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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8日

[攝影]2008高雄燈會攝影比賽(97/3/14)

一、主  旨:
為繽紛閃亮的高雄燈會留下美麗紀實。
二、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新聞處。
三、承辦單位:
高雄市攝影學會。
四、攝影主題:
以呈現燈會籌備過程、參觀人潮及活動現場景觀、燈飾之美或燈會主燈展演等。
五、活動日期:
97年2月16日(六)∼3月2日(日)
六、作品規格:
作品一律以長邊18吋為準的彩色放大照片,不得裝裱、格放、加色、任何形式之合成及畫線,連作不收
七、攝影方式:
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八、簡章索取:
高雄市政府立即處理中心、新聞處(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樓、2樓 ),或上新聞處網站下載( http://kcginfo.kcg.gov.tw  )或高雄市攝影學會 (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九、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7年3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
十、收件地點:
高雄市攝影學會 (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十一、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97年3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在高雄市政府新聞處3樓多媒體簡報室公開評審。
十二、獎  項:
  • 金牌獎 一 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獎牌乙面
  • 銀牌獎 一 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獎牌乙面
  • 銅牌獎 一 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獎牌乙面
  • 優 選 五 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獎狀乙張  
  • 佳 作二十名-獎金新台幣參仟元,獎狀乙張
  • 入選獎三十名-獎金新台幣貳仟元,獎狀乙張
十三、附  則:
(一)金、銀、銅牌,每人限得一獎,累計獎金超過13,334元依法扣繳15%所得稅。
(二)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則將公佈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予遞補。
(三)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加表(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四)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獎額得予從缺。
(五)得獎者:
  1. 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600萬畫素(300dpi 3000×2000)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取消得獎資格。
  2. 得獎者必須提供本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帳號,獎金統一由主辦單位以匯款方式存入得獎者之帳戶。
(六)基於宣傳需要,主辦單位(或高雄市政府)對得獎作品有權在報章、雜誌、媒體或刊物發表、印刷或在公開場合陳列或展覽,不另給酬,得獎者不得異議。
(七)作品恕不退件。
(八)參加本比賽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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