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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8日

[藝術]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08/07/31)

壹、主旨:
為推廣美育與鼓勵新人從事美術研究與創作,臺北縣政府特別舉辦「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活動,藉以提供本縣藝術創作新人一個寬廣的揮灑舞台,讓青年藝術創作者有更多「被發現」的機會,以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及帶動全民藝術風氣。

貳、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

參、承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肆、參賽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出生者
  2. 設籍臺北縣或在臺北縣居住、就學或就業者
  3. 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參賽:
    • (一)抄襲他人之作品或作品由他人代筆者。
    • (二)曾在國內外參加競賽性展覽者。(參加學校競賽性展覽不在此限〉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得取消參賽資格,依本章得取消參賽資格,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參加,如已獲獎者,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所獲獎牌及獎金。

伍、展出類別:
油畫類(30號作品五件)

陸、作品規格及交件要項:
初審:
繳交5件近三年之30號油畫作品照片5張進行初審。
(照片尺寸:8英吋×10英吋,照片需拍攝清楚,以免影響審查)。
複審:
初審入圍者另函通知送初審油畫作品五件參與複審。(作品需裝框完成,畫框正面加裝壓克力,背面須加置木板,裝玻璃框者拒收)。

柒、得獎額別:
主辦單位聘請各校美術教授或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初審選出10名入圍者, 複審選出「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 ( 一名 )、優選獎 ( 二名 )、入選 ( 二名 )。

名額

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

一名

獎金24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優選獎

二名

每名獎金10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二名

每名獎金3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一)參賽作品水準不足,各項獎項得以從缺。
(二)獎金依法扣除所得稅。

捌、參賽作品簡章及報名表,請向臺北縣藝文中心索取(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
函索者請備妥貼足郵資之回郵A4信封並書寫收件人姓名、住址,寄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28樓-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收,並註明索取「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簡章。
簡章下載: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pc.gov.tw

玖、初審收件時間與地點:
請將「照片、報名表及創作理念說明」,於民國97年7月21日(週一)至7月31日(週四)止,親洽或以掛號郵寄220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28樓「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籌備處收,(※97年7月31日 )下午4時30分截止收件,不以郵戳為憑。

拾、評審方式:
  1. 初審:初審之照片,作者在送件前請自行留存一份存檔,初審照片恕不退件。
  2. 複審:
    • (一)由本局通知作者將初審通過之原作送承辦單位進行複審,
    • (二)5件複審參賽作品必須符合初審所送之作品。
拾壹、展出時間與地點:
民國97年9月25日至 10 月22日,於臺北縣藝文中心特展室展出。

拾貳、「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得主之五幅參賽作品,由評審委員會選二幅作品歸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典藏,優選獎由評審委員會各選一幅作品歸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典藏。
(典藏作品須經本局典藏委員會依規定評鑑後納入)

拾參、頒獎日期:
另函通知

拾肆、頒獎地點:
另函通知

拾伍、入選以上作品之退件日期及地點由主辦單位另函通知。未依通知規定於指定期間領回作品者,作品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置,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拾陸、主辦單位對於入選以上之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等權利

拾柒、所有入選以上之作品保額,金額每幅為五萬元整,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而遭致損壞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拾捌、凡參賽者,均視同承諾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拾玖、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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