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 旨:
文建會自2001年開始響應法國「世界古蹟日」活動,並訂定每年9月第3個週末為「認識古蹟日」,本處以法國文化部今年公佈的「古蹟與創作」為2008年全國古蹟日主題,藉由各古蹟、歷史建築、閒置空間及博物館等文化空間的開放與活動的辦理,用影像紀錄的方式,透過比賽及展示的呈現,結合在地民眾的生活記憶,實地參訪全國古蹟文化的互動過程、體認文化蘊涵,增進民眾維護文化資產的觀念。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四、題 材:
(1)以「2008全國古蹟日」系列活動為拍攝主軸,用影像為本處辦理之古蹟日主題活動及
各縣市配合2008全國古蹟日之相關文化活動記錄。
(2)藉由全國境內古蹟、歷史建築、閒置空間及博物館等文化空間開放與參觀之拍攝作品。
五、參賽資格:
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六、作品規格:
傳統相機(135mm以上彩色正負片)與數位相機拍攝之作品(400萬畫素以上像素,格式 為JPG或TIFF檔)。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5×7吋或最寬邊不超過8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參 賽(得獎作品原著底片與原始檔之圖片版權歸本處所有)。
※每人限參賽作品20件以內(獨立無關連性作品,連作不收),不論彩色或黑白皆可,且同一個景點主題不得超過5張,不得做任何影像合成或後製、格放、裝裱、護褙、疊片、加色,作品背面請張貼參加表。
七、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7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5時截止。(以收到為憑)
八、收件地點:
台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綜合規劃組/許小姐收。信封請註明參加2008全國古蹟日攝影推廣活動。
九、評 審:
時間暫定 97年10月20 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地點:本處。
十、評審準則:
由本處聘請攝影、藝術與文學等專業領域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分票選,依作品之構圖、創意與影像品質、主題之適切性、文字內容表達之文學性,綜合評選優秀作品。
十一、公佈得獎名單:
97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公佈於本處網站,網址:http://www.hach.gov.tw。
得獎者須於11月5日(星期三)前交付原稿底片或檔案至本處。
十二、獎勵辦法:
- 金牌獎 1名,得商品提貨單12,000元。
- 銀牌獎 2名,各得商品提貨單8,000元。
- 銅牌獎 3名,各得商品提貨單5,000元。
- 優選獎10名,各得商品提貨單2,000元。
- 佳作獎10名,各得商品提貨單1,000元。
- 入選獎10名,各得商品提貨單500元。
※得獎者除得提貨單外,各得獎狀乙紙。(未錄取者一律不退件。)
十三、作品展示:
定於97年12月01日~12月31日(本處辦公室展演空間/假日暫不開放)
十四、領獎日期:
依得獎通知單時間為主。
十五、附 則:
- 參賽作品需以「2008全國古蹟日」系列活動為拍攝主軸,全國境內古蹟文化活動之紀錄作品。(詳各縣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查詢2008全國古蹟日系列活動訊息)
- 金、銀、銅牌,每人限得一獎,作品規格及題材不符者,不得參加比賽。
- 參賽得獎之商品提貨單,需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 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作品,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 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底片或原始檔案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若無法在期限內繳交者,取消 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與檔案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網頁、發行郵票及編印攝影專輯之權利,不另給酬。
-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 參賽攝影作品未錄取者一律不退件。
- 凡參賽者,即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更多資訊:
- 2008全國古蹟日系列活動「古蹟與創作」攝影推廣暨攝影展活動簡章 (DOC)
- 簡章 (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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