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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4日

[影音]公視10光機短片徵選影(08/05/25 )

公共電視滿十歲囉!公共電視在你印象中是一個怎樣的電視台?有那一個節目讓你印象特別深刻?歡迎你用短片來表達你心目中的公視,讓我們一起拿起錄影機,祝公視十週年生日快樂!

徵選題材範圍:
任何與「公視」相關的內容皆可,可發揮你的想像與創意。
活動時間:
徵件期2008/4/18~2008/5/25

評審期及得獎公佈:
2008/6月
報名資格:
大眾皆可報名參加。
註:作品發表日期於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5月25日期間曾發表於網路上者皆可參加,曾得獎作品除外。
活動網站:
http://www.pts.org.tw/php/html_pub/10years_video/index.htm
洽詢電話:02-2633-2000或02-2630-1099


好康報報:前三十位報名並完成上傳者,贈送2GB隨身碟一個

(每人限領一個,如有重複則向後遞補)
  1. 「首獎」一名,頒發獎狀與獎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及公視十週年紀念品。
  2. 「二獎」一名,頒發獎狀與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公視十週年紀念品。
  3. 「三獎」一名,頒發獎狀與獎金新臺幣五千元及公視十週年紀念品。
  4. 「入圍獎」十名,可獲獎狀乙張。
參賽作品範圍:
(一)影像規格:
  1. 長度在90秒以內。
  2. 不限影片製作格式與攝影器材。

(二)音樂及肖像:

※音樂素材應以下列方式選擇:
  1. 自行創作。
  2. 自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commons.org.tw)全球分享網站(Common Content, commoncontent.org),依作品授權方式與標示方法,下載使用。
  3. 其他取得合法授權之音樂。
※人物素材:
不限,惟如使用名人為短片或動畫之主角,應獲當事人肖像權之授權。
※著作授權:
  1. 參賽者同意參賽作品採用創用CC(Creative Commons,creativecommons.org.tw)「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2.5 臺灣版」授權條款釋出影片,並永久無償授權公共電視宣傳與非營利使用,範圍如下:參賽者應授權主辦單位利用參賽作品(包括但不限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 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
  2. 參賽作品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時,參賽者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於參賽作品中,依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commons.org.tw)「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2.5 臺灣版」授權條款授權,並提供公共電視宣傳 與非營利使用,範圍包括利用參賽作品(包括但不限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 上映。
  3. 主辦單位認為參賽者違反本須知「參賽作品規範」、「著作授權」之規定者,得逕取消參賽、入圍或得獎資格,自平臺移除其作品,並追回其已領取之獎狀、獎金、獎品等。

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及上傳參賽作品應注意事項
  1. 參賽者可為一人或一組團隊。如為團隊,應載明隊名、隊長及隊員姓名,隊長不得再以個人名義單獨參賽或擔任其他參賽團隊之隊長,但得為其他團隊之隊員。
  2. 參賽作品一律由參賽者自網路報名且已於其他網路平台發表過,並告知其連結網址,入圍公布後入圍者必須寄送DVD光碟片至主辦單位。
  3. 參賽者應於參賽上傳時間內,上網填具報名表。

評審方式:
截止收件後,開始進行參賽作品之評選,評審流程分為初審與決審二個階段。
  1. 初審(入圍公佈)
    由主辦單位依「參賽者及上傳參賽作品應注意事項」與「參賽作品規範」規定之參賽作品進行審核,並淘汰屬於色情、暴力或具誹謗、人身攻擊之參賽作品。由主辦單位邀請公視節目、視覺宣傳專業工作人員、知名影像工作者,擔任決審評審委員,選出入圍作品共10件。
  2. 決審
    由主辦單位邀請公視節目、視覺宣傳專業工作人員、知名影像工作者,擔任決審評審委員,並決選出各獎項得獎作品。
  3. 評分標準:
    創意40%,內容40%,主題切合度20%。

成果展示:
電視頻道:
入圍短片將有機會在公視頻道、網站上由公視視覺宣傳組重製後播出。
影音平台:
YOUTUBE公視頻道播出。

其他注意事項:
(一)頒獎典禮日期及時間,由主辦單位另行於活動網頁公告。
(二)入圍名單公布後6日內,入圍者應檢附符合「參賽作品規範」、「著作授權」規定之授權同意書,將畫質較清晰之光碟1片,逕寄或親自交付公共電視「公服暨行銷部十週年短片徵件小組」,違反者,取消其入圍資格,名額不遞補。
(三)參賽者、入圍者或得獎者若有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本報名須知規定或其他法令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入圍或得獎資格,自平臺移除其作品,並追回其已領取之獎狀及獎金;參賽者、入圍者、得獎者均不得有異議。
(四)主辦單位保留修改本須知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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