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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6日

[國內]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九十六年度勵藝術教育創新教學設計及教材研發徵件(96/9/15)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九十六年度 勵藝術教育創新教學設計及教材研發徵件

依據
依據教育部94年12月公布「藝術教育政策白皮書」第3-5-3項行動方案:「定期獎勵藝術教育創新教學設計及教材研究」辦理。

目的
為配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暨高中職藝術領域課程綱要實施,鼓勵中小學教師從事創新教學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教學之成效,促進教學經驗之交流及觀摩,並帶動學校教師教學研究之風氣。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
教育部國教司、中教司、技職司、特教小組、中部辦公室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獎勵對象
一、凡對國中小九年一貫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暨高中(職)藝術領域教學有興趣之教師(在學校服務之合格教師、實習教師及代課教師)及社會人士均可參加。
二、每件作品可為個人創作或集體創作,集體創作參與人數以3人為上限。
三、每件參選作品須有1位以上之合格教師領銜參與創作。
四、由作者自行選擇參加徵選之組別,若作品內容含括教材、教案或教學影音素材可同時以一個單元教學活動參加2至3組。五、每一位作者參選件數不限1組1件作品,惟每組每件作品均須上網報名並繳交相關文件。

報名及作品繳交
一、報名與作品繳交時間為96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參選者請至臺灣藝術教育網(http://ed.arte.gov.tw )登錄報名,一律採線上報名,逾時報名之作品不列入評審。
二、參選者完成報名之後必須郵寄之資料包括:
(一)報名表 (二)合格教師證書影印本 (三)參選作品授權同意書 (四)參選作品說明六份 (五)參選作品(光碟)六份
三、上述文件缺一不可,且逾時報名及寄出作品者(以郵戳為憑)其作品不列入評審,郵寄地址:10066臺北市南海路47號研究推廣組收。
四、繳交參選作品前請務必確認電子檔案皆可正常執行,否則視同放棄參選資格。

作品類型
一、教學影音素材創作:可供教學使用之手繪、圖片、動(漫)畫、影片、音樂或其他教學素材之創作。
二、教材:結合教學創意之數位化內容,呈現整個教學過程之師生互動情形,以提供網路學習與教材再利用為目的。
三、教案:作品內容包含學習領域、教學對象、教學節數、設計理念、學生條件分析、教學目標、核心能力、教學方法、教學資源、教學流程、教學評量、教具使用、參考資料等。

作品規範
一、作品內容可為中小學或幼稚園各學習領域及校本位課程之教材、教案、教學影音素材。
二、作品內容以自行開發與編製為主,不宜連結其他網站或運用非經授權之圖片、影片、音樂等內容。
三、教材內容含教學現場實地拍攝之影片,其作品須數位化處理,並可於網際網路呈現或播放,每一教材內容以不超過20分鐘為原則。
四、教學影音素材創作若為配合某一版本教科書創作研發,可敘明該版本之級別、冊別、頁次,並須對作品說明其創作意念及如何運用於教學上。
五、教材、教學影音素材創作之格式請以*.html, *.pdf, *.doc, *.ppt, *.swf等普遍格式,教學影片格式請以*.wmv, *.rm, *.mov, *.qt, *.swf, *.avi, *.mpeg等普遍格式為宜,兩者合計檔案總容量請勿超過60Mb(小於60Mb)。且須於作品說明中詳述使用硬體、軟體環境、基地配備須求、軟體操作方法,避免使用特殊工具,以利未來推廣使用。


評審
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及中小學教師擔任。
二、評審項目
(一)創意性(40%)
(二)適用性(40%)
(三)製作品質(20%)
三、評審方式由本館聘請學者專家及中小學教師,進行初、複審二階段審查,審查結果公告於本館網站(http://ed.arte.gov.tw

獎勵措施
一、獎勵名額
  1. 教學影音素材創作:錄取10件。
  2. 教材:錄取10件。
  3. 教案:錄取10件。
如遇參選作品未達水準時,獎勵名額得以從缺。

二、獎勵內容
(一)證書:獲獎教師由本館頒給獎狀一紙。
(二)獎金:
  1. 教學影音素材創作:每件3萬元。
  2. 教材:每件2萬元。
  3. 教案:每件1萬元。
(三)按稅法規定,獎金依法由本館代扣百分之十五稅金。

附則
一、
(一)參選作品引用教材應注意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如有違反,一切法律責任由參選作者自行負責。
(二)凡已在國內外參加競賽且獲得獎項之作品不得參選。
(三)如經發覺有違反智慧財產相關規定或已在國內外參加競賽且獲得獎項之作品,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選資格。對已得獎者,除撤銷其參選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證書、獎金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取消之獎項不予遞補。
(四)上述如有任何爭議,由評審委員會認定之,參選者絕無異議。
二、參選者需同意將參加評選得獎之作品提供本館,以做為各級學校實際教學之參考運用,以符合本活動宗旨,惟不得做為商業活動之教材。
三、參選者參加評選得獎之作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有共同使用權;得運用至各類宣傳、推廣、展覽及一切出版品(含印製、發行、上網等),不另支付酬勞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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