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7年1月15日文參字第0962138254號函辦理。
二、 主旨:
為輔導及獎勵本縣傑出團隊,增加演出機會,提升專業創作水準,鼓勵巡迴鄉鎮演出,以推廣藝術教育,提昇藝文風氣。
三、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
(三)策劃單位:新竹縣文化局
四、 申請資格:
本要點所稱之演藝團隊係指設籍於本縣,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演藝活動,且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者。
(二)富有藝術創作潛力,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演出者。
(三)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
五、申請資格之限制:
演藝團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本計畫獎勵對象:
(一) 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 入選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當年度傑出演藝團隊。
(三) 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四) 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五) 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六、申請與審核時間:
(一) 申請期間:97年6月1日至97年6月30日止接受送件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二) 審核時間:7月進行審核作業。
七、 申請方式:
請至新竹縣文化局網站(http://www.hchcc.gov.tw)下載/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及申請書(一式六份),以中文填妥資料並檢齊相關資料,逕寄新竹縣文化局表演藝術課(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八、 審查作業:
(一) 初審:由本縣文化局業務單位辦理書面資格審查。初審項目:
- 審查團隊之資格是否符合。
- 申請書是否填寫完整、資料是否備齊。
- 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一週內補件,逾期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 複審:聘請專業人士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複審項目:
- 團隊負責人需列席,由評審委員詢問各團負責人有關團隊組織架構,經營發展理念,執行計畫與實踐創新力等問題。
- 計畫內容審核。
- 光碟影音帶內容審核。
- 經費審核。
九、公布: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奉核後函覆各申請單位,所送資料恕不退件。
十、經費補助範圍:
(一)團隊之固定辦公室、排練場地。
(二)專職人員之訓練。
(三)創作新作品研發。
十一、撥款及核銷:
(一)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依據本縣文化局會計程序撥款。
(二) 經費核銷程序需依照本縣文化局之規定。
(三) 凡獲本縣文化局補助之團隊應辦理所得稅申報之義務。
(四) 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八成,於評審結果公佈後一個月內,受補助單位摯據向本局申領;尾款則於97年11月20日前,受補助單位檢送第二期領據、剩餘款、全案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一式四份至本縣文化局,經審核無誤後,核實撥付尾款。
十二、考核與評鑑:
(一)各獎勵團隊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以作為核銷及日後獎勵審核之依據,本縣文化局並得隨時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經營管理、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與否,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經核定之獎勵團隊,若計畫變更(含計畫實施時間、場地、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計畫者,應即函報本局核備,本縣文化局得視情節撤銷獎勵資格並追回部份或全部補助款。
(三)團隊應依規定辦理年度自評,需自行填報自我評鑑成效報告,並提送相關資料,以供結案查考。
十三、本縣獎勵傑出演藝團隊以不超過10個團隊為原則,入選團隊及獎勵金額參酌相關規定辦理,由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之,惟每個團隊補助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團隊受獎勵期限原則為一年。
十四、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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