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08年5月13日

[設計]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數位出版金鼎獎(08/05/31)

報名須知

壹、報名者資格

(一)獎勵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不含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獎勵要點第二點第(十)款:

由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委員推薦,不受理報名。


貳、報名期間、應具表件、資格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

自中華民國(下同)97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

二、應具表件:

(一)報名表一份。

(二)報名者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報名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係於96年5月1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在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或更新公開傳輸或發行之證明。

(四)參賽作品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者,報名者應提供其 網址(含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及密碼;其內容可燒錄成光碟片者,並請提供光碟片4份,參賽作品經入圍者,應於接獲本局入圍通知後,依指定期限 再提供光碟片6份,以供決審用);參賽作品以實體通路公開發行者,報名者應提供實體出版品4份,參賽作品入圍者,應於接獲本局入圍通知後,依規定期限再提 供實體出版品6份,以供決審用。但報名「年度數位出版公司獎」者,應提供具體實例及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

三、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 http://info.gio.gov.tw ),完成報名程序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校,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報名者及負 責人印章後,連同參賽作品於報名截止期限前,以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二科,信封上並應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數位出版金鼎獎」,郵寄以郵戳為 憑,親送者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報名期限送達者,概不予受理。參賽作品經本局受理後,一律不予退還。

參、獎項說明

(一) 最佳電子書獎:
經數位方式編輯、儲存和呈現,提供讀者線上或離線閱讀之數位出版品。
(二) 最佳電子期刊獎:
經數位方式編輯、儲存和呈現,定期出刊,供讀者訂閱及閱讀為主要功能的數位出版品,包括電子雜誌、報紙,且公開傳輸應至少半年、三期以上。
(三) 最佳多媒體出版品獎:
經數位方式編輯、儲存和呈現,以互動、影音等多媒體為主要媒材、提供內容讓讀者瀏覽、觀看或互動之影音出版品。
(四) 最佳電子資料庫獎:
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料,提供讀者從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為主要功能的數位出版品。
(五) 年度數位出版公司獎 :
推出具有創新意涵之經營模式的數位出版品或延伸應用/加值服務,俾使出版產業數位化成功範例的公司事業體。
(六) 最佳數位動漫創作?:
經數位方式編輯、儲存和呈現,以靜態或動態圖像(graphics/animation)為主要表現創意手法,供讀者以線上或離線方式閱讀之數位出版品。
(七) 最佳互動設計獎:
凡針對數位出版品特性所進行的資料呈現、結構安排、流程規劃及使用者協助等事項,使讀者依其所需、得以有效、精確並滿意地使用該數位出版品。
(八) 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
以非營利模式提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使用者各種資訊利用之部落格平臺、教育應用平臺、社區資訊平臺、媒體新聞平臺、公益活動訊息或活動參與等數位媒體。
(九) 最佳加值服務獎:
運用數位化的檔案素材,轉化應用至文化領域、內容領域、教育領域、娛樂領域、通訊領域、資訊科技領域,並衍生出具體的加值應用商品或服務。
(十) 評審委員會特別獎:
具有特殊的原創創意、表現技巧或洞察力,能拓展人們對於數位出版的想像,或對於數位出版產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法人、團體、公(協)會。
肆、參賽作品檔案及閱讀器格式均不限。

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訂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修正第一點、第五點規定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我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以活絡數位出版市場及鼓勵數位出版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一) 最佳電子書獎
(二) 最佳電子期刊獎
(三) 最佳多媒體出版品獎
(四) 最佳電子資料庫獎
(五) 年度數位出版公司獎
(六) 最佳數位動漫創作獎
(七) 最佳互動設計獎
(八) 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
(九) 最佳加值服務獎
(十) 評審委員會特別獎

三、獎勵對象: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但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為獎勵對象。
(二)第二點第(十)款: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者。但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為獎勵對象。

四、評審作業: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評審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評審委員應依數位出版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富性及正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

五、入圍及得獎名額:

(一)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得獎作品一名,由評審委員會先自參賽作品中選出入圍作品三名,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之;同點第(十)款獎項得獎作品一名,由評審委員推薦,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之。
(二)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獎項入圍作品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之決定。
(三) 第二點所列各款獎項得獎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從缺之決定。

六、獎勵方式:

(一)入圍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者,頒發獎牌乙面。
(二)獲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者,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獲第二點第(十)款獎項者,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乙座。

七、得獎者不符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或違反第八點規定、得獎作品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入圍、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獎金、獎座、獎牌繳回本局。

八、得獎者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本局得運用各種方式推廣得獎作品,且同意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推廣得獎作品時,得使用得獎作品內容。

前項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

九、報名須知及報名表由本局另定之。




更多資訊: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