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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6日

[攝影]秋戀小金門之美攝影比賽(08/09/20)

一、活動主旨
吸引愛好攝影藝術人士前來觀光消費,推廣本鄉97年度發展地方農業產業文化活動,廣羅不同角度的小金門之美,做為未來推展觀光之用,提高小金門觀光知名度。

二、辦理單位
  1. 指導單位:金門縣政府
  2. 主辦單位:烈嶼鄉公所
  3. 協辦單位:烈嶼鄉代表會、金門攝影協會、烈嶼鄉民宿

三、攝影時間及收件日期
  1. 攝影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97年9月20日止,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2. 攝影收件日期:
    97年9月1日至9月20日止
  3. 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四、住宿優惠:
本鄉民宿主人提供活動參賽者住宿於本鄉民宿優惠價格,參賽者僅需持參加攝影活動的簡章報名表入住本鄉民宿,便可獲得八折優惠價,歡迎愛好攝影人士能踴躍參與地區盛事。

五、攝影主題
本活動區分為自然生態組、97年發展地方農業產業文化活動組、及戰役風情組共三種:
  1. 自然生態組:烈嶼鄉境內之自然、生態、或風景區景觀等題材。
  2. 97年發展地方農業產業文化活動組:以烈嶼鄉97年發展地方農業產業文化活動為主軸的照片,包含主題活動照片、芋頭栽植、採收等農業活動照片。
  3. 戰役風情組:以烈嶼鄉境內之戰役景點、軍事遺址等相關題材。

六、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藝術的人士,均歡迎參加,各組別每位參賽作品限五張,且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

七、獎勵
各組{第一名1名,獎金貳萬元;第二名1名,獎金一萬五仟元;第三名1名,獎金壹萬元;優選獎10名,各得獎金貳仟元};佳作獎三組合計共15名,各得獎金壹仟元(各組名額不限,合計不得超過15名);凡入選者各頒獎狀乙幀。

八、評審
預定於97 年9 月25 日由本所聘請攝影專家5人組成甄選委員會評選之,分別就自然生態組、97年發展地方農業產業文化活動組、及戰役風情組三組分開評選。

九、得獎公布
民國97年10月1日公布於金門縣政府及本鄉公所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於頒獎日前來受獎,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十、參賽規範
  1. 作品規格:請沖放8x10吋光面相片(幻燈片請自行沖洗放大參賽﹚,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
  2. 收件地址:請參賽者將參賽作品(8x10吋之照片)裝袋,請用硬紙板保護,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秋戀小金門之美』攝影比賽(○○○○○組)」字樣;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 烈嶼鄉公所觀光課”電話:082-364510。
  3. 凡得獎作品,必須主辦單位指定的期限內繳交原底片或正片(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數位攝影繳交電子檔1800*2400dpi 以上規格之JPG 及Tiff 檔),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4. 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參賽者自留原作底片(稿)。如參賽作品於評審前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5. 參賽作品背面請浮貼報名表(如附件),報名表可自行複製,並寫明所有資料及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約定如作品得獎其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否則不予評審並取消參賽資格。
  6. 得獎作品,自公布得獎日起,著作權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7. 第三名以上每人限得一獎,得獎者並應交付得獎作品原稿底片,如無法繳交原作底片,即取消獎項並不予遞補。
  8. 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獎牌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9. 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10. 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獎同佳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11. 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範辦理。
  12. 本參賽規範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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