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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

[音樂]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區域和平志工團主題歌徵選簡章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區域和平志工團主題歌徵選(0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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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6.25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區域和平志工團主題歌徵選簡章
一、 區域和平志工團簡介
為推動馬總統青年政策-台灣小飛俠計畫,積極推動青年志工服務,本會於去年12月成立「區域和平志工團」,期能藉由建置國家級青年志工服務平台,積極整合相關部會與民間資源,建構青年志願服務推動機制,鼓勵國內青年關心國際社會,關懷本土發展,積極參與扶貧、濟弱、永續發展等志工服務。

二、活動目的
(一)為利「區域和平志工團」整體宣傳及型塑該團之意象,增進民眾對區域和平志工團的關注及活動參與,本會特舉辦主題歌甄選活動,期能透過歌曲演繹,宣揚區域和平志工團核心理念。
(二)得獎之作品,將作為「區域和平志工團」推廣活動之用,在相關活動及所屬之相關網站、文宣資料等宣傳通路運用。

三、活動期間
(一)報名收件期間:即日起至98年6月25日17:00截止
(二)網路推薦人氣票選期間:98年6月26日15:00至98年7月15日10:00截止。
(三)評審及公佈得獎名單:98年7月底前公告於青輔會官網青年志工行動網本活動網站

四、主辦單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承辦單位: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五、徵選資格
(一) 具華文創作能力之個人或團體皆可報名,不限年齡、地域、國籍。
(二) 請以個人或團體名義報名,不接受經紀公司或詞曲版權公司代表報名。
(三) 如為團體創作,需附上全部創作者之同意書,並推派、授權代表1人,全權處理一切事宜。

六、徵選作品規格
(一)歌詞
  • (1)本國語言種類不限。
  • (2)主題需著重於「區域和平志工團」之整體宣傳及型塑該團之意象為主要內容。
(二)歌曲
  • (1)創作曲風、形式、樂器不限。
  • (2)曲長以5分鐘以內為限。
  • (3)參加徵選作品必須為從未發表過之作品。
  • (4)參加徵選作品必須是創作者本身原創的音樂。
  • (5)每人投稿作品數量不限。

七、報名方式
(一) 收件時間:即日起至98年06月25日17:00截止
(二) 投稿方式:參賽者應將參選作品及報名相關資料燒錄成光碟後(請至活動網
站下載)一併寄出,並於信封上註明「區域和平志工團主題歌甄選活動」,以掛號郵寄至: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新店市寶橋路235巷125號3樓之1)陳韋含小姐收。
(三)報名資料:
  1. 活動報名表一式6份
  2. 作品光碟片及歌詞(一律將作品錄製為Demo帶,限MP3、WMA、WAV檔案格式,DVD請標示作品名稱與時間長度),連同歌詞儲存於光碟片中,且將歌詞稿列印於A4紙張,併光碟片各一式6份同時寄出。
  3. 曲譜稿(或簡譜)各6份。
  4. 切結書。
  5.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團體報名者,每位團員均須分別填寫1張同意書。
    例如:參賽作品由5人分別完成詞、曲、編曲、錄音、演唱,則須檢附該5人分別簽署之5份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6. 團體報名授權代表同意書(個人報名者免附)。(四)參賽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如經主辦單位收件後,發現有儲存不良、資料不齊備或其他情事者,將電話通知參賽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違者視同棄權。
(五)所有徵選作品恕不退件,請創作者自留底稿。

八、評審方式
(一)組成評審小組:
邀請國內歌曲創作專家5名擔任評審,就歌詞、曲內容評分。
(二)評分標準:
1. 歌詞:
  • 歌詞與主題的符合度 - 30%
  • 文字使用能力 - 30%
  • 架構完整度 - 20%
  • 創意 - 20%
2.歌曲:
  • 曲調的流暢性 - 30%
  • 詞曲配合(音韻與曲調的關係) - 30%
  • 歌曲之藝術價值 - 20%
  • 歌曲之傳唱性 - 20%

(三)網路人氣票選:參賽作品將由承辦單位置於活動網站
(http://www.wretch.cc/album/nycmusic)上,供無名小站網友進行推薦投票,推薦累積次數最高者,可獲得網路最佳人氣獎。網路人氣投票注意事項:
(1) 一個無名帳號只能夠推、收單篇文章一次。
(2) 參加投票的網友們,需有Yahoo!奇摩帳號並啟用無名小站服務。
(3)若參賽者專屬頁面的推薦數經由主辦單位查證有灌票嫌疑,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九、獎勵
(一) 首 獎:1名,發給獎金新台幣100,000元整(含稅)及獎狀乙紙,並邀請於本會區域和平志工團團慶大會(預訂於12月13日)頒獎並公開演唱。得獎歌曲將灌錄成音樂CD,派發贈送各界。
(二) 佳 作:4名,發給獎金新台幣10,000元整(含稅)及獎狀乙紙。
(三) 網路最佳人氣獎:1名,發給獎金新台幣10,000元整(含稅)及獎狀乙紙。
(四) 以上名次或名額視作品程度得以調整。
(五) 依所得稅法規定,獎金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元以上須先扣繳10%稅金(外籍人士扣繳20%),由得獎人自行負擔;惟仍於隔年1月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十、注意事項
(一) 為達到活動宣傳效果,凡參加徵選者,須同意主辦單位授權於本活動之相關指定合作媒體或平台,用表演者之姓名、錄音著作,於各相關活動宣傳、報導刊登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無營利之公開播放、重製及公開傳輸。
(二)參加徵選者需保證所提供之演出內容及作品,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參賽作品須屬參賽者本人創作,未曾出版或未曾得獎之作品,且不得有抄襲之情事;其為翻譯之作品,亦不予受理。若有任何第三者主張受侵害之事,參賽者需自行出面處理,與主辦單位無涉。同時,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參賽者入選資格。
(三)音樂創作參賽者需簽署「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同意將得獎作品(含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授權主辦單位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之所有著作財產權利用權限,主辦單位並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並同意不對主辦單位及其再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以供主辦單位後續活動推廣使用;參賽者亦可決定未得獎作品是否同意以上授權條件,同意者主辦單位將在網路上開放作品試聽。
(四) 凡獲入選者,有其義務配合本活動宣傳、演出等相關活動。
(五) 凡報名徵選者,視為認同本簡章一切規定,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公布補充之。
(六) 請詳閱上述徵選辦法,一旦報名,則視同同意本徵選辦法之相關規定及主辦單位另行公佈之附屬規定。若參賽者及其作品不符合本活動辦法之規格,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參賽資格。

十一、本簡章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增補於青輔會官網(http://www.nyc.gov.tw/)、 青年志工行動網(http://gysd.nyc.gov.tw)及本活動網站(http://www.wretch.cc/album/nycmusic)公告之。

十二、活動聯絡人: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韋含小姐,洽詢電話(02)8919-2200*116。

十三、區域和平志工團相關訊息請上青輔會青年志工行動網網站:http://gysd.nyc.gov.tw參閱。


更多資訊:

2008年11月4日

[攝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運動攝影比賽」(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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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宗旨:
為提升運動文化,藉由舉辦運動攝影比賽,透過愛好攝影人士的攝影技術捕捉相關運動精彩畫面與詮釋,鼓勵民眾探索瞭解運動之美深化運動文化之認知。

二主 辦:
主辦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承辦單位:台灣攝影學會(內政部立案:台內社字第0940019649號)

三攝影主題:
以國內運動相關之議題,含競技運動全民運動運動設施運動賽事等相關議題,及運動藝術文化美學等,能夠展現運動之力與美影像及令人懷念的相關運動情境等

四作品規格:
  1. 作品以正片負片或數位格式拍攝皆可,沖洗成5x 7英吋或長邊不超過7英吋之照片參賽
  2. 數位作品原始檔案大小為600萬畫素以上規格(約為2000x3000dpi)之JPG檔。
  3. 作品為正片負片或照片者,需繳交原始底片或掃描為2000x 3000dpi以上之電子檔。
  4. 連作不收並且不得裝裱
  5. 每人最多5件,得獎後須繳交原始照片之數位檔案,如超過5件則不予評審。


五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六收件地點:
  1. 台灣攝影學會 ( 臺北縣三重市捷運路55號)
  2. 信封請註明:參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運動攝影比賽」


七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97年12月1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八評審日期:
97年12月14日聘請攝影專業人士及學者,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開評審。

九洽詢方式:
活動網址:台灣攝影學會網站,或撥打電話02-29822856洽詢。

十獎勵:
  • 金牌一名,獎金3萬元,獎盃乙座。
  • 銀牌一名,獎金2萬元,獎盃乙座。
  • 銅牌一名,獎金1萬元,獎盃乙座。
  • 佳作二十名,各得獎金3,000元,獎牌乙面。
  • 入選三十名,各得價值1,000元之精美紀念品及獎狀乙紙。


十一得獎公布與底片收件日期:
得獎作品預計12月15日公布於體委會及台灣攝影學會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同時在接獲得獎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以郵戳為憑),繳交得獎底片。

十二注意事項:
(一)參加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加色翻拍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參加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三)得獎作品底片(數位作品繳交原始檔光碟,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應依公布期限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布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未獲獎作品,不另退件。
(四)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五)金牌銀牌及銅牌得獎者不與重複,佳作獎入選獎則不在此限,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
(六)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七)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八)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九)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十)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詳細簡章報名表97年10月暖身賽資料97全民運動會舉辦時間及地點等相關資料下載




更多資訊:

2008年1月30日

[國內]【身心滿載、典藏好所在】攝影比賽(9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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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本活動旨在針對行經龍潭鄉、新埔鎮、湖口鄉的霄裡溪沿岸的農村建設與生態景觀與產業文化,透過攝影畫面的捕捉與詮釋,紀錄當地農村建設、生態景觀與產業文化特色。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執行單位:
星火燎原工作室

三、錄取名額及獎賞:
(一)金牌獎一位:
獎金新台幣貳萬元及獎狀乙紙。
(二)銀牌獎一位:
獎金新台幣一萬元及獎狀乙紙。
(三)銅牌獎一位:
獎金新台幣陸仟元及獎狀乙紙。
(四)佳作獎七位:
獎金新台幣貳仟元及獎狀乙紙。
得獎者由執行單位另行通知授獎,未得獎作品不另通知。

四、攝影內容:
(一)攝影主題:
以行經龍潭鄉、新埔鎮、湖口鄉的霄裡溪沿岸的農村建設與生態景觀與產業文化為主題,包括特寫影像,生態或綠化工程樣貌等,並期以能夠展現當地的水土保持、生態綠化等自然景觀為主要發揮重點。
(二)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三)作品規格:
  1. 本活動參賽作品,請使用高階數位相機(500萬畫素以上)拍攝,參賽作品需為彩色。作品必須單張不連作,不得裝裱、格放、電腦合成、加色、彩繪與修改。
  2. 本活動投件方式同時以網路投件與實體投件並行,參賽者切記須同時進行網路與實體投件,缺一即視為不符規定。
  3. 網路投件,上傳作品規格為長邊1280畫素(pixel)為基準。
  4. 參賽作品除網路投件外,另需沖洗成6×8吋之彩色照片參賽,郵寄投件。為免郵遞過程受損,請注意郵件包裹方式。參賽作品一律以郵局掛號交寄,並以郵戳為憑,如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五、收件日期及地址:
(一)自96年12月1日起,至97年2月29日止,網路收件以活動網站的系統時間為準,實體收件以郵戳為憑。
(二)收件網址:www.47go.com.tw
收件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9巷34號6樓 「星火燎原工作室」
作品以封套裝好,包裝妥當後,封面註明「參加【身心滿載、典藏好所在】攝影比賽作品」。若未妥善包裝致作品於郵寄途中損壞恕不負責。

六、評審辦法:
(一)初審:
由星火燎原工作室依比賽簡章,審核參賽者所提供資料是否附合規定。
(二)複審:
聘請專家自所有符合規定的參賽作品中,評選出50件入圍作品。
(二)決審:
決審方式包括網路投票與專家評審。網路投票占百分之三十之比重,專家評審占百分之七十之比重。網路票選時間: 自97年3月15日起,至97年3月19日止

七、徵選規則:
(一)參選作品每人以不得多於5件為限。
報名表之作品說明欄需註明拍攝作品的主題名稱,及其與農村建設、生態景觀或產業文化相關之內容說明,將列入評審委員評選依據。
(二)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三)評定成績未達水準時錄取名額得予以從缺。
(四)得獎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五)得獎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本局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六)凡經評審得奬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奬資格。
(七)入選作品需依通知於限期內交付數位影像原始檔案(以光碟片燒錄),未繳交者取消得奬與入選資格。
(八)参加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或参加其他攝影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或得獎作品事後發現有抄襲情事或違反著作權之行為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遞補,其法律責任由作者自負。如已領獎,獎金追回。
(九)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說明之。
(十)参賽作品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若須退件請自備信封貼足郵票或於得奬名單公佈日起一個月自行取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八、得獎公佈:
得獎名單公佈:
得奬作品預計於97年3月21日公佈於活動網站( http://www.47go.com.tw ),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九、報名及洽詢資訊:
可於本活動之活動網站( http://www.47go.com.tw )中下載比賽簡章及報名表,如有任何疑問,亦可電子郵件諮詢。( Vincent@win-land.com.tw ; shark.c@win-land.com.tw )

2007年11月7日

[國內]中華民國第23屆版印年畫徵選(9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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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23屆版印年畫徵選活動

一、為推廣年畫藝術,提倡傳統民俗文化與藝術創作之結合,促進年畫多元永續發展,以提升國人生活品質。

二、主辦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承辦單位
國立台灣美術館

四、參加資格
採公開徵件方式,凡對版印年畫創作有興趣之中華民國及海外華人藝術工作者,均可送件參加。

五、徵件日期
(一)送件日期:
自民國 96年 11月1 日(四)至11 月17日(六)
(二)送件方式:
請一律以掛號郵件寄達,收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時退回。請逕寄 台中市西區403五權西路一段二號國立台灣美術館展覽組收(註明參加「中華民國第23屆版印年畫徵選活動」)。

六、徵件項目
以歡樂農曆新年為旨,大家恭喜為主題,製作適合於春節期間張貼或傳送之作品,版印年畫作品為限。

七、作品規格
(一)版印年畫:
不限版種之平面原作版畫(各類版種含數位製版年畫),作品(需簽名)印製於四開紙( 54.5×39.5㎝)上,所有作品不須加框,但背面加厚紙板以免折皺,並請附加作者簡歷、作品介紹說明WORD檔及作品JPG檔光碟片。不合上述規定者不予評審,原件退回。
(二)作品寄件時,請以透明塑膠袋包裝妥當,分別於CD光碟片或紙板背面右上方、封面上貼附作品說明卡,並附上作者個人簡歷。
(三) 送審年畫限民國95年11月以後之創作,且尚未公開發表之作品。

八、作品評審
由主(承)辦單位聘請專業版畫家、藝術理論學者及視覺傳達相關領域學者及民俗版畫專家等擔任委員評選,得獎名單於評選結束後公布。作品未達獲獎標準,得由評審委員會決議從缺。入選以上作品由文建會典藏保存。

九、作品獎勵
(一)首獎:
6名,每名各得新台幣10萬元整(含15﹪稅),獎牌1面,其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由主辦單位與原創者雙方共有。
(二)優選:
10名,每名各得新台幣2萬元整(含15﹪稅),獎牌1面,其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由主辦單位與原創者雙方共有。
(三)入選:
版印年畫20名,每名各得新台幣1萬元(含15﹪稅),獎牌1面,其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由主辦單位與原創者雙方共有。

十、注意事項
(一)除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導致作品受損外,承辦單位應對作品負保管責任,並對每件得獎作品投保新台幣5,000元整之保險。
(二)得獎作品經主(承)辦單位與作者協商後得修改之。
(三)主辦單位擁有得獎作品之所有權、收藏原稿、公開展示、播放、上映、資料發行、重製與販售權,及提供網路下載、刊登等權力,勿須經創作者同意。
(四)版印年畫首獎作品需由作者製作2,500份作者親自簽名之原版版畫,供主(承)辦單位推廣運用贈送各界,同時透過駐外單位轉贈國際間友我人士與僑界,為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請多採用國產紙製作。
(五)經評定得獎之作品,若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即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獎牌、獎金;若作品已印製完畢,且有任何相關著作財產權之糾紛,作者應負責處理全部相關責任問題。

十一、退件
除得獎作品外,所有參加徵件作品,於民國96年12月前由國立台灣美術館以掛號寄回,交寄過程中如有作品遺失或損毀等相關郵寄問題,悉依郵政法相關規定辦理。首獎、優選、入選作品由文建會典藏保存。

十二、凡參加本徵件活動者,即視同承認本要點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修正公布。
十三、「中華民國第23屆版印年畫徵件活動」報名表(請將資料燒入CD光碟)

2007年11月2日

[國內]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遠距照護LOGO徵選競賽活動(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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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遠距照護 LOGO徵選競賽活動辦法

壹、目的
我國老年人口與慢性病患逐年增加,隨之而來的照護需求亦日趨成長。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遠距照護計畫(見附件),將資通訊科技應用於醫療照護,以科技化服務,滿足民眾日益增加且多元化的照護需求。為增進民眾對遠距照護之了解與參與,特別舉辦Logo徵選競賽活動,從中選取最能傳達遠距照護精神之標誌,作為日後宣導、推廣、出版之應用。
貳、舉辦單位
主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協辦單位: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
參、活動期間
即日起至96年11月9日止
肆、徵選辦法
一、資格:凡對設計有興趣之個人或單位,皆歡迎踴躍投稿。
二、作品規格:
(一) 可以表現遠距照護精神、內涵及特色(計畫內容見計畫書摘要)。
(二) LOGO之設計造型,力求簡潔而內蘊深義並兼具視覺美感,色彩搭配採3-4色(含底色)以下為佳。
(三) 參選者須繳交下列物件:
(1) 書面作品(創作圖稿)
1-1 繪製15 cm×15 cm及2 cm×2 cm之標誌圖樣彩色稿各一式,黏貼於A4(21×29.5 cm)尺寸之紙張上。
1-2 標誌圖樣設計需考慮便於放大、縮小,應用於印製、製作於各種材質宣導,並能明顯識別。
1-3 檔案模式:不可使用手工稿,並標註YMCK四色及RGB三色,另不可使用特別色票、金、銀及螢光色。
1-4 300字以內之文字敘述,闡釋創作理念於報名表內。
(2) 電子檔格式
JPG 或GIF檔;最好以500*500PIXELS;360dpi為顯示標準(長500像素*寬500像素;檔案解析度:360dpi)請註明檔案名稱,存放於磁片或光碟片。
(四) 不論書面作品或電子檔均須附報名表。
伍、收件方式
一、郵寄或親送
即日起至96年11月9日前以掛號方式(以郵戳為憑),將紙本及含電子檔之光碟寄至 106台北市溫州街16巷4-1號1樓 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並於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遠距照護-LOGO徵選競賽活動」字樣,或親送至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逾期不予受理。
(二)電子郵件
將電子郵件(含電子檔)寄至 chaiweny@ms17.hinet.net
陸、評選方式
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並依據活動辦法及評審標準評選優勝作品,評選項目包含主題意象表達40%、創意及整體造型40%、應用可行性20%
柒、獎勵辦法
一、金獎:錄取一名,獎金新台幣陸萬元及獎狀乙禎,作品獲採用將作為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遠距照護識別標誌。
二、入選作品:錄取二名,每名獎金陸仟元及獎狀乙禎。
三、依稅法規定,獎金超過二萬元(含),須預扣10%稅金。
捌、得獎公佈
一、公佈日期為96年11月30日。得獎名單公告於衛生署。
二、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玖、權責與相關規定
一、作品應具原創性,嚴禁盜錄他人作品參賽。違者若被原著作權人發覺並提出異議時,除依法追繳原受領之獎勵外,其違反著作權之相關法律責任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涉。
二、參賽作品恕不退還,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各項權利均歸屬衛生署,授權本署使用,且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但本署同意作品作者以複製方式保留作品。
三、應徵作品須為自行設計,不得仿冒抄襲。如經發現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除取消資格,追回獎金、獎牌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應徵作品以未曾公開發表者為限。
五、入選作品於頒獎前,作者應與本所依著作權法規定訂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六、榮獲金獎之作品,將作為行政院衛生署遠距照護標誌(LOGO),舉凡各系列活動、宣導品、特刊及各項文宣資料,衛生署有權印製此標誌(LOGO)。
七、凡報名參選者,視為認同本辦法一切規定,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法律相關規定外,得另行公佈補充之。
拾、聯絡方式
活動詳情請洽 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 翟文英 副秘書長
連絡電話:02-23690347轉23,傳真:02-23691973
電子信箱:chaiweny@ms17.hinet.net

遠距照護計畫簡介
本計畫將建置社區式、居家式、機構式三類遠距照護服務模式與其應用系統,以及遠距照護共通資訊平台。此三類服務模式可各自獨立運作,服務不同照護需求之個案;惟民眾的照護需求可能會發生轉移,譬如從機構式照護服務轉移為社區式或居家式照護服務,因此在服務轉移的過程中,個人健康資訊與服務機制必須透過共通資訊平台機制串連起來,以便能建構整合性、連續性、共通性的數位健康照護服務。本計畫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一、社區式遠距照護
社區式照護的精神除了提供完整的照護網絡外,更鼓勵社區民眾能夠走出家門,利用社區的資源達到照護的目的,同時也能間接透過社區群體的力量,提供身心靈的關懷照護。本計畫透過健康調查問卷,對於需要照護的社區民眾,由專業醫護人員採取主動關懷的方式,積極評估收案對象的照護需求,以設計妥適的服務或協助轉介。此外,利用社區活動中心等做為社區存取照護服務資源之中心點,提供醫療與非醫療的照護服務,讓居民能夠真正享受到完善的社區照護服務。本計畫配合示範社區的經營管理模式,進行服務宣導推廣,鼓勵社區民眾加入社區式遠距照護試辦計畫。
二、居家式遠距照護
居家式照護的推動重點在於統合醫療、照護、生活資源,以建構整合式居家照護服務。本計畫針對居家民眾或照護服務提供者,發展科技化照護服務網,並積極開發生活支援服務的異業合作管道,將照護服務擴展至居家生活環境,讓民眾於食、衣、住、行、育、樂中皆可得到所需之照護服務,使行動照護管理科技化。在開發多樣化生活支援服務的同時,亦建立服務品質控管機制,以確保居家個案的權益。並加強與當地長照管理中心的連結,做為長照管理中心轉介與派案的合作機構,為居家個案提供優質的整合式居家照護服務。
三、機構式遠距照護
機構式遠距照護的執行方式,係透過網路與醫療院所連線,提供機構住民心血管相關生理訊號(血壓、脈搏、體溫、SpO2)的收集、分析與監測,輔助醫師做治療判斷,針對個案異常狀況做警示,提供機構住民長期與個人化的健康管理資訊服務,降低診療誤差,減少再住院率,改善住民健康狀況及減少醫療資源消耗。
四、遠距照護資訊平台
遠距照護資訊平台可以視為區域照護資訊介接中心,或是區域照護與生活資源的訊息整合中心,因此,遠距照護資訊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一) 介接衛政與社政資訊網,協助三類照護服務提供者與外部資訊平台之整合;(二) 建立服務資源註冊與發佈管道,讓各照護服務模式能夠共享彼此之照護與生活資源,提供多元化的服務項目,落實以需求為導向之全面性照護;(三) 建立健康照護資料庫,記錄個案之健康照護資訊,以提供個人化健康資訊查詢與應用;(四) 制訂照護服務模式轉移流程和管理機制,提供連續性照護服務之資訊介接環境;(五) 建立高規格的通訊安全、身份確認與病人隱私保護等安全機制,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健康照護資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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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6日

[國內]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9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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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發掘編劇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等劇本獎以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佳作劇本獎以十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前項各款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九十六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組成之評選委員會作成之建議核定之;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或改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得申請本局核發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獎金各新臺幣十萬元;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金平均分配。
前項國產電影片應於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優良電影劇本獎勵」或類似文意。
第二項受委託單位名稱,由本局另行公告。

三、報名者資格
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本局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如有受委託單位者,並應包括受委託單位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

四、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參選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參選劇本應未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
(三)參選劇本不得於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一件劇本為限。
(七)參選劇本應以A4紙張繕打,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劇情大綱不得超過5頁),且不得署名。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得參加評選;參選劇本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報名者應自留底稿。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一份(報名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二)參選劇本一式六份(參選劇本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6,行高:24pt為宜)

六、報名期間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得參加評選。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向該單位)報名。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優 良電影劇本徵選」。( 10051台北市天津街2號)

八、評選方式
(一)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由受委託單位遴聘經本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參選劇本(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參選劇本均應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名單不對外公告);複選階段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之評選,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作成送請本局核定之建議。
(三)評選委員作成得獎劇本及獎金建議時,應參酌參選劇本及本局預算額度,其得獎名額得從缺。

九、得獎名單公布
得獎名單由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擇期公布,並於頒獎典禮當日,頒發獎座及獎金。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得獎之電影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得獎者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若造成本局、受委託單位損害,得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本局之合理使用
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本局永久將得獎之劇本於本局(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本局電影事業業務之行政機關)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網站重製、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並將得獎之劇本、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以紙本重製、散布、編輯。本局並得將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二、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國內]行政院新聞局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9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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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電影人才及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影像創作作品,並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從事電影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一)「一般作品獎」:
  1. 首獎 (不限媒材及類別):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 最佳劇情影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 最佳劇情DV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 最佳動畫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5. 最佳紀錄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6. 最佳實驗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7. 優等獎 (不限媒材及類別) :六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獎勵名額以七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學生團體作品獎」:
  1. 最佳學生團體作品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 優等學生團體作品獎:二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學生團體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獎勵名額以五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獲獎者應遵守事項
(一)「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贈送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一部(全新複製片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媒材相 同)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獲獎 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 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 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 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 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四、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
(二) 前款作品之長度,應未滿六十分鐘
(三)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應領有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四)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或「學生團體作品獎」。
(五) 報名者資格:
1.「一般作品獎」:
報名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且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1)及(2)之規定,其擔任導演之作品累計獲(3)至(7)之獎項,未逾二次者: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或輔導金電影短片;
(2)未曾導演二部以上獲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3)金穗獎獎項;
(4)金馬獎獎項;
(5)台北電影節獎獎項;
(6)台北主題獎獎項;
(7)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獎項等。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一般作品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1)最佳劇情影片獎
(2)最佳劇情DV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最佳紀錄片獎
(5)最佳實驗片獎
2.「學生團體作品獎」:
報名者應為國內大專校院或科(系)所,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應為在校學生。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
(七)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不得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
(八)違反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ㄧ者,均不予評審。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 報名表一份。
(二)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之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三)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劇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分必須加附譯本;改編劇本者,應附劇本及原著)或分鏡表、導演簡介及照片、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各一份。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得免附劇本及分鏡表。
(四) 1.「一般作品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四點第(五)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最佳劇情影片獎」者,應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報名參選「最佳劇情DV獎」者,應繳交VHS錄影帶 (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報名參選「最佳動畫片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 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2.「學生團體作品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之在學證明文件各一份。
(2)學校或科(系)所出具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是由在校學生共同完成的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學生團體作品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五) 使用他人著作(包括但不限於音樂著作)者,應繳交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六、報名期限
自發布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前項受委託單位名稱,由本局另行公告。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向該單位)報名 。採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10051台北市天津街2號)

八、評審方式
(一)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由受委託單位遴聘經本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團評審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審費。
(二)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階段,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先評審出「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各獎項之入圍名單;複審階段,評審團應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第二點規定之「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各獎項獲獎名單。
(三)評審團應自所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獲獎名單。
(四)前二款獲獎名額得從缺。各獎項之入圍名單及獲獎名單,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作成建議,並應報請本局核定。
(五)初審及複審階段之評審方式,由評審團決議之。

九、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應將核定之入圍名單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獎狀;獲獎名單經本局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獲「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者,於頒獎典禮當日,同時頒發獎金。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以便核發獎金 及第三點第(一)款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完全者,撤銷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 者,指該單位):
  1.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獎者已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贈送其一部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之證明。
  2. 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授權書。
  3. 第三點第(一)款全新複製片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4. 「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另繳交獎金分配切結書正本一份。
獎金分配切結書應載明獎金分配之對象,且該對象應與報名參選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相同。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若造成本局、受委託單位損害,獲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