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為慶祝中華民國97年(2008)國慶,並加深臺灣與馬來西亞人民的接觸與瞭解,特辦理「影之舞、慶雙十」美麗臺灣攝影比賽,邀請大馬民眾藉鏡頭之瀏覽,從各個角度描繪臺灣人文與自然風情的生命力。
二、指導單位:
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三、主辦單位:
臺灣觀光協會吉隆坡辦事處、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新聞組|
為慶祝中華民國97年(2008)國慶,並加深臺灣與馬來西亞人民的接觸與瞭解,特辦理「影之舞、慶雙十」美麗臺灣攝影比賽,邀請大馬民眾藉鏡頭之瀏覽,從各個角度描繪臺灣人文與自然風情的生命力。
二、指導單位:
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三、主辦單位:
臺灣觀光協會吉隆坡辦事處、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新聞組|
四、參賽對象:
馬來西亞愛好攝影人士
五、參賽主題:
以曾經到訪臺灣所攝製之臺灣自然風景、人文景觀、民俗活動、觀光旅遊記實,足以展現攝影者對臺灣之概念者。作品拍攝期間不拘。
六、作品規格:
參賽作品一律冲印成(8x10)英吋之彩色相片(請保留底片或數位檔案,以應得獎作品展出時放大所需),不得裝框、裱褙、格放;以軟片或數位攝像皆可,數位攝像之原始檔案至少3264×2448 d p i以上規格;參賽者限送未曾公開之作品,且以5張為限;參賽者應為每張作品填寫「報名表」(如附表),並加註100字以內之照片圖說,每一照片圖說語文以中文、馬來文及英文為限,並浮貼於每張參賽作品背面。
七、收件期間與地點:
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9月25日,郵寄或親送皆可,送件地址:
TAIPEI ECONOMIC & CULTURAL OFFICE IN MALAYSIA INFORMATION DIVISION, LEVEL 7, MENARA YAYASAN TUN RAZAK, 200 JALAN BUKIT BINTANG, 55100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
(03)2168 8722, 2168 8433, FAX:(03)2168 8480,E-mail:tecoid@tm.net.my
八、獎勵:
九、評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業人士擔任。
十、成果公布與展出:
由主辦單位發布新聞稿公佈得獎名單,並得將得獎及入圍作品公佈於媒體、或出版專刊(輯)或登載於主辦單位所設置之網頁內,或於主辦單位所辦理之攝像展時展出。
十一、頒獎表揚:
頒獎儀式、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布。
十二、注意事項:
馬來西亞愛好攝影人士
五、參賽主題:
以曾經到訪臺灣所攝製之臺灣自然風景、人文景觀、民俗活動、觀光旅遊記實,足以展現攝影者對臺灣之概念者。作品拍攝期間不拘。
六、作品規格:
參賽作品一律冲印成(8x10)英吋之彩色相片(請保留底片或數位檔案,以應得獎作品展出時放大所需),不得裝框、裱褙、格放;以軟片或數位攝像皆可,數位攝像之原始檔案至少3264×2448 d p i以上規格;參賽者限送未曾公開之作品,且以5張為限;參賽者應為每張作品填寫「報名表」(如附表),並加註100字以內之照片圖說,每一照片圖說語文以中文、馬來文及英文為限,並浮貼於每張參賽作品背面。
七、收件期間與地點:
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9月25日,郵寄或親送皆可,送件地址:
TAIPEI ECONOMIC & CULTURAL OFFICE IN MALAYSIA INFORMATION DIVISION, LEVEL 7, MENARA YAYASAN TUN RAZAK, 200 JALAN BUKIT BINTANG, 55100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
(03)2168 8722, 2168 8433, FAX:(03)2168 8480,E-mail:tecoid@tm.net.my
八、獎勵:
- (一)金牌獎一名,獎狀乙只、中華航空公司臺馬來回機票1張(本獎項為臺灣中華航空公司贊助);
- (二)銀牌獎二名,獎狀乙只、臺灣知名度假飯店3天2夜住宿券(本獎項為臺灣觀光協會吉隆坡辦事處提供);
- (三)銅牌獎2名,獎狀乙只、500令吉等值禮品1分(本獎項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新聞組提供);
- (四)佳作獎5名,獎狀乙只、獎金200令吉等值禮品1分(本獎項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新聞組提供)。
- (五)入圍獎10名,獎狀乙只,精美禮物乙份(本獎項為臺灣觀光協會吉隆坡辦事處提供)。
九、評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業人士擔任。
十、成果公布與展出:
由主辦單位發布新聞稿公佈得獎名單,並得將得獎及入圍作品公佈於媒體、或出版專刊(輯)或登載於主辦單位所設置之網頁內,或於主辦單位所辦理之攝像展時展出。
十一、頒獎表揚:
頒獎儀式、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布。
十二、注意事項:
- 全部參賽作品均不予退件。
- 參賽作品,如有違反著作權法令事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及協辦單位無關
- 參加者須詳填參加表,並註明拍攝時間及地點。
- 參加徵件作品需為本人之作品,不得有冒用、造假、抄襲、拷貝之行為,如經人檢舉並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所領之獎金或獎品。
- 入選作品應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如無法繳交原作品底片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其獎額不另遞補。得獎作品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及著作者共有,主辦單位有公開非商業使用的權利,不另給酬。對主辦單位公開非商業使用的權利,得獎人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 參賽作品如因郵寄途中或遇人力無法抗拒造成損壞或遺失時,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恕不負責或賠償。
- 凡已送件參賽者,視為承認本簡章之規定。
-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並公布之。|
更多資訊:
- 2008「影之舞、慶雙十」美麗台灣攝影比賽簡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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