加對象:
凡愛好攝影人士皆歡迎參加

三、題  材:
限本年度竹東客家山歌比賽、元宵節活動等為拍攝題材

四、作品規格:
一律放大10x12之彩色或黑白相片。軟片及張數不限,連作不收,不得格放,數位照片限以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不得後製作。

五、辦理單位:
  • 指導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 主辦單位/竹東鎮公所
  • 承辦單位/橡棋林攝影群

六、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民國 98 年2月24日止 (以收到之日為準)

七、收件地點:
郵寄或親交竹東鎮東林路88號(竹東鎮公所)社會文化課,封面請註明「參加竹東客家山歌風情攝影比賽」。

八、評  審:
聘請攝影界知名評審人士五名,進行公正之評審。評審日期:民國 98 年 2 月 25 日。得獎名單除個別通知得獎人外並公佈於竹東鎮公所網站。

九、獎  勵:
  •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8,000元、獎牌一面。
  • 銀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獎牌一面。
  • 銅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3,000元、獎牌一面。
  • 優選獎5名、獎金新台幣1,500元、獎狀一紙。
  • 佳作獎5名,獎金新台幣1,000元、獎狀一紙。
  • 入選獎10名,獎金新台幣500元、獎狀一紙。

十、頒獎時間、地點:另訂。

十一、附 則:
  1. 參賽者作品每張背面請詳填參賽表(可複製),包裝妥當郵寄,若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作品遭受毀損,本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2. 得獎者應交付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數位原始檔,否則視同棄權。獲獎作品,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公開展示、網路發表、專輯、宣傳之用,沖洗、放大參展均不另給酬。未得獎作品,參賽者限評審後30日內親自取回,未取回者視為放棄,得自由處理使用之。
  3.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獎
  4. 各獎項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得獎作品若遭人檢舉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違法情事,並獲證實者,將取消獲獎資格,並有索回獎金獎狀之權利,其獎項將不遞補。
  5. 凡應徵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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