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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

[徵文]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澎湖縣作家作品集第十三集』徵選(97/5/31)

一、 宗旨:
蒐集地方文獻,充實縣籍作家資料檔案,以供研究參考,並推廣文學創作風氣,提升本縣藝文水準。

二、 指導單位:
澎湖縣政府

三、 主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四、 徵稿對象:
(一)凡本籍或曾設籍澎湖縣者
(二)目前於澎湖縣就學、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以未曾出版者為優先考量,已出版之作家,隔年得以不同類別作品再參加徵選

五、 作品內容:
以作家未出版之詩、散文、小說、報導文學、文藝評論(含書評)等現代文學作品之創作為主。

六、作品字數:
詩至少50首、其餘各類至少7萬字為原則

七、報名方式:
(一)請將作品以A4規格(30公分×21公分)繕打或稿紙書寫裝訂4份連同Word電子檔、報名表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例:身分證、戶籍謄本、學生證或工作證明),加註「澎湖縣作家作品集」字樣,自即日起至97年5月31日止掛號郵寄或親送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參考室黃小姐收(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二)請向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參考室索取報名表,亦可附回郵信封寄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參考室索取簡章,或由文化局網站 http//www.phhcc.gov.tw/ 下載簡章。洽詢電話:(06)926-1141轉154黃小姐。

八、 評審:
由主辦單位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後評選通過後印製出版。

九、 獎勵:
(一)入選者本局贈送每人新台幣1萬元獎勵金。
(二)作品出版後,贈送作者作品集10套及個人著作200本。

十、 附則:
(一)來稿字體潦草或影印模糊致辨識困難者,恕不收件。
(二)入選者須配合校對作品,不另支付校稿費。
(三)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作品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著作權法糾紛
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入選資格並追回稿酬,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法律責任。。
(四)參加稿件與原刊載之報章雜誌社之著作權問題,作者應自行負責。
(五)為使作品能廣為流通,並提供研究使用,作品集初版版權歸屬本局,著作權屬創作者,本局第一版印製1,000冊(套)除贈送相關單位外得予展售,作者不得異議,再版時應再與作者協議始得為之。
(六)入選者須授權本局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加以利用,並授權同意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自行或再授權他人利用上述出版品之權利,包括轉製可攜式文件檔、網際網路傳輸下載、轉存於光碟片、由電子檔印製紙本、掃描封面、製作內容預覽、調整定價等。
(七)稿件評選完畢,若無入選即退件。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經簽核本局局長核可後,修正之並另行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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