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iPod touch 32GB(一)最佳年度漫畫貢獻獎- (二)最佳年度漫畫大獎
- (三)最佳少年漫畫類獎
- (四)最佳少女漫畫類獎
- (五)最佳一般漫畫類獎
- (六)最佳漫畫新人獎
- (七)最佳漫畫潛力獎
- (八)終身成就獎
搜尋 by Google
2010年12月21日
[漫畫]行政院新聞局一百年度金漫獎獎勵要點(2011.03.24)
2010年8月27日
[節目]99年度優良公用頻道節目獎勵活動(2010.08.31)
OLYMPUS E-PL1+14-42(一機一鏡)公司貨「99年度優良公用頻道節目獎勵活動」原訂於99年7月20日截止收件,因應擴大參與需求,主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決定將收件期限展延至99年8月31日,收件地點為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
新聞局表示「媒體近用」係公民社會中,鼓勵多元意見表達的重要指標。為鼓勵學生及社會人士製作優良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於公用頻道播送,讓國人更瞭解並重視媒體近用概念,進而主動近用媒體,讓國人與媒體之關係,不僅是單向接收,更能主動傳播,以達近用公用頻道之目的,特將活動徵件日期延長至8月31日,希望有想法、具創意的民眾,可以把握最後機會大展身手,最高獎金新臺幣20萬元,總獎金則高達275萬元。
[劇本]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2010.09.09)
一、目的
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視節目劇本之創作,發掘及培養電視節目編寫人才,豐富我國電視節目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2010年3月25日
[出版]第三十四屆(99年)金鼎獎(2010.04.24)
截止日期:2010.04.24
Apple MacBook Pro 15.4吋 2.66GHz
新聞局指出,本屆金鼎獎為更貼近市場分類,在雜誌類出版獎部分增設「最佳流行時尚雜誌獎」及「最佳年度雜誌獎」,其他獎項分別為:「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最佳科普雜誌獎」、「最佳語言學習雜誌獎」、「最佳休閒雜誌獎」以及「最佳新雜誌獎」。其中「最佳年度雜誌獎」將由上述8個獎項獲獎雜誌,角逐本年最佳雜誌之殊榮。
Canon 550D+18-55IS光學防震變焦組(公司貨)
圖書類部分,亦參酌國內外獎項之分類方式大幅度調整,將原有「一般圖書類」、「兒童及少年圖書類」計20個獎項改設為「文學獎」、「非文學獎」與「兒童及少年圖書獎」3大類,每大類獲獎名額提高到5至10名,藉此選出貼近市場之優質好書,以帶動行銷並提升獲獎者之實質效益。
新聞局表示,本屆金鼎獎改採價購推廣獲獎雜誌、圖書,取代以往頒發獎金之獎勵方式,倡導全民閱讀風氣,以推動書香社會之建立。
Wacom Cintiq 21UX 互動式筆式液晶顯示器 (21吋)
此外,本屆金鼎獎將首次分別於雜誌類及圖書類各評選出一位「特別貢獻獎」獲獎者,以獎勵對推動我國雜誌或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者,歡迎社會大眾與機關團體踴躍推薦或個人報名參賽。
新聞局表示,本屆金鼎獎一律採網路報名參賽,並將報名表列印後連同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於4月24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新聞局,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新聞局上班時間內送達。報名系統與獎勵要點設置於http://info.gio.gov.tw,歡迎上網瀏覽,或向新聞局出版事業處洽詢,雜誌類電話:(02)3356-7793,圖書類電話:(02)3356-7807。
2009年5月7日
[出版]行政院新聞局第3屆數位出版金鼎獎(09.05.31)
為促進我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以活絡數位出版市場及鼓勵數位出版創作,行政院新聞局第3屆數位出版金鼎獎,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受理報名。
新聞局表示,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團特別獎」將選出得獎作品1名並頒發獎座乙座;其餘各獎項均各選出得獎作品1名並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20萬元。
數位出版金鼎獎採網路報名,相關獎勵要點暨報名須知等資訊均已上載新聞局網站(http://info.gio.gov.tw),歡迎符合資格者踴躍參加,或電洽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2科,電話:02-3356-7797。
更多資訊:
2009年2月19日
[漫畫]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劇情漫畫獎(09.04.30)
新聞局徵求劇情漫畫高手,首獎高達新台幣60萬元!
行政院新聞局舉辦的98年劇情漫畫獎自2月10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報名,首獎獎金新臺幣60萬元,歡迎國內熱愛漫畫創作的朋友把握機會踴躍報名參加。
新聞局指出,所有得獎作品將印製成書,並由該局協助於國內外重要書展或相關活動進行推廣。98年劇情漫畫獎評選辦法及報名表,請參閱新聞局網站。洽詢電話:新聞局出版事業處(02)3356-7808。
壹、參選資格
一、參選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報名新人組之參選者並應從未公開發表商業性質之漫畫作品。
二、同一參選者,不論其為作者或繪者,僅得就「一般組」或「新人組」擇一報名;且同一類組參選漫畫作品以二件為限。
三、本局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依採購契約,由廠商指派至本局工作之勞務派遣人員創作之漫畫作品不得參選。
四、參選漫畫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從未公開發表過者。
- (二)未曾獲國內外漫畫相關獎項(各級學校自行辦理之校內比賽或評選除外)。
貳、獎勵方式
一、獎項類別:
- (一)一般組:
- 首獎一名:每名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 優勝四名:每名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 (二)新人組:
- 優勝一名:每名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 (三)最佳劇情獎:
一名:由評選委員會自「一般組」及「新人組」得獎作品中選出最佳劇情獎一名,發給獎座。
- (一) 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包含作者及繪者),發給每位創作者獎座各一座,獎金平均分配。
- (二) 「一般組」及「新人組」得獎者應於得獎名單公布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具印製完成之得獎作品一百冊送交本局查驗(「一般組」應另檢附二千冊印量證明),經本局查驗無誤後,再依本局通知期間內領取獎座及獎金。
- (三) 得獎者獎金悉依財政部規定扣繳稅款。
參、報名應具表件、期間及方式
一、應具表件:
- (一)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
- (二)參選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護照影本一份。
- (三)參選漫畫作品之故事大綱(二百字以內),內容應包含人物設定及角色介紹。
- (四)參選作品:
- 一般組:一百二十頁以上之分鏡草圖(應包含六十頁以上之完稿),尺寸應採用A4或B4大小。並應另檢附一頁完整封面。
- 新人組:六十頁以上之分鏡草圖(應包含三十二頁以上之完稿),尺寸應採用A4或B4大小。
- 參選者應自行在參選作品稿件上標示出版品分級之級別(普遍級或限制級)。
- 參選作品手稿(或電腦輸出原稿)應裝訂成冊,或分裝於資料夾中,並自行標示頁碼,且不得在封面或內文上署名或註記與漫畫內容無關之標示(包含創作者姓名及筆名)。參選作品手稿,本局於公布入圍作品後寄還,影印稿概不退件。
自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者應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台北市天津街2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信封上應註明「報名九十八年劇情漫畫獎」。
肆、評選作業
一、由本局遴選漫畫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界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作業。
二、評選作業分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複審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出入圍作品。入圍作品之部數,「一般組」應經評選委員會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之;「新人組」應經評選委員會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之。
三、決審階段,由評選委員會評選入圍者依第伍點第三款各目規定交付之入圍作品完稿。決審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決議之。
伍、注意事項
一、「一般組」及「新人組」得獎者均應將得獎作品印製出版,且均應附有版權頁與ISBN國際標準書號,發行之開數不得低於三十六開,封面(底)應為全彩,內頁彩色、黑白均可。「一般組」得獎者檢附之二千冊印量證明,如有偽造或違反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視情節輕重追繳其部分獎金。
二、得獎者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並於三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獎項。
- (一)得獎作品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 (二)得獎作品之完稿非得獎者自行完成者。
- (三)得獎者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認定屬實者。
- (四)得獎者或得獎作品違反第壹點參選資格各款規定之一者。
- (五)得獎者規避或拒絕本局推廣得獎作品者。
- (一)入圍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次日起五個月內,將入圍作品完稿交付本局。
- (二)「一般組」入圍作品之完稿頁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頁,「新人組」入圍作品之完稿頁數不得少於六十頁。
- (三)入圍作品之完稿內容應與報名作品之故事大綱相符。
五、得獎者同意本局得運用各種方式推廣得獎作品,且同意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項業務之行政機關,推廣得獎作品時,得使用得獎作品內容。前項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
陸、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洽詢電話: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電話:(02)33567808。
更多資訊:
2008年12月20日
[創意]消費有理、創意點子大募集(08/01/05)
讓商家藉由網友所貢獻的創意點子,實際運用於消費劵使用之商業行為中,提供更多優惠讓買者受惠,增加全民消費,刺激經濟成長,增加消費者的加乘效果,讓消費券的功能發揮到最大!
- 可行性(佔40%):消費券使用創意,能夠真正實施執行,提供商家使用,創造出更多的優惠效果,吸引民眾消費。
- 獨特性(佔30%):獨一無二的原創創意,讓人目光為之一亮的獨家想法,創造商家與買家雙贏的絕妙好招。
- 話題性(佔30%):能帶動話題潮流,讓廠商及民眾爭相採用,擴大民眾消費意願。
決選2009/1/14~2/1(民眾票選)
2009/2/2~2/6(總評選)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需有Yahoo!奇摩帳號並啟用無名小站服務。(參與票選民眾亦同)
- 請上Yahoo!奇摩或無名小站網站,進入徵選活動網頁。
- 參賽者需申請無名小站帳號,並於個人部落格中寫下最有創意的消費券使用方式,字數最多300字。
- 至徵選活動網頁進行報名,即完成參賽。
- 參賽者所有參賽文章,於2009/1/5前,皆不會在活動網頁曝光,以避免其他網友可能抄襲作品進行投稿。如您發現其他參賽者抄襲您的作品,請向主辦單位檢舉。
- 評選方式分為二階段方式,分為初選及決選。
- 初選評選採評審團制,邀請社會各界具知名度及公信力之賢達人士,12位至15位擔任評審,評選出200篇創意文章,進入決選。
- 經初選後選出200篇進入決選的創意點子將公佈於無名小站活動網頁,並同意無償提供商家使用。
- 決選評選採評審團制,邀請行政院新聞局代表、知名創意人、理財專家及社會名人代表共5位擔任評審,評分佔總分之60%;民眾投票選出最受歡迎的創意點子佔總分之40%,加總為最後得分,將選出50名決選入選者。同時從50名入選者中取前3名及佳作10名。
- 初選入選者未能進入決選者,仍可獲得初選入選獎。決選入選者未被評選為前三名及佳作者,仍可獲得決選入選獎。
- 得獎名單將於頒獎典禮中正式公佈,同時將公佈於無名小站上。
- 將另隨機抽出100位上網投票的民眾,可獲得票選參加獎。
- 第一名:1人,獎金新台幣拾萬元整。
- 第二名:2人,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 第三名:3人,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 佳作:10人,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 決選入選獎:34人,每人可得獎金貳仟元。
- 初選入選獎:150人,每人可得獎金壹仟元。
- 票選參加獎:100人,每人可得新台幣捌百元。
- 創意內容如非本人創作,或違反本活動實施有關規定者,除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參賽(含獲獎)資格並收回獎勵。
- 參加者於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之活動辦法與注意事項之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就因此所生之損害,得向參加者請求損害賠償。
- 參加活動者必須遵守主辦單位的服務條款、使用規範及其他交易有關之規定,如有違反,即自動喪失參加資格,如為得獎者,則取消得獎資格。
- 得獎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回覆確認同意領取獎品,並提供主辦單位所要求之完整領獎文件,逾期視為棄權。得獎者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與會員登錄資料不符,主辦單位得要求得獎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
- 參加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之情事,將被取消參加或得獎資格。如因此致主辦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且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加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
-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加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遲延、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 本活動獎項以公佈於本網站上的資料為準,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主辦單位保留更換其他等值獎項之權利。
- 活動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得獎者應自行負擔10%之機會中獎所得稅。活動獎項為現金,主辦單位有權自應給付獎金中逕予扣除相關所得稅。
- 參加者如因參加本活動或因活動獎項而遭受任何損失,主辦單位及無名小站相關之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員工、及代理商不負任何責任。一旦得獎者領取獎金後,若有遺失或被竊,主辦單位不發給任何證明或補償。
- 本活動獎項寄送地區僅限台、澎、金、馬,主辦單位不處理郵寄獎金至海外地區之事宜。
-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 頒獎典禮詳細地點及時間,將由專人電話或以電子郵件通知得獎者,請得獎者務必出席。
更多資訊:
2008年10月17日
[電影]97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金申請第3梯次審查(08/10/24)
行政院新聞局97年1月24日新影一字第0960521577Z號令訂定發布
行政院新聞局97年3月20日新影一字第0970520337Z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
行政院新聞局97年7月17日新影四字第0970520649Z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九點
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重點輔導兼具文化藝術與商業價值之國產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受理申請人申請,原則上本局每二個月審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調整。本年度補助金預算不足支應時,本局得停止辦理。
三、補助比率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該申請案企畫書所列電影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三十。申請人如有申請融資或向國家發展基金申請投資之需求,本局得協助之。
四、申請人資格
(一)獨資製作: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
(二)合資合製:參與之製作業至少應有一家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且應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
五、申請前之諮詢
本局得聘請專業人士提供申請人申請書、企畫書撰擬及規劃等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六、補助之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應符合「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之「國產電影片」規定(如附件),且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二)製作總成本應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三)電影片准演執照所載的級別應為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
(四)長度應逾六十分鐘。
(五)電影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者,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六)於本要點發布日前,尚未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七)未曾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七、申請書及企畫書: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企畫書向本局申請本年度補助金。
企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其無相關資料說明者,應載明「無資料」;其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依序附於企畫書後:
(一)申請人及國外合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包括過去製作電影片之得獎紀錄、國內票房、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周邊商品收入等資料),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及合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補助金之電影片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二)電影片製作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應檢附第5目之證明文件。
1.電影片片名、類型、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拍攝地點及預估製作期程。
2.電影片劇情大綱、編劇者姓名。
3.電影片製作團隊(請列舉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及其過去實績)。
4.預估製作總成本(如附表二)。
5.證明文件:
(1)編劇者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書面文件。
(3)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片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三)電影片行銷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應檢附第8目之證明文件:
1.電影片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電影片發行策略、市場布局之策劃。
3.國內發行商實績說明、預估上映檔期、行銷策略與作為、預估票房及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國際市場推廣策略與作為、國際發行商實績說明、國際參展計畫及預估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
6.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
7.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8.證明文件:
(1)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2)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3)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電影片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4)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四)電影片集資企畫(含集資對象、集資金額、資金比例及集資規劃期程等)、財務收支、財務風險管理規劃及集資合約影本。
(五)申請人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六)本電影片導演具有下列資格者,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獲得本局「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規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影展競賽單元首獎、次獎、評審團獎或最佳導演獎。
2.獲得本局「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規定之第三類及第四類影展競賽單元首獎或最佳導演獎。
(七)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評估及回饋企畫。
(八)劇本。
(九)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書或企畫書內容未符第六點規定,或申請書、企畫書之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經本局受理之申請案,應俟本年度補助金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由本局交付審查委員會審查。
八、審查團、審查委員會及議事
(一)審查團:由本局代表及本局聘請之影視產業、財務金融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團分設核心組及專業組。
(二)審查委員會:本局得視申請案之屬性,召集本局代表及審查團核心組、專業組委員各四人或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由本局代表擔任主席,且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三)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審查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審查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審查委員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審查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四)國產電影片補助金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經出席審查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五)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申請案審查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六)前二款建議,應經本局核定之。
(七)未獲得國產電影片補助金之申請案,其申請人得依本局之意見修正後,重新提出申請。
(八)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審查費或出席費及旅費。
九、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獲補助金之電影片製作業(以下簡稱「獲補助金者」),不得將獲補助金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補助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合製,或變更為僅由部分獲補助金者製作。變更後之電影片製作業應為原核定之獲補助金者之一。
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合約之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製作合約由本局另訂之。
補助金電影片為合資合製者,應由申請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獲補助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簽約時應檢附其他合資合製人同意獲補助金者履行本要點及製作合約義務之書面。
獲補助金者應於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未繳納完全前,不得簽訂信託契約。
十、信託契約之簽訂
獲補助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補助金者應於信託契約簽訂前,將信託契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補助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契約之簽訂。
十一、信託管理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後,檢附補助金收據與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補助金。補助金由本局逕交該信託業依信託契約辦理撥付。
(二) 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契約之規定,獲補助金者得分期申領補助金。申領各期補助金時,應依信託契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核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補助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的補助金。獲補助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補助金時,應出具各項註明支出用途之支出憑證正本。其為國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之。國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三)信託契約最後一期補助金原則為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並應按本局核定通過結算之實際補助金金額計算後,核實支付。
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經本局核准),查核補助金電影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前二項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補助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補助金於信託專戶所衍生的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信託業應將電影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二、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完成期限
獲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合約之日起三十個月內將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但全片以動畫製作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合約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將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獲補助金者應於前項期間內,將獲補助之電影片攝製完成,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並於取得准演執照後三個月內依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向本局申請審核。其無法於前項期間內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得於攝製完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次數不限。但累積展延總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展延之准駁及期間由原審查委員會審查作成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之。
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金者無法於展延期間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不受第二項展延期間之限制。但仍應依第十七點規定辦理結案。
第三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經濟、金融重大變故及其他有關交通、衛生或公共安全之緊急危難事故。
十三、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完成攝製後,檢具審核申請書、補助金電影片准演執照、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電影片複製片及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上述檢送之審核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資料文件齊全之申請案,本局得請原審查委員,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送本局核定之。
(一)電影片是否符合第六點各款及第十六點第(五)款規定。
(二)電影片是否符合企畫書所載製作企畫。
(三)電影片之拍攝品質。
審核未通過之電影片,本局得要求獲補助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累積修改總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十四、補助金電影片之結算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金之結算。
1.實際製作團隊說明、製片過程及期說明(包含拍攝及後製作)、就業人力說明(含拍攝及後製期間受僱人次及金額。受僱人次分一年以上長期受僱、六個月以上中期受僱及六個月以下短期受僱三類,分類統計)。
2.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成本支出明細表(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另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境外支出部分請另予說明)。
3.信託業開立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二)本局應依下列二目規定結算前款補助金:
1. 補助金電影片製作總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須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成本支出明細表及信託業開立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以下同),達本局原核定補助金電影片企畫書所列製作總金額者,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其未達本局原核定補助金電影片企畫書所列製作總金額者,本局實際補助之金額,應依該電影片實際製作總金額按本局核定補助之比率核算;其有溢領者,並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2.補助金電影片製作總成本,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二倍。
十五、補助金電影片之發行期間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依第十三點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該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作商業性映演。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作商業性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補助金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有線、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
十六、獲補助金者應遵守事項
(一)獲補助金者完成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後之實際製作支出總金額,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應達本局補助金金額之二倍以上。
(二)合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補助金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及主要演員有變更者,獲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經原審查委員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
(三)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依第十三點核定通過後,無償贈送一個三十五釐米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及無償贈送一個全新三十五釐米複製片予該館作為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補助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四)獲補助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輔導金電影製作合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五)補助金電影片片首或片尾起始處應明示「本片係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策略性補助」或類似文意。
(六)獲補助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等。
十七、補助金電影片結案與履約保證金之領回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且不得逾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前開申請業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本局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獲補助金者。
(一)符合第十五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實際發行及回收說明(含國內及國際發行期間、回收期間、回收金額及來源)。
(三)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評估及回饋企畫之執行說明。
(四)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電影片總收支明細表,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支出部分包含製作成本、發行與宣傳成本費用;收入部分包含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領取政府各項補助或投資、民間贊助、補助金電影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
(六)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補助金者已履行無償贈送其二個三十五釐米全新複製片之證明。
(七)第十六點第(三)款授權書影本及同點第(四)款授權書正本。
結案時補助金電影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總收入逾該電影片實際製作總金額時,獲補助金者應將超過之款項,依所獲補助金金額占該片實際總製作金額比率,送交本局繳還國庫。但額度以不逾所獲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八、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1.依第七點第二項各款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實,經本局查證屬實。
2.違反製作合約或信託契約規定者。但本要點及信託契約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不在此限。
3.違反第十二點規定。
4.未依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檢送審核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5.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依第十三點第三項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或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
6.未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期限檢具書面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書面報告或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
7.經依第十四點第(二)款結算核定未通過或未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溢領之補助金繳還本局者。
8.違反第十五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9.違反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
10.補助金電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11.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補助金者未依第九點第四項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按製作合約核定之補助金總額十分之ㄧ賠償本局。
(三)獲補助金者違反第十點規定期限未簽訂信託契約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四)有下列各目情形之ㄧ者,本局應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終止製作合約:
1.違反第十六點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
2.未依第十七點規定期限檢具書面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書面報告或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但有第(一)款第8目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3.經依第十七點結案審查未通過者。但有第(一)款第8目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 獲補助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後,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後放棄拍攝(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其尚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簽訂信託契約者,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處理。
(六)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之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納損害賠償,並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未繳交完全者,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相關輔導措施之補助。
(七)因不可歸責於受領補助金者之事由,致補助金電影片無法依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完成攝製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並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受領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十九、其他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更多資訊:
2008年5月13日
[設計]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數位出版金鼎獎(08/05/31)
壹、報名者資格
(一)獎勵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不含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獎勵要點第二點第(十)款:
由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委員推薦,不受理報名。
貳、報名期間、應具表件、資格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
自中華民國(下同)97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
二、應具表件:
(一)報名表一份。
(二)報名者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報名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係於96年5月1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在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或更新公開傳輸或發行之證明。
(四)參賽作品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者,報名者應提供其 網址(含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及密碼;其內容可燒錄成光碟片者,並請提供光碟片4份,參賽作品經入圍者,應於接獲本局入圍通知後,依指定期限 再提供光碟片6份,以供決審用);參賽作品以實體通路公開發行者,報名者應提供實體出版品4份,參賽作品入圍者,應於接獲本局入圍通知後,依規定期限再提 供實體出版品6份,以供決審用。但報名「年度數位出版公司獎」者,應提供具體實例及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
三、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 http://info.gio.gov.tw ),完成報名程序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校,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報名者及負 責人印章後,連同參賽作品於報名截止期限前,以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二科,信封上並應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數位出版金鼎獎」,郵寄以郵戳為 憑,親送者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報名期限送達者,概不予受理。參賽作品經本局受理後,一律不予退還。
參、獎項說明
(一) 最佳電子書獎:肆、參賽作品檔案及閱讀器格式均不限。經數位方式編輯、儲存和呈現,提供讀者線上或離線閱讀之數位出版品。(二) 最佳電子期刊獎:經數位方式編輯、儲存和呈現,定期出刊,供讀者訂閱及閱讀為主要功能的數位出版品,包括電子雜誌、報紙,且公開傳輸應至少半年、三期以上。(三) 最佳多媒體出版品獎:經數位方式編輯、儲存和呈現,以互動、影音等多媒體為主要媒材、提供內容讓讀者瀏覽、觀看或互動之影音出版品。(四) 最佳電子資料庫獎: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料,提供讀者從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為主要功能的數位出版品。(五) 年度數位出版公司獎 :推出具有創新意涵之經營模式的數位出版品或延伸應用/加值服務,俾使出版產業數位化成功範例的公司事業體。(六) 最佳數位動漫創作?:經數位方式編輯、儲存和呈現,以靜態或動態圖像(graphics/animation)為主要表現創意手法,供讀者以線上或離線方式閱讀之數位出版品。(七) 最佳互動設計獎:凡針對數位出版品特性所進行的資料呈現、結構安排、流程規劃及使用者協助等事項,使讀者依其所需、得以有效、精確並滿意地使用該數位出版品。(八) 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以非營利模式提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使用者各種資訊利用之部落格平臺、教育應用平臺、社區資訊平臺、媒體新聞平臺、公益活動訊息或活動參與等數位媒體。(九) 最佳加值服務獎:運用數位化的檔案素材,轉化應用至文化領域、內容領域、教育領域、娛樂領域、通訊領域、資訊科技領域,並衍生出具體的加值應用商品或服務。(十) 評審委員會特別獎:具有特殊的原創創意、表現技巧或洞察力,能拓展人們對於數位出版的想像,或對於數位出版產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法人、團體、公(協)會。
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訂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修正第一點、第五點規定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我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以活絡數位出版市場及鼓勵數位出版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一) 最佳電子書獎
(二) 最佳電子期刊獎
(三) 最佳多媒體出版品獎
(四) 最佳電子資料庫獎
(五) 年度數位出版公司獎
(六) 最佳數位動漫創作獎
(七) 最佳互動設計獎
(八) 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
(九) 最佳加值服務獎
(十) 評審委員會特別獎
三、獎勵對象: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但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為獎勵對象。(二)第二點第(十)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者。但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為獎勵對象。
四、評審作業: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評審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評審委員應依數位出版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富性及正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
五、入圍及得獎名額:
(一)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得獎作品一名,由評審委員會先自參賽作品中選出入圍作品三名,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之;同點第(十)款獎項得獎作品一名,由評審委員推薦,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之。
(二)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獎項入圍作品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之決定。
(三) 第二點所列各款獎項得獎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從缺之決定。
六、獎勵方式:
(一)入圍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者,頒發獎牌乙面。
(二)獲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者,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獲第二點第(十)款獎項者,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乙座。
七、得獎者不符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或違反第八點規定、得獎作品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入圍、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獎金、獎座、獎牌繳回本局。
八、得獎者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本局得運用各種方式推廣得獎作品,且同意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推廣得獎作品時,得使用得獎作品內容。
前項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
九、報名須知及報名表由本局另定之。更多資訊:
2008年4月3日
[音樂]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08/5/15)
(一)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人士投入河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
(二)發展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之認識。
二、主辦單位:
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徵選組別:
(一)河洛語組
(二)客語組
(三)原住民族語組
四、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報名參選前點各款組別,每人報名參選組別之作品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 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九十六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首獎、貳獎及參獎之得獎者,不得報名參選。
五、作品型式:
(一)參選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單以詞或曲參選者,不列入評選。
(二)參選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現,輔以樂器伴奏。
六、各組別之獎項、名額及獎金:
(一)
首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貳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參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佳作(以五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決定):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現場表演獎:一名至二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證書一紙。
(二)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參選活動期程:
(一)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同年五月十五日止。
(二)入圍者公布日期: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三)決賽及頒獎典禮日期、地點:由本局另行公布。
八、評選方式: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分初審與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初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
(二)決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現場表演另行計分。
九、參選須知:
(一)參選者應於報名期間截止日前登入本局網路報名系統(網址:http://th.gio.gov.tw/song/),輸入報名相關資料,且於確認 報名資料無誤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切結書(如附件三)並均予簽章,連同參選作品光碟一份、歌詞(參選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檢附曲譜供評審委員 參考,客語組及原住民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其為自然人者,應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法人者,應附設立登記 證明影本),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 音樂大獎( 語組)徵選活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參選作品應製成Demo帶,儲存於光碟片(CD)中。
(三)參選者於參選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本局收件後,發現參選作品光碟品質不良有礙判讀、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四)各組入圍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視各組參選作品數目決定。
(五)參選作品恕不退件。
(六)各組入圍者應親自或指定他人代理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審評選。決賽以抽籤決定其順序,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抽籤者,由本局代為抽籤。
十、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為參選者自行創作,且未曾得獎之作品。但曾獲各級學校所設獎項之得獎作品不在此限。
- 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作品)。
- 未有於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錄製成錄音產品,並公開發行之事實。
- 未有於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之情事。
- 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二)參選作品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入圍名單公布後、頒獎前發現者,應取消入圍資格;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者資格,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發行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獎金、獎盃及證書。
(三)入圍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入圍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五。
十一、配合推廣義務:
(一)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於 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
(二)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其他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如經本局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指定第三人公開演出得獎者之得獎作品。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更多資訊:
2008年3月31日
[補助]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97/4/30)
行政院新聞局將自4月1日起徵選97年數位出版品發行企畫案,至4月30日截止報名,視個別企畫案補助50萬至100萬元。
新聞局表示,為促進我 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以加速數位內容產業發展,並建立示範性指標,活絡數位出版市場,特舉辦本項徵選活動。本年將以有助出版 品數位化水準之提升、具有數位型態之創意產品、能改善出版事業(含體系)之體質與競爭力、有助於數位出版體系之形成,並營造產業總體競爭力之企畫案為評選 重點。
新聞局表示,本年度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採網路報名,相關作業要點暨申請表等資訊均已上載該局網站,歡迎符合資格之業者踴躍參加,新聞局網址:http://www.gio.gov.tw,或電洽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2科,電話:02-3356-7797。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報名須知
壹、報名者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不含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
貳、報名期間、方式及應具表件:
一、報名期間:
自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二、報名表件:
- 報名表一份(格式詳附件)。
- 報名者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企畫書(一式十份)。其格式內容如下:
- 基本資料:申請者簡介。
- 計畫理念、目標及研發限制:規劃目標及數位化機制說明,如擬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數量及種類、著作財產權保護機制、內容管理、發行通路、執行進度等規劃。
- 行銷策略與方式:例如異業策略聯盟、規劃與現有數位流通相關之合作可能方式、數位化交易、閱讀使用及客戶服務等相關之規劃、推廣活動規劃等。
- 預期成果:例如建立數位出版產業示範性指標、推動整體產業發展。
- 資源需求與運用
- A、人力資源:參與本案工作人員介紹(含學經歷、現職、專長等)。
- B、軟、硬體設備說明。
- C、經費收支概況。
- D、結合外部資源說明。
- E、所採用之數位出版相關規格與標準說明。
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 http://www.gio.gov.tw ,完成報名程序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另為進行核校,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報名者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報名所需各項表件於報名截止期限前,以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二科,信封上並應註明「97年行政院新聞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報名期限送達者,概不予受理。
更多資訊:
2007年10月6日
[國內]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96/10/31)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發掘編劇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等劇本獎以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佳作劇本獎以十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前項各款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九十六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組成之評選委員會作成之建議核定之;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或改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得申請本局核發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獎金各新臺幣十萬元;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金平均分配。
前項國產電影片應於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優良電影劇本獎勵」或類似文意。
第二項受委託單位名稱,由本局另行公告。
三、報名者資格
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本局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如有受委託單位者,並應包括受委託單位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
四、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參選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參選劇本應未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
(三)參選劇本不得於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一件劇本為限。
(七)參選劇本應以A4紙張繕打,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劇情大綱不得超過5頁),且不得署名。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得參加評選;參選劇本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報名者應自留底稿。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一份(報名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二)參選劇本一式六份(參選劇本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6,行高:24pt為宜)。
六、報名期間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得參加評選。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向該單位)報名。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優 良電影劇本徵選」。( 10051台北市天津街2號)
八、評選方式
(一)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由受委託單位遴聘經本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參選劇本(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參選劇本均應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名單不對外公告);複選階段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之評選,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作成送請本局核定之建議。
(三)評選委員作成得獎劇本及獎金建議時,應參酌參選劇本及本局預算額度,其得獎名額得從缺。
九、得獎名單公布
得獎名單由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擇期公布,並於頒獎典禮當日,頒發獎座及獎金。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得獎之電影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得獎者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若造成本局、受委託單位損害,得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本局之合理使用
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本局永久將得獎之劇本於本局(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本局電影事業業務之行政機關)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網站重製、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並將得獎之劇本、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以紙本重製、散布、編輯。本局並得將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二、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國內]行政院新聞局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96/10/31)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電影人才及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影像創作作品,並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從事電影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一)「一般作品獎」:(二)「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
- 首獎 (不限媒材及類別):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 最佳劇情影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最佳劇情DV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最佳動畫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最佳紀錄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最佳實驗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優等獎 (不限媒材及類別) :六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以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三)「學生團體作品獎」:
獎勵名額以七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四)「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
- 最佳學生團體作品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優等學生團體作品獎:二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報名參選「學生團體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獎勵名額以五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獲獎者應遵守事項
(一)「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贈送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一部(全新複製片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媒材相 同)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獲獎 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 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四、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
(二) 前款作品之長度,應未滿六十分鐘。
(三)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應領有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四)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或「學生團體作品獎」。
(五) 報名者資格:1.「一般作品獎」:
報名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且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1)及(2)之規定,其擔任導演之作品累計獲(3)至(7)之獎項,未逾二次者: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或輔導金電影短片;
(2)未曾導演二部以上獲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3)金穗獎獎項;
(4)金馬獎獎項;
(5)台北電影節獎獎項;
(6)台北主題獎獎項;
(7)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獎項等。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一般作品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1)最佳劇情影片獎
(2)最佳劇情DV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最佳紀錄片獎
(5)最佳實驗片獎
2.「學生團體作品獎」:
報名者應為國內大專校院或科(系)所,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應為在校學生。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
(七)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不得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
(八)違反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ㄧ者,均不予評審。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 報名表一份。
(二)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之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三)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劇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分必須加附譯本;改編劇本者,應附劇本及原著)或分鏡表、導演簡介及照片、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各一份。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得免附劇本及分鏡表。
(四) 1.「一般作品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四點第(五)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最佳劇情影片獎」者,應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報名參選「最佳劇情DV獎」者,應繳交VHS錄影帶 (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報名參選「最佳動畫片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 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2.「學生團體作品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之在學證明文件各一份。
(2)學校或科(系)所出具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是由在校學生共同完成的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學生團體作品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五) 使用他人著作(包括但不限於音樂著作)者,應繳交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六、報名期限
自發布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前項受委託單位名稱,由本局另行公告。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向該單位)報名 。採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10051台北市天津街2號)
八、評審方式
(一)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由受委託單位遴聘經本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團評審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審費。
(二)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階段,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先評審出「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各獎項之入圍名單;複審階段,評審團應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第二點規定之「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各獎項獲獎名單。
(三)評審團應自所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獲獎名單。
(四)前二款獲獎名額得從缺。各獎項之入圍名單及獲獎名單,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作成建議,並應報請本局核定。
(五)初審及複審階段之評審方式,由評審團決議之。
九、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應將核定之入圍名單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獎狀;獲獎名單經本局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獲「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者,於頒獎典禮當日,同時頒發獎金。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以便核發獎金 及第三點第(一)款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完全者,撤銷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 者,指該單位):獎金分配切結書應載明獎金分配之對象,且該對象應與報名參選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相同。
-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獎者已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贈送其一部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之證明。
- 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授權書。
- 第三點第(一)款全新複製片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 「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另繳交獎金分配切結書正本一份。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若造成本局、受委託單位損害,獲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