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呈現臺灣當代藝術新貌,獎掖深具獨特藝術風格與當代精神之創作。
二、參賽資格:參賽提件者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已獲「臺北美術獎」者不得再提件參賽。
三、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五、承辦單位: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二、參賽資格:參賽提件者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已獲「臺北美術獎」者不得再提件參賽。
三、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五、承辦單位: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六、暫定展出日期: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3月8日止。
七、舉辦方式:採公開徵件方式辦理。
八、參賽送件日期:2008年7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受理申請,以掛號方式郵寄或由專人送
至本館展覽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2008臺北美術獎徵件」字樣)。
九、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2006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
(二)每人須送審乙件。送審作品於評審結果公佈前不得參與其他競賽。
(三)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賽,違反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
十、參賽類別:不限媒材、類別。
十一、作品規格:
(一)送審作品尺寸不限,但請參酌本館展場平面圖(如附件)呈現,本館得視展出需要,調整作品空間及尺寸。
(二)參賽者須於報名表詳實填寫所需之空間及尺寸。
(三)作品重量每平方公尺載重量在300公斤以內,方便搬運為原則。
(四)作品裝置需以不會破壞本館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
十二、參賽辦法:
(一)初審送件(請提供展出規劃示意圖及尺寸):
十三、評審:由本館聘請審查委員五至七名,惟因審查類項之專業性,得視情況調整,增聘相
關專長之評審委員參加,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
十四、獎勵方式及名額:
(一)選出「臺北美術獎」三至五名,優選獎若干名。
(二)獲「臺北美術獎」者,每名可獲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含稅15%)、獎座乙只、獎狀乙紙、專輯五冊。
(三)獲「優選獎」者,每名可獲獎金新台幣三萬元整(含稅15%)、獎狀乙紙、專輯三冊。
(四)獲「入選獎」者,每名可獲獎狀乙紙、專輯乙冊。
十五、獲選作品展出規範:
十六、權責:
(一)所有展出作品統由本館辦理展覽期間保險,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二)基於宣傳推廣之需,本館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登之權利。
(三)所有展出作品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者,本館依相關規定處理,參賽者需
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十七、凡送件參賽者於參賽表上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八、如有未盡事宜,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
十九、收退件進度表:暫定(初複審結果將寄發書面通知,並公佈於本館網站)。
二十、聯絡及收件地點:
臺北市10461中山北路3段181號 臺北市立美術館 展覽組「臺北美術獎」工作小組
電話:(02)2595-7656 轉 203、204、217 傳真:(02)2585-1886
七、舉辦方式:採公開徵件方式辦理。
八、參賽送件日期:2008年7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受理申請,以掛號方式郵寄或由專人送
至本館展覽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2008臺北美術獎徵件」字樣)。
九、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2006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
(二)每人須送審乙件。送審作品於評審結果公佈前不得參與其他競賽。
(三)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賽,違反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
- 該作品曾在公開競賽獲得入選以上之獎項。
- 抄襲或臨摹他人之作品。
- 參賽作品曾經本館通知逾期或不按規定退件者。
十、參賽類別:不限媒材、類別。
十一、作品規格:
(一)送審作品尺寸不限,但請參酌本館展場平面圖(如附件)呈現,本館得視展出需要,調整作品空間及尺寸。
(二)參賽者須於報名表詳實填寫所需之空間及尺寸。
(三)作品重量每平方公尺載重量在300公斤以內,方便搬運為原則。
(四)作品裝置需以不會破壞本館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
十二、參賽辦法:
(一)初審送件(請提供展出規劃示意圖及尺寸):
- 參賽作品以數位檔光碟(每張圖片1MB以下的JPG檔)送審:
- (1)聯幅拼合及系列作品,圖片需有一張全貌與二至五張局部或獨立畫面取樣的圖像。
- (2)靜態立體及物件裝置作品須提送一張全貌與四張不同角度或局部圖片。
- 裝置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或錄像影片,請以DVD送審,送審影片建議使用MPEG2或標準 DVD播放格式(VOB),並請確認可以家用DVD播放器正常播放。送件資料內第一段需先燒錄整體動態展場效果(3分鐘為限),第二段燒錄精簡版的影片內容(5分鐘為限),第三段燒錄現場播放的影片完整內容。影片均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 參賽者應於申請表上詳細填寫相關資料,並於簽名處簽名、蓋章。未備齊資料且資料填寫不完整者,將不予受理。
- 數位檔光碟請以油性筆書寫清楚姓名及作品名稱。參賽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 參賽原作:
- (1)通過初審者,請於指定日期提送參選原作來館參加複審,並需依通知在指定空間及時間內自行負責裝置完成(佈置材料、工具及視聽器材等設備請自行備齊)。
- (2)複審運送原件作品至本館時,由本館發給收據存執,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 評審參考資料:
通過初審者,除提送參賽作品原件外,必須提供另外二件參考作品資料,送審資料規格同初審送件規範。
- 複審落選作品由本館另行通知,憑送件收據辦理退件。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 「臺北美術獎」得獎作品及展出作品由本館負責退件,若未遵守約定時間導致作品無法送達,則由參展者自行負責取回,本館亦不承擔運輸風險。
- 逾期未取回作品將由本館逕行處理,不再另行通知。本館得向藝術家索取處理作品未取回所衍生之相關費用。
十三、評審:由本館聘請審查委員五至七名,惟因審查類項之專業性,得視情況調整,增聘相
關專長之評審委員參加,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
十四、獎勵方式及名額:
(一)選出「臺北美術獎」三至五名,優選獎若干名。
(二)獲「臺北美術獎」者,每名可獲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含稅15%)、獎座乙只、獎狀乙紙、專輯五冊。
(三)獲「優選獎」者,每名可獲獎金新台幣三萬元整(含稅15%)、獎狀乙紙、專輯三冊。
(四)獲「入選獎」者,每名可獲獎狀乙紙、專輯乙冊。
十五、獲選作品展出規範:
- 由本館負責規劃展出。
- 本館得就展出需要,從參考作品中挑選展出。
- 所有參展作品於展出期間不得提借。
- 展覽呈現由本館負責規劃。參展藝術家於佈展期間,須親自在現場與本館人員配合佈展,並同意與本館協調展出空間及尺寸。
- 展出作品所需之佈置材料、工具及視聽器材等設備由入選者自行準備。
十六、權責:
(一)所有展出作品統由本館辦理展覽期間保險,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二)基於宣傳推廣之需,本館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登之權利。
(三)所有展出作品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者,本館依相關規定處理,參賽者需
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十七、凡送件參賽者於參賽表上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八、如有未盡事宜,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
十九、收退件進度表:暫定(初複審結果將寄發書面通知,並公佈於本館網站)。
| 時間 | 工 作 項 目 | 備 註 | 時 間 | 工 作 項 目 | 備 註 |
| 2008/07/01 - 2008/08/31 | 送件日期 | 以郵戳為憑 | 2008/12/20 - 2009/03/08 | 展覽日期 | 頒獎典禮另行通知 |
| 2008/11/24 - 2008/11/26 | 複審送件(原作,含組裝時間;如有更動,另行通知) | 9:00am - 5:00pm | 2009/03/09 - 2009/03/10 | 下展及作品退件 | 9:00am- 5:00pm |
二十、聯絡及收件地點:
臺北市10461中山北路3段181號 臺北市立美術館 展覽組「臺北美術獎」工作小組
電話:(02)2595-7656 轉 203、204、217 傳真:(02)2585-1886
更多資訊:
- 2008臺北美術獎簡章報名表 (DOC)
- via: 臺北市立美術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