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高雄縣政府教育局花燈協調會議決定辦理。二、目標:
(一)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傳統文化藝術。三、主辦單位:
(二)培育花燈種子教師,切磋並展現研習技藝及成果。
(三)激發學生創造思考與解決困難之能力,並提昇人文藝術素養。
(四)儲備本縣燈會花燈作品的資源,繼續辦理第二屆「2008高雄縣燈會」活動。
高雄縣政府教育局。四、承辦單位:
維新國小五、協辦單位:
中華花燈藝術學會、中壇國小。六、比賽組別:
(一)國小教師組七、比賽方式:
(二)國高中教師、社會組
(三)國中小學生組。
形式不拘,自由創作。八、作品規格:
(一)學生組:製作學生每件三人為限,指導老師每件限一名,其作者及指導老師不得多列及修改,每位老師不得重複給指導獎。(二)教師及社會組每件作品以二人為限。
(一)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九、送展件數: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 1.2公尺」(最長處)。(二)參賽作品需堅固牢靠,以平放式易於佈置為主,懸掛式為輔。
(三)花燈製作時,材質採防水、牢固、安全不易破損為原則。
(四)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個人組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五)每件作品必須設置「3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接電。
(六)未依規定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一)凡本縣國中小學校每校至少一件,確保燈會規模 。(不分組別)十、報名方式:
(二)外縣市自由報名送件。
即日起至96年11月9日(星期五)止將報名表e-mail方式向維新國小報名,請再來電確認,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十一、收件及評審日期:
e-mail: huishu.t@gmail.com 電話:07-6913816承辦人:蔡惠淑主任。
(一)收件:十二、收件及佈置地點:96年11月14-16日(星期三-五 )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止,凡逾時送件或不預先報名者,則不得參加比賽。(二)評審:96年11月22-23日(兩天)下午二時起至下午六 時止。
(一)收件地點:
岡山區及鳳山區,請親送至維新國小,旗山區請送至中壇國小,再派車將花燈送到維新國小統一進行評審後,佈置於茄萣鄉情人碼頭。十三、評審標準:
造型40%、色彩30%、創意30%。十四、評審委員:
由高雄縣政府(教育局)聘請專家擔任。十五、獎勵:
(一)國小中學生組獎勵如下:十六、展覽日期與地點:(二)國小教師組及國高中教師、社會組獎勵如下:
- 榮獲「 特優」之作品,由高雄政府頒發獎金參仟元整,且學生頒發獎狀,指導老師得由各校核予嘉獎壹次。
- 榮獲「優等」之作品,由高雄縣政府頒發獎金貳仟元整,且學生頒發獎狀,指導老師核予獎狀乙張。
- 榮獲「甲等」之作品,由高雄縣政府頒發獎金壹仟元整,且學生頒發獎狀,指導老師核予獎狀乙張。
- 榮獲「佳作」之作品,學生頒發獎狀。
(三)各組獎項錄取件數,得由評審委員開會決定之,惟合計獎項不得超過特優9件,優等及甲等各15件,佳作30件,未達水準則從缺。
- 榮獲「特優」之作品,由高雄政府頒發獎金參仟元整,老師得由各校核予嘉獎二次。
- 榮獲「優等」之作品,由高雄縣政府頒發獎金貳仟元整,老師得由各校核予嘉獎壹次。
- 榮獲「甲等」之作品,由高雄縣政府頒發獎金壹仟元整,老師得由各校核予嘉獎壹次。
- 榮獲「佳作」之作品,頒發獎狀。
- 社會人士頒發獎金、獎狀(特優、優等、甲等、佳作等,均比照發給)。
(一)展覽日期:
民國96年2月20日(星期三)至2月24日 (星期日),合計5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配合本縣2008燈會活動時間)(二)展覽地點:
高雄縣茄萣鄉情人碼頭。十七、退件日期:
民國96年2月25日、26日兩天,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領回作品。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學校負責拆除,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十八、作者及指導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每件作品必須親自製作,不得委託專門製造商店製作,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予評分)。十九、假別:
(二)往年於他處參賽過之作品不得參加比賽,違者不予評分並議處。
(三)學校組學生作品,每件限定指導老師1名,參與製作學生至多3名;教師及社會組每件作品,作者至多2人。
(四)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五)各組作品報名表(如附件),請審慎填記清楚,既經貴單位核章確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六)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七)每件參賽作品應掛上標籤,由承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及懸掛。
(八)請各校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九)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十)主辦單位有權對參賽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規定。
承辦單位及協辦單位之工作人員,在收件期間 (11月9日至11月30日)准予 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二十、辦理活動工作人員敘獎:
承辦本項活動工作人員於活動後,報請高雄縣政府獎勵。二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08高雄縣燈會花燈作品競賽組別獎項敘獎建議表
一、組別:
分成國小教師組、國高中教師社會組及國中小學生組。二、獎項及敘獎表
組別 獎項 獎額 獎金 獎金合計 敘獎 備註 國小教師組 特優 3 3,000 9,000 嘉獎二次 優等 5 2,000 10,000 嘉獎乙次 甲等 5 1,000 5,000 嘉獎乙次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國高中教師、社會組 特優 3 3,000 9,000 嘉獎二次 優等 5 2,000 10,000 嘉獎乙次 甲等 5 1,000 5,000 嘉獎乙次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國中小學生組 特優 3 3,000 9,000 獎狀乙禎 優等 5 2,000 10,000 獎狀乙禎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佳作 10 合計 特優 9 24,000 優等 15 24,000 甲等 15 24,000 佳作 30 總計 69 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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