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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4日

[文學]97年用咱的母語寫咱的文學(用恩兜个母語寫恩兜个文學)創作獎(08/06/15)

一、 目的:
為提高社會大眾對多語並存價值的認識,保存臺灣語言文化多樣性,特鼓勵各級學校教師、大專院校學生及社會大眾參與母語文學創作。

二、 主辦單位:
教育部

三、 活動時程:
(一) 徵文時間:97年5月15日至97年6月15日(為期1個月;以郵戳為憑)
(二) 頒獎時間:預計於徵稿完成後二個月內辦理頒獎典禮。


四、 語言:
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

五、 對象:
(一) 教師組(公私立中小學、高中職及進修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 大專校院學生組
(三) 社會組(除前2組所具身份外,均可參加)。

六、 文類:
(一)
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以八十行以內。
(二) 散文
  1. 三千字以內。
  2. 參選作品每人以一篇為限。
(三) 小說戲劇
  1. 一萬字以內。
  2. 參選作品每人以一篇為限。

七、 注意事項:
(一) 繳交資料
  1. 參選者應繳交下列資料:
    • (1)參選作品一式七份。
    • (2)創作理念(二百字以內,格式如附件一)一式七份。
    • (3)作者資料表一份(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分別繳交),格式如附件二。
    • (4)著作權授權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三)。
    • (5)共同作者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四) (個人創作者免交)
    • (6) 電腦磁片或光碟一份(含參選作品及創作理念doc與 pdf檔併附)。
  2. 參選作品稿件及創作理念不得書寫姓名或筆名。
  3. 參選作品、作者資料表及創作理念應以電腦繕製,存於磁片或光碟中,繕打規格一律以電腦Word 6.0以上製作,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方式繕打,標題為14號字;內文為12號字,漢字以標楷體、拼音以Times New Roman字體呈現,逐頁編列頁碼,並以A4規格之紙張列印。
  4. 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會合議認定之。
  5. 未附身分證明、教師證明文件、學生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或違反第四至六款參選限制者,應不受理。填寫資料不齊、未附創作理念、未用電腦繕製或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之事項者,得不受理。
  6. 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參選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二) 收件方式
除 親自送達外,一律應以郵局掛號郵寄至「10050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72號2樓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並在信封右上角註明「97年用咱的母語寫咱的文 學/用恩兜个母語寫恩兜个文學創作獎」字樣及參加語別、組別及文類;未註明或以普通郵件寄送者,參選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三) 參選作品規定
  1. 參選作品須未出版專書或刊載於報章雜誌,翻譯作品一概不受理。
  2. 參選作品之拼音或用字,教育部尊重作者書寫習慣;惟得獎作品在本部在推廣及出版發行時,得修改為本部公告之拼音或用字,作者不得異議。
  3. 參選之作品尊重各自母語使用習慣,並於徵選作品上加註方言別。必要時,作者亦可針對特殊語詞附註。
  4. 每一參選者每人同一徵選項目內僅得參加一件,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

八、 評審方式:
(一) 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
(二) 參選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過半之評審委員決議獎項從缺。
(三) 獎項之更動得由評審委員會決議實行之。
(四) 作品評審期間,不受理有關評審之查詢。
九、 獎勵方法:
(一) 凡申請作品未曾獲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獎助或研究經費補助者,得依報名簡章參加徵選。
(二) 錄取名額及獎勵:分語言、分組別、分文類、予以評分獎勵
  1. 詩:
    第1名:1人,新臺幣2萬元等值獎品,獎牌乙座。
    第2名:2人,新臺幣1萬元等值獎品,獎牌乙座。
    第3名:3人,新臺幣8,000元等值獎品,獎牌乙座。
    佳 作:10人,新臺幣3,000元等值獎品,獎狀乙紙。
  2. 散文:
    第1名:1人,新臺幣3萬元等值獎品,獎牌乙座。
    第2名:2人,新臺幣2萬元等值獎品,獎牌乙座。
    第3名:3人,新臺幣1萬元等值獎品,獎牌乙座。
    佳 作:10人,新臺幣3,000元等值獎品,獎狀乙紙。
  3. 小說戲劇:
    第1名:1人,新臺幣6萬元等值獎品,獎牌乙座。
    第2名:2人,新臺幣4萬元等值獎品,獎牌乙座。
    第3名:3人,新臺幣2萬元等值獎品,獎牌乙座。
    佳 作:3人,新臺幣5,000元等值獎品,獎狀乙紙。

十、 得獎作品公布與授權
(一) 獲選作品將於本活動頒獎典禮會場展出。
(二) 參選者須遵守著作權相關之規定,若有違反情事,將由參選者自負法律責任,若該作品已得獎,將追回獎品及獎狀。
(三) 獲選作品需授權教育部將製作專輯、光碟分贈得獎者及各級學校作為母語教育資源參考。
(四) 參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仍屬原作者所有,但須同意教育部對於參選作品擁有得以任何形式與方式重製、推廣公布與發行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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