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公告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演藝團隊永續經營,提昇專業創作及展演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 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3年。三、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具備文件如下:
(二)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三)聘有專職行政人員及團員。
(四)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以最近一年度國稅局申報書為原則)。
(五)年度展演製作1個以上及公開演出6場以上。
(一)申請書總表。四、團隊自我提昇計畫,列入評估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團隊簡介。
(三)團員名冊。
(四)96年度營運狀況簡介。
(五)營運展演計畫。
(六)團隊自我提昇計畫。
(七)96年度演出活動精華或年度代表性作品光碟1片(長度:限10分鐘以內)。
(八)96年度已聘僱專職人員勞健保證明影本。
(九)斟酌提供其他具代表性之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資料(限10頁以內)。
前項團隊填報文件須為A4尺寸,1式2份送本會審核(格式如附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者。六、送件及審查評選時間:
(二)最近1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一)受理申請時間:七、評審程序:自96年11月01日起至12月01日止,以截止日下午 5 時30分為截止期限,如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二)審查評選:自收件截止翌日起,以60個工作天為原則,必要時本會得延長之。
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級評審程序。八、本會為求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成複審評審委員會與決審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本會遴聘派之。前項評審委員之組成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評審委員應具一定水準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藝術行銷及全國團隊生態觀照等相關經驗。九、初審程序:
(二)各組複審會議置委員 7人,由複審委員公推主席 1人,主席並為決審會議之當然委員。
(三)決審會議置委員 9人,成員由4組複審會議主席、年度評鑑計畫主持人、學者專家 2人、本會代表2人共同組成(一位為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或指定召集人,另一位為業務單位處長)。
(四)複審及決審委員在複決審程序中,本人或其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與列複決審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第一項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前或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一)初審為書面形式要件審理,由本會就團隊所送申請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十、複審程序:
(二)團隊所檢送文件資料短缺者,得由本會以書面或傳真通知於3天內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初審作業完成後,由本會將通過初審之團隊資料於複審第一階段會議7天前送交複審委員審閱。
(一)分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4組審查。十一、決審程序:
(二)各組複審會議委員出席達5人以上,得召開會議。
(三)評審方式採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就團隊過去營運狀況及新年度營運計畫內容予以實質審查。經篩選後通知合格之團隊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四)第二階段複審會議 7天前,由本會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合格團隊出席,團隊應提出 10分鐘報告,委員詢答5-10分鐘。
(五)複審委員於團隊報告結束後,即進行逐案討論。並得由本會進行個案之背景說明。
(六)逐案討論後,由複審委員對申請案個別計點(計點採名次制)。計點方法採去除最高與最低點後之個案平均點數,依點數高低進行排序。
(七)複審委員以排定之優先順序,討論出該組別之補助建議名單。
(八)複審委員就補助建議名單中之團隊,參考所提自我提昇計畫討論並建議補助金額。
(一)決審為綜合評量及補助金額之最後核定。十二、評審結果應經決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予以公布。評審結果未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二)決審委員出席達7人以上,並有4組複審會議主席全數出席,得召開決審會議。
(三)決審委員對複審會議提送之補助建議名單及補助額度逐一討論,並得由4組複審會議主席提出複審討論狀況說明。
(四)考量預算額度之限制及整體文化生態之平衡,決審委員得斟酌調整補助金額。
十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第1期款:十四、本會得就團隊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培訓及演出情形等營運狀況,由評審、本會業務承辦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於合約期間內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相關資料及評鑑委員之評鑑報告,作為下年度評選之重要參考。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及領據,至本會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總補助款 50%。(二)第2期款:依契約書規定期程,受補助團隊應將第2期款領據及期中(上半年1-6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送會審核,憑撥總補助款50%。(三)期末成果審核:97年12月10日前受補助團隊將期末(下半年7-12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送會審核結案。
十五、受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國家整體利益之行為,或非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者,不得以任何名義代表中國大陸參加國際活動。
十六、受補助團隊配合事項:
(一)請無償提供演出照片6至10張,影音資料3至6分鐘予本會業務推廣運用。十七、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將其列入未來評鑑之參考或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二)團員更動數達半數以上或展演變更(以契約書附件營運計畫書為對照)應報會備 查。
(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會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十八、本會得視評鑑小組之評鑑報告及預算編列情形,保留調整下年度計畫內容及補助經費之權利。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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