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07年10月30日

[國內]客家博覽會裝置藝術競賽(96/11/29)

客家博覽會裝置藝術競賽簡章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將於高雄85大樓5樓‧建台百貨展覽館舉辦「2007台灣客家博覽會」,活動時間自96年12月21日至97年1月19日。
此活動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年度策劃大型活動,活動內容將涵蓋各項主題展示:客家歷史人文、遊客影城、客家書院、客家攝影棚、攝影展及客家相關商品及美食展售…等內容,及許多互動遊戲,如客家傳統工藝體驗、客家美食品嚐、舞台表演等精采活動。

由於「2006台灣客家博覽會」舉辦成果甚佳,各產業及活動皆獲得不錯的口碑,參加人數高達17萬人次,預計今年將掀開另一波風潮。而為了突顯客家文化與產業之多元性,計畫舉辦客家博覽會裝置藝術競賽,藉此表現客家多元豐富風貌,以生動有趣且具藝術性的手法,達到宣傳台灣客家產業及文化之目的。在此竭誠歡迎各方好手,踴躍報名、共同參與本次活動。

ㄧ、主辦單位: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二、活動時間:
96年12月21日(星期五)~97年1月19日(星期六);上午11:00至晚間8:00(共30天)
三、活動地點:
高雄 85大樓5樓‧建台百貨展覽館。 高雄市自強三路1號5樓
四、執行單位:
向日葵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五、比賽邀請對象:
任何對客家文化有興趣、具備製作施工能力及美感、創造力,並能獨立完成中型裝置藝術作品之學校機關團體、學生、藝術創作者或全國民眾皆可報名參加。
六、參賽組數限制:
  1. 各隊人數限制1~5人,每隊限報名一件作品。(參賽權責及聯絡以代表人為依據)
  2. 至多20組,超過20組則由主辦單位聘請之專家學者評審委員會,於96年11月29日前,依報名表所述之創作理念及客家意涵相關性,遴選20組參賽。
  3. 審核通過之參賽名單,於96年12月06日前,以網路公告、E-mail及電話方式通知。
七、主題精神:
參展作品內容需符合「呈現客家風華」之主題精神,包括客家歷史、客家人物、客家習俗、客家產業文化…等均可作為作品創作之主題,建議運用客家相關之視覺元素構成。(若內容與本主題無關或具極端議題性,經本活動評審審核為內容不符者,主辦單位將視為資格不符,並撤銷參賽資格。)
八、素材形式:
  1. 相關裝置使用材質及形式原則上不限,但請把握安全原則(如:不可使用易爆裂物及作品於展覽期間之耐久度),若因材料或作品施工問題造成現場參觀民眾受傷,將由參賽作者自行負責。
  2. 影像音響設備等器材請自行準備,若需電力請事先向主辦單位申請。
  3. 使用音響設備等聲音器材,其音量分貝不可大於70分貝。
九、材料費補助辦法:
通過書面審核之20組隊伍,將由主辦單位發給每隊新台幣5000元整,做為材料費補助。補助款項將於活動撤場當天(97年01月20日),撤場完畢後發給各隊代表。
十、活動期程:
96年11月01日-96年11月29日 報名階段
96年12月01日-96年12月06日 書面審核資格、遴選20組參賽隊伍。
96年12月06日-96年12月09日 網路公告及通知正式獲選參賽隊五。
96年12月14日-96年12月16日 (上午11:00~晚間8:00)
分配位置及現場實際創作作品。
96年12月17日 進行評選、公佈得獎名單。
96年12月18日-96年12月20日 公佈前三名作品。
96年12月21日-97年01月19日 (上午11:00~晚間8:00) 作品配合活動展出。
97年01月 20日 (上午11:00~晚間8:00) 撤場及領取相關費用。
(※期程時間若有異動,依主辦單位公告為主)
十一、評審方式:
由承辦單位邀請客籍藝術家、廣告設計業者、藝術學者專家等組成評審團進行評審。
於96年12月17日至現場進行評分,召開評選會議後,於96年12月20日前公佈得獎作品名單,擬於96年12月21日開幕式進行頒獎。
十二、評選標準:
評審項目:
  1. 客家主題呈現 --- 40%
  2. 整體造型外觀 --- 30%
  3. 新穎創意表達 --- 20%
  4. 其他設計考量 --- 10%
十三、作品規格:
  1. 位置:高雄85大樓,現場將由主辦單位劃分裝置藝術範圍。
  2. 主辦單位不限定作品大小及形式,惟各組原則需於(長)240cm x (深) 120cm x (高)50cm之高台上進行裝置藝術設計(室內總高度為262cm),如有特殊需求請於報名表提出(可於戶外展出)。請考量作品呈現,高度部份需扣除高台高度50cm,請勿破壞現場既有硬體。
  3. 獲獎之佳作作品將設置於85大樓進行展示,實際規格將依照85大樓做調整。
十四、施工注意事項
  1. 參賽者可自行攜帶各器材及佈置所需物品進入會場佈置。
  2. 現場有直達5樓之貨梯可使用。
  3. 現場壁面、天花板、地板均不可黏貼或鑽孔,若有特殊需求請事先向承辦單位申請,經大會審核後,方得執行。
  4. 施作時間自96年12月14日至96年12月16日,上午11:00至晚間8:00止。
  5. 施工人員需配合現場人員出入管制,並配戴主辦單位所發給之識別證。
  6. 統一於96年12月16日晚間8:00整結束所有施工動作及場地復原,若參賽隊伍希望進行修補或更改之動作,將於全體評審完畢後才可修正。
十五、獎項及獎金:
以設計者完成之成品進行評審,總積分由專業評審評選而出,選出前三名及佳作。
得獎者發給獎金與獎牌,各獎項及獎勵如下:
(1)冠軍:一名,獎金100,000元及【裝置藝術競賽】獎牌一面。
(2)亞軍:一名,獎金 20,000元及獎牌一面。
(3)季軍:一名,獎金 10,000元及獎牌一面。
(4)佳作:四名,獎金 5,000元及獎牌一面。
十六、報名方式:
本案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經公開招標,委託『向日葵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辦理活動相關事宜,故詳情請洽:『向日葵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報名一律採E-mail及傳真報名,依公告之截止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請依規定將報名表及作品說明表於期限內寄至活動小組,聯絡方式如下:
活動專線:(02)2388-8881分機19葉家豪先生 傳真:(02)2388-8884
E-mail: vincent@act666.com 通訊地址:108台北市中華路1段170號4樓之ㄧ
十七、注意事項:
  1. 主辦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參賽作品均有攝影及展覽等出版權,主辦單位得運用參賽作品之照片、幻燈片及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作為展覽、宣傳及出版等用途各參加者應積極配合相關之宣傳及推廣活動。
  2. 主辦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擁有得獎作品之所有權,得獎作品需提供其展覽,常設等使用,將依照主辦單位實際考量做其使用;未獲選之作品將一併於97年01月20日進行撤場。
  3. 報名作品每人(每隊)只允許選擇一件作品參賽。其作品應詳塡參加作品說明表及報名簡章各一份,提出之參賽作品不得同時參加其他類似之競賽活動。
  4. 參加競賽作品,於競賽過程、頒獎後,如有發現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或涉及仿冒、抄襲等情事者,主辦單位得隨時暫停或是取消參加競賽之權利,並召開評審團審議處理,必要時得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項並公告之,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創作者須負完全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5. 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團之決議,除非能具體證明其他作品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不得有其他異議。
  6. 得獎作品獎項價值超過13,333元(含)以上者,依法須繳納15%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稅。
  7. 本次競賽之各獎項,評審團可視作品狀況,決議以從缺辦理或將從缺獎項名額併入其他獎項辦理。
  8. 獲獎作品必須公開展示於本展覽之公開展示活動,獲獎者須出席作品公開展示活動及頒獎典禮。若參賽者因故不克前往,應派請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者,視同放棄獲獎資格。
  9. 撤場日期為97年01月20日上午 11:00至晚間8:00。
  10. 競賽於活動撤場後(97年01月20日),請各單位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勞務報酬單後領取相關費用。
  11. 團體報名代表者與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以團隊名義報名的參賽者,必須於正式報名表上,指定授權代表人一人,註明團體代表人的詳細資料,並且有權代表該團體負責比賽聯繫、入圍及得獎權利義務之一切相關事宜。團體報名的所有成員和代表者,請自行分配團體內部的各項權責歸屬,若有任何爭執疑問之處(如獎金領取方式與分配),主辦及委辦單位不涉入爭議並保持中立。
  12. 作品本身於撤場前若發生故障等問題,作者需配合完成作品之修復工作。
  13. 參賽作品若經人檢舉或告發,涉及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之侵害,須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法律責任。
  14. 參賽作品需為本人創作,若經人檢舉或告發為他人代勞且有具體事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獲獎,得追回獎金及獎品。
  15. 參賽作品於參賽期間,須確保其參賽作品之著作權或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為參賽者所有,不得將其權利轉讓予他人或為其他單位所有,若發生此情形將取消參賽資格。
  16. 參賽作品不得為已公開發表之作品、市面上所發行之產品或其他供商業用途之創作,經人檢舉或告發,取消其參賽資格,若獲獎主辦單位有權追回獎金及獎品。
  17. 參賽者同意非專屬內授權主辦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擁有所有的著作使用權限,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無需支付其他酬勞及版稅。參賽者須配合提供得獎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與展示之用。
  18. 為尊重創作者之著作權,若參賽者在作品中使用非原創之音樂、影像等…他人創作時,於參賽同意書下方註明使用之音樂、影像(詞、曲)作者、編曲者、演唱人、歌名及唱片發行公司等等原創者出處。
  19. 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項,得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