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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3日

[攝影]淡水采風攝影比賽(08/11/15)

旨:為推廣淡水鎮好山、好水借攝影比賽將淡水采邑及風華收錄典藏,以饗大眾。
一、主辦單位:
台北縣淡水鎮公所

二、承辦單位:
台北縣淡水鎮滬尾攝影學會

三、題材範圍:
凡是在淡水鎮一年內拍攝之現有自然、人文、生態等景觀作品

四、材料及作品規格:
  1. 軟片限用135以上(含135)、正片或負片。
  2. 電子檔像不得低於600百萬畫數之RAW或tiff檔案。
  3. 參加比賽作品需沖印成相片,尺寸短邊不得小於八吋,彩色或黑白照片參賽,張數不限,連作不收,不得格放,人工加色、框線、電腦後製、合成、接圖或裝裱,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五、收件時間:
97
年10月1日起至97年11月15日截止。(參賽作品如郵寄須掛號,以郵戳為慿)

六、收件地點:
  1. 淡水鎮公所 地址:台北縣淡水鎮中正路65號一樓服務台。
  2. 水堆活動中心產業觀光課  地址:台北縣淡水鎮中山北路一段158號8樓產業觀光課。
七、評 審:
由主辦單位成立五人評審委員會、審議評選。

八、評審日期:
97
年11月 29日14:00 整於淡水鎮水碓活動中心產業觀光課3樓大會議室公開評審。

九、評分標準:
相片內涵:50%。整體構圖: 30%。其他: 20%

十、獎 項:
  • 金 牌 壹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 參萬元整,獎杯乙座、獎狀一面。
  • 銀 牌 壹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 貳萬元整,獎杯乙座、獎狀一面。
  • 銅 牌 壹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 壹萬元整,獎杯乙座、獎狀一面。
  • 優 選 10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 伍千元整,獎狀一面。
  • 佳 作 40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 壹千元整,獎狀一面。

十一、得獎公佈:
  1. 評選結果將公佈於淡水鎮公所網站,網址:www.tamsui.gov.tw
  2. 評審結束後7日內統一掛號通知得獎人。

十二、頒獎日期: 另行通知

十三、附 則:
  1. 參賽作品不主動退件。如欲退件請洽產業觀光課孫文宏先生(2629-7466轉812)親自領取。
  2. 參賽作品需未經公開發表,且不得翻拍拷貝、電腦改色重製等;經查有前述情事者,一律取消資格,得獎作品則由主辦單位追回該獎項,獎位不予遞補。
  3. 參賽作品,請於相紙背面浮貼個人資料,詳實填寫題名、參賽者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
  4. 前三名獎項每人限得壹獎,若作品未達到評審標準得從缺。
  5. 獲獎作品應於接獲通知後5日內,交付底片、或數位電子原始檔審核,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
  6. 得獎者須依規定扣繳相關所得稅額。
  7. 凡參賽作品因郵寄途中或不可抗拒之災害造成作品損害,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8. 得獎作品,重製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宣傳發表、製作廣告、媒體刊登、雜誌報導等權利,不另計酬。
  9. 凡參加本競賽活動,視同承認本規則之各項規定。如有變動以網站公告為主、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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