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市中元節大公祭典活動攝影比賽簡章
一、宗旨:
為展現本市民俗活動之美,於中元節大墓公祭典活動期間舉辦攝影比賽,以提昇文化藝術。
二、主辦單位:
板橋市公所、板橋市民代表會
三、協辦單位:
台北縣攝影學會
四、攝影主題:
有關板橋市中元節大墓公祭典活動的內容為攝影主題
五、活動內容:
如附件一。
六、參加資格:
凡對攝影有興趣者。
七、作品規格:
相紙一律5×7英吋之彩色照片,相紙材料不限。作品不得裝裱,加色、加字、格放或電腦合成,連作不收,軟片或數位不拘。本次作品以96年8月25日至96年8月27日大墓公祭典活動期間所拍攝之照片。
八、收件日期及方式:
自96年8月25日至96年9月10日截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九、收件地點:
台北縣板橋市府中路30號民政課劉豪聖先生收
十、作品評審:
參加之作品由主協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 評審結果於民國96年10月1日公布於板橋市公所網站,並以信函通知得獎人(未得獎者將不另通知)
參賽者須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議異。
十一、獎項:
(一)金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獎牌乙面。
(二)銀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獎牌乙面。
(三)銅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獎牌乙面。
(四)優選獎五名:獎金新台幣壹仟元、獎狀乙紙。
(五)佳作獎三十七名:獎金新台幣伍佰元、獎狀乙紙。
十二、附則:
(一)比賽作品背面應粘貼板橋市中元節大墓公祭典活動攝影比賽報名表暨同意書如附件二。
(二)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本所所有。本所享有使用報章雜誌及市政刊物文宣、月曆等之著作使用權,且不須另給報酬。
(三)得獎作品於公布後十日內向主辦單位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如不能於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其獎位不遞補。
(四)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一個人限得壹獎,不得重覆。
(五)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獎金一律用匯款方式支付,匯款手續費由得獎人負擔。
(六)洽詢方法: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民政課,聯絡電話29686911轉409劉豪聖先生。
(七)比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退件。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修改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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