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08年5月26日

[藝術]2008台灣美術新貌展 - 立體創作系列(08/09/15)

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2008台灣美術新貌展 - 立體創作系列 徵件簡章
2008 Exhibition of the Newly Emerging Artists in Taiwan 3D Creation Series


一、宗 旨:
呈現台灣當代美術新面貌,並獎掖青年藝術家獨特、前衛及創新風格之創作。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台中縣政府 台中縣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
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四、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中縣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

五、實行細則:
(一)徵選種類:
凡富於獨特理念、前衛、創新風格之立體創作均為徵件範圍,每人以3(組)件作品送審參賽,作品組裝完成後每件作品不得超過本中心展場入口之寬高為 280 x 250cm,地板每平方公尺承受載重量以300kg為上限,每人參展空間最大以1200x1200cm為限
(二)參賽資格:
中華民國國籍,年齡未滿35歲者(民國6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參賽規範:
  1. 參賽作品須為藝術家本人自民國94年1月1日以後之個人創作,且未曾獲得任何競賽獎項。
  2. 送件表須以正楷詳實填寫齊全。
  3. 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選,違反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及獎金,三年內不得送件參選。
    • a.該作品曾在公開競賽之展覽入選或得獎。
    • b.抄襲或臨摹他人作品。
    • c.著作權取得不明確。
    • d.不願接受主辦單位安排展出者。
(四)徵件時間:
自97年09月01日至15日止( 以郵戳為憑)。
(五)初選徵件:
  1. 參賽者於公告日起可於本中心網站下載相關資訊及參賽表格,或以郵寄方式〈附25元A4回郵信封〉索取簡章。
  2. 初審時每位參賽者送3(組)件作品,以8×10吋彩色照片送件(不得局部拍照),每件作品需3張不同角度,隨同填妥之創作資料及參賽表格依規定時間寄至本中心。
  3. 以掛號郵件寄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展演組,註明『2008台灣美術新貌展-立體創作系列徵件』字樣,地址:〈436〉台中縣清水鎮忠貞路21號
    詢問電話:04-26274568 分機501葉小姐 傳真:04-26274570
  4. 初審資料概不退還。
  5. 作品照片及相關資料之拍製請由專家協助處理,以免影響參審品質
(六)初選評審:
由主辦單位遴聘之評審委員5至7人,就參賽者寄送之照片與創作資料進行評審,選出入選者15至25名。
(七)初選公告通知:
97年10月14日前於本中心網站公告入選名單並另函通知。
(八)展出:
  1. 送件:
    參賽者接獲入選通知後,須於指定時間將參賽作品三件原件送至主辦單位指定地點〈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並佈置完成,由主辦單位邀集評審委員進行複審並安排展出,未依前項規定送件者,視同放棄入選資格。
  2. 送件佈置地點:
    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展覽室A (436台中縣清水鎮忠貞路21號)
  3. 展覽時間:97年11月29日至98年1月11日。
(九)複選:
由主辦單位遴選之評審委員於入選作品佈展完成後,正式開展前,於展場進行複選評審,評定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各1名,作品成績未臻評選標準,主辦單位得以視評審情況決定獎項從缺。
(十)複選得獎公告:
97年12月1日前於本中心網站公告並另函通知。
(十一)獎勵:
  1. 經複選評選出之得獎人,分別頒發獎狀、獎金暨展覽專輯五冊。
    第一名獎金新台幣17萬元整,第二名獎金13萬元整,第三名獎金10萬元整(以上獎金均含所得稅)。
  2. 其餘入選作品,頒發入選證書、展覽專輯三冊。
(十二)入選者之義務:
  1. 入選者接獲入選通知後,必須以自費於通知期限內將作品送達指定地點,並於公告之佈展時間內自行負責裝置完成(作品所需之相關材料、暗房隔間處理等設備由入選者自行備齊;注意堆高機不可進入本中心展場,其他佈卸展事宜須依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展覽場地使用規範辦理)。
  2. 展覽結束後2日內憑複審送件收據領回參賽作品,入選者未於指定時間內領回作品時,主辦單位得自行處理。
  3. 參賽入選者同意主辦單位為藝術教育推廣、宣傳等目的,以電腦網路、文宣印刷等各種方式展示入選者之作品。入選作品公告後,即由主辦單位以電腦網路、文宣教育印刷品進行宣傳、推廣活動,入選者並同意主辦單位印製發行展覽專輯。
  4. 所有參展作品於展出期間不得提借。
(十三)前三名得獎者之義務:
  1. 同意將參展作品中之一件供主辦單位收藏、展覽、教育推廣之用。
  2. 收藏作品由主辦單位指定。
  3. 收藏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所有權讓與主辦單位,並配合簽署典藏相關文件。
(十四)頒獎:
展出期間擇期舉行頒獎典禮暨作品收藏儀式。
(十五)保險:
所有展出作品於收件日至展覽結束,由主辦單位辦理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以供參考,每件作品最高保額新台幣5萬元),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十七)其他:
  1. 展覽空間配置由主辦單位負責規劃。
  2. 參賽送件之作品照片、文字資料等一律不予退還,請參賽者事先自留備份。
  3. 基於宣傳推廣之需,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載之權利。
  4. 凡參加本美展者,視同同意並遵守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
  5.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另行修正公佈之。




更多資訊: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