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08年2月5日

[藝術]2008高雄駁二藝術特區P2藝術徵件(97/3/4)

一、徵件展活動說明:
2008高雄駁二藝術特區P2藝術徵件展,計畫以實驗、創新、當代為藝術徵件宗旨,並鼓勵新銳創作者及策展者,不拘媒材形式以藝術的創作精神,並針對駁二藝術特區之場域特性,進行現場實地創作與互動裝置,將創作精神透過駁二藝術特區之空間場域,帶給欣賞者一項藝術生命的觸感。
駁二藝術特區提供為藝術實驗創作之舞台,其中P2倉庫坪數約480坪,適用大型展演空間,2008年擬以藝術徵件方式進行公開徵選藝術創作者,預計徵選6名優秀藝術創作者(團體)分為6個檔期展出(每期以45天為原則),透過造形藝術、互動裝置藝術、影像音像藝術、表演藝術等各種藝術創作形式呈現當代創作的新風貌。

二、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第四科)
活動連絡:
2007高雄市駁二藝術特區網址: http://sub.khcc.gov.tw/pier-2/index2.aspx
高雄市801五福一路67號  文化局第四科
聯絡人:李昀芳
Tel:(07)228-8847
Fax:(07)228-8844   

三、參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創作個人或廠商團體
(應附之證件文件請務必參閱投標須知及投標證件審查表,所附證件文件不完整者,恕無法參加第2階段審查)
※個人應附具之資格文件:
  1. 創作個人之身份證
  2. 印模單(附件1)
  3. 納稅證明(說明5)
  4. 信用證明(說明6)
  5. 著作權切結書(附件3)
  6. 報名表(附件4)
※公司行號應附具之資格文件: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上有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
  2. 印模單(附件1)
  3. 納稅證明(說明5)
  4. 信用證明(說明6)
  5.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2)
  6. 著作權切結書(附件3)
  7. 報名表(附件4)
※社團、財團法人、協會應附:
  1. 相關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格登記證明文件),例如社團登記證明。
  2. 最近一屆會長當選證書,因社團等登記證明書上並無會長姓名,無法確認簽約負責人,故以社團、協會等名義投標廠商應另檢附會長當選證書或可證明投標者為負責人之證明。
  3. 印模單(附件1)
  4. 納稅證明(說明5)
  5. 信用證明(說明6)
  6.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2)
  7. 著作權切結書(附件3)
  8. 報名表(附件4)
四、徵件方式:
  1. 本年度P2藝術徵件展預計展出6檔,每檔期徵件創作經費為新台幣60萬元(需經議約程序確定);徵件藝術創作內容應包括創作過程活動影像紀錄以作為藝術教育使用。
  2. 藝術徵件計畫將評選出優秀藝術創作優勝者或團體6名(得視評審討論擇優錄取,不達展出標準者,名額亦得從缺),展出檔期按評選結果序位排定,或經由互換雙方同意方可互換檔期,另本局保有調整展覽檔期及時間之權利。

五、索取文件、報名投標及開標:
(一)索取投標文件:
  1. 親自領取方式:
    書面文件費每份新台幣壹佰元,自公告日至索標截止日,請先至本局秘書室出納繳交後,憑據領取招標文件。
  2. 郵寄領標方式:
    自公告日至索標截止日,請將招標文件費新台幣壹佰元匯入高雄銀行公庫部102-1-03-06345-8帳號(戶名: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匯款收據連同回郵面值新台幣柒拾貳元之郵票一併寄送;領標信封請書寫本局政風室收(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六十七號)。
  3. 電子領標:http://www.pcc.gov.tw/   serena@mail.khcc.gov.tw
(二)報名投標
  1. 97年1月15日起至97年3月4 日17時30分止,請將參與徵件之報名表、多份資格證明文件(個人與團體所附文件不同,請務必詳見投標須知)及企劃書十份,以郵遞、專人送達至802 高雄市五福一路67號 「政風室」收,逾期恕不受理。(請自行預估寄達(送達)時間)
  2. 信封(標封)外註明「2008高雄駁二藝術特區P2藝術徵件展」、投標人或團體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連絡電話等資訊。
(三)開標
經資格文件審查不合格之參評廠商,不列入評選。若有一家以上參評廠商符合以下各款情形即為合格廠商並可進行資格文件審查作業,資格文件審查合於甄選須知規定者,即得辦理評選作業。
  1. 合格廠商投標之認定:
    1. 投標文件以書面密封,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寄送達。
    2. 外封套上已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3. 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4. 同一廠商只能投寄一標為限。
  2. 資格文件審查:
    開標現場資格審查結束後,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即進行簡報次序抽籤,未到場之廠商由本局代為抽籤。
六、企劃書內容與注意事項:
廠商繳交之企劃書應含 下列項目,各項資料將作為評選依據。
 (一)徵件項目
  1. 互動裝置藝術形式之裝置、表演、觀眾參與、虛擬實境、多媒體、遠距通訊等裝置作品應提供10分鐘內之作品紀錄或示範性影片,以DVD 格式、NTSC定製的彩色電視廣播標準(畫面比例為4:3,解析度為720x480。),並於光碟正面註明作者姓名;並檢附作品的詳細書面資料。
  2. 新媒體數位音像之電腦音樂動畫、視覺音樂特效、聲音錄像、電子音樂、電腦合成等聲音藝術之作品。請繳交10分鐘內之純粹聲音作品,交件格式為 CD standard format 16bit / 44.1kHz stereo 檔案(.wav or .aif);並檢附作品的詳細書面資料。
  3. 視覺藝術類之立體、平面、動態或互動形式之創作作品,請提供電子圖檔或作品紀錄;並檢附作品的詳細書面資料。
  4. 表演藝術及舞蹈藝術類創作作品,請提供作品影像紀錄;並檢附作品詳細書面資料。
(二)展場規劃設計、展場開放時間、作品與空間環境之融合
(展場開放時間可依展品特性自訂每日開展時間,詳述於企劃書中,每週展場開放時數不得少於50小時)
(三)整體行銷計畫
(四)預算經費預估表
(五)作品與民眾互動性
(六)創作者專長及實績經驗

七、評選項目及評選方式:
(一)評選方式:
由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聘請藝術專家學者及資深藝術家組成評審團評選之。並採序位法針對下列各項項目進行評選。
(二)評選審查項目:
  1. 藝術表現30分
  2. 展場規劃設計、展場開放時間、作品與空間環境融合度20分
  3. 整體行銷計畫15分
  4. 預算分配之合理性15分
  5. 作品與民眾互動性10分
  6. 創作者專長及實績經驗10分
(三)評分方式: 
  1. 評選結果未達75分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
  2.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3. 將各評選委員所核給各參與評選創作者之序位合計後為總序位,依總序位最低者起,共計徵選優勝者或團體6名,並依總序位排定優勝順序。(前六名若有二位以上序位合計值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為序位優先者,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由評選委員推派代表抽籤)。
  4. 除正取6名外,本案另備取3名(由正取名單以外之參評者,依總序位最低者起備取3名,並依總序位排定備取順序,備取前三名若有二位以上序位合計值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為備取序位優先者,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由評選委員推派代表抽籤)。
  5. 本案須經議約程序後決標,並於決標後7日內辦理簽約,。
  6. 無正當理由未依限辦理簽約者,機關得撤銷決標,並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凡經徵件評審會議審議通過入選者,每檔期可獲得新台幣60萬元展出設置經費,並應依本局所定的時間、地點完成作品建置以配合展出時間,另於2009年執行之檔期,須俟2009年度預算通過後執行之。
(二)創作設置經費付費方式以兩期方式給付,第一期於簽約後給付30%,第二期於作品設置展期完成後給付餘款。
(三)參賽者需提供正確且真實之個人資料,若提供不實資料者,以致影響評選及行政作業,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四)入選作品嗣後如有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入選資格,一切法律責任由入選者自行負責。(有關著作權之相關事宜,可參照切結書之內容)
(五)參選者應自行處理作品引用資料之相關版權問題,主辦單位於編印評選專輯及進行相關宣傳、推廣活動時,有權無償引用報名及被提名者提送之所有資料,若因引用參選者所提供之影音、文件資料而被控侵權者,主辦單位有權向參選者請求損害賠償。
(六)參與徵件評選之所有資料及影音圖像等由文化局留存歸檔,恕不退還。送件時請自留原稿或預作備分。
(七)獲選之徵件創作者依法須扣繳相關稅負。
(八)報名後作品一律不得撤回,並視為同意於相關活動中公開播放。 (有關著作權之相關事宜,可參照切結書之內容)

九、其他未盡事宜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