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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日

[繪畫]臺北縣2008年雙溪鄉「彩繪雙溪」寫生比賽(08/09/13)

一、主 旨:
(一)提供自由創作空間,培養藝術素養,豐富藝術內涵。
(二)透過觀察,體驗鄉土文化,促進熱愛鄉土情操。
(三)推廣雙溪鄉休閒觀光,展現雙溪自然景觀、鄉土人文之美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雙溪鄉公所

三、承辦單位:臺北縣雙溪國民小學

四、參加對象:全縣各公、私立高、國中、小在學學生。

五、比賽日期:97年9月13日(星期六)
上午8時至12時(收件時間:11時至12時止)

六、比賽地點:比賽當天上午8時00分至8時30分在雙溪國小領取畫紙
後,可自由前往雙溪鄉各景點作畫。

七、比賽相關事項:
(一)創作主題:以雙溪鄉自然生態、古蹟、景點等為主題自由創作。
(二)組 別:分四組
  1. 高中組
  2. 國中組
  3. 國小一至三年級
  4. 國小四至六年級組
(三)報名方式:
  1. 團體報名:即日起至9月10日止,以學校為單位,填寫團體報名表(如附件一)傳真至雙溪國小,傳真電話:02-24933951,或逕寄雙溪國小學務處(22744臺北縣雙溪鄉東榮街54號)。
  2. 個別報名:比賽當天至雙溪國小現場報名
    (四)作品規格及張數:每人參與評分作品以乙件為限,作品一律以四開圖畫紙(37*52㎝)為標準,圖畫紙需使用承辦單位所提供之畫紙,創作顏料、素材不拘(畫具請自備)。

(五)比賽規則:
  1. 團體報名者由領隊至服務台領取圖畫紙後分發給參賽者;個別報名者於簽到後直接領取畫紙。
  2. 參賽者應於規定範圍內現場作畫,不得請他人代筆,若經大會工作人員發現,即取消比賽資格。
  3. 參賽者資料:參賽者以正楷填寫完整畫紙背面右下角個人資料欄,未依規定填寫或資料不清者,不予評審。
  4. 參賽者請多留意自身安全。
(六)收件處:比賽作品請於活動當日11時至12時交至雙溪國小寫生比賽服務台(提交作品者即致贈紀念品乙份)。

八、作品評比、展示、頒獎相關事項:
(一)作品評選:由承辦單位聘請美術專長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選出優勝作品。
(二)得獎名單公佈日期:9月16日(星期二)公佈於雙溪國小網站( http://www.sses.tpc.edu.tw/ )。請各參賽者留意網路公告,自行上網查詢(得獎者另行電話通知領獎時間)。
(三)得獎作品展示日期:97年9月20日(星期六)在雙溪鄉綜合市場二樓(各組特優、優等作品)
(四)頒獎日期:97年9月20日(星期六)
(五)洽詢電話:02-24934780或24931005轉12學務處。

九、獎勵:
(一)優勝獎:由評審委員會選出各組優勝作品,發給獎狀及禮券,每組預定選出特優1名、優等3名、甲等5名、佳作若干名。若作品未達評審標準者,承辦單位得以從缺或依繳交作品件數多寡增加或減少獎勵名額。
  1. 1.特 優(視同第一名):各得1,000元禮券、獎狀乙紙。
  2. 2.優 等(視同第二名):各得800元禮券、獎狀乙紙。
  3. 3.甲 等(視同第三名):各得500元禮券、獎狀乙紙。
  4. 4.佳作:各得200元禮券、獎狀乙紙。
(二)指導獎:參加比賽各組得獎學生之指導老師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注意事項:
(一)參加作品如有臨摹或成人加筆均不予評選;冒名頂替之作品除取消比賽資格外,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參加作品一律不退件,需保留作品原件或要求退件之作品,請勿參加比賽。入選作品之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擁有得獎作品之獨家發表權,不另支付稿費。

十一、活動經費:由主辦單位全額補助,經費概算如附件二。

十二、工作人員獎勵:本計畫之承辦學校,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相關工作,並依規定辦理敘獎等事宜。

十三、附則:本計畫經主辦單位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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