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宗旨:
為配合並鼓勵民眾踴躍參加2008婚紗小鎮-幸福嘉年華活動,促進本鎮婚紗景點與觀光產業發展,並展現人文、景觀、生態等美麗的特色,特舉辦本活動。
二、主辦單位:台北縣政府、台北縣瑞芳鎮公所
三、承辦單位:鑫願景公關行銷有限公司
為配合並鼓勵民眾踴躍參加2008婚紗小鎮-幸福嘉年華活動,促進本鎮婚紗景點與觀光產業發展,並展現人文、景觀、生態等美麗的特色,特舉辦本活動。
二、主辦單位:台北縣政府、台北縣瑞芳鎮公所
三、承辦單位:鑫願景公關行銷有限公司
四、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五、攝影主題:
以幸福為主題,瑞芳各景點(附轄區景點供參)及台北縣瑞芳婚紗小鎮-幸福嘉年華活動。
六、作品規格:
七、收件日期:
八、收件地點:
九、評審及公布:
十、獎項:
十一、參賽規則:
十二、洽詢方式: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五、攝影主題:
以幸福為主題,瑞芳各景點(附轄區景點供參)及台北縣瑞芳婚紗小鎮-幸福嘉年華活動。
六、作品規格:
- 以輸出8×10英吋之彩色、黑白照片。(傳統軟片或數位相機拍攝均可,數位相片畫質需六百萬畫素以上)。
- 不得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彩繪、數位合成、格放…等)。未符合規定者不受理。
- 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
七、收件日期:
- 即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截止日前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00分)內送至收件地點。
- 郵遞者請儘量用硬紙板保護並以郵件交寄(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08台北縣瑞芳婚紗小鎮-幸福攝影』比賽」字樣。
- 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辦理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八、收件地點:
- 鑫願景公關行銷有限公司
- 郵寄地址: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34號9樓之1;電話:2420-1515
九、評審及公布:
- 於97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3點,由主辦單位聘請5位專家參與組成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之。
- 評選結果於97年8月15日前公布本所網站,並專人通知得獎人領?(未得獎者不另通知)。
- 參賽者應尊重評審決果,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為確保得?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委員會共同認定之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十、獎項:
- 金牌獎1名獎金20,000元獎牌乙面
- 銀牌獎1名獎金10,000元獎牌乙面
- 銅牌獎3名獎金5,000元獎牌乙面
- 優選獎15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紙
- 佳作獎30名獎金500元獎狀乙紙
十一、參賽規則:
-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且不違反善良風俗、未曾公開發表、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之單張作品。
- 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8台北縣瑞芳婚紗小鎮-幸福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本所所有。
- 參加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 得獎作品底片(數位作品須繳交原始檔光碟案,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必須依公布期限繳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未獲獎作品,不另退件。
-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 金牌、銀牌及銅牌得獎者不得重複,優選獎、佳作獎則不在此限。
-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十二、洽詢方式:
- 簡章索取:瑞芳鎮公所網站
- 電話洽詢:瑞芳鎮公所觀光課(02)2497-5495
更多資訊:
- via: 2008「台北縣瑞芳婚紗小鎮-幸福攝影」比賽 @ 攝影家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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