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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6日

[音樂]九十七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08/10/31)

壹、依據:
一、九十七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二、九十七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
二、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
三、培養各級師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
四、加強各級學校鄉土歌謠教學,以落實本土音樂教育。

參、組織:
設雲林縣學生音樂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
(一)音樂: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02-23880600轉153~155
(二)歌謠:國立台灣史前文物館 08-9381166轉723。
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北港鎮僑美國小 (雲林縣北港鎮草湖里華勝路655號) 。
電話:(05)7832307
網站:http://www.cmes.ylc.edu.tw/(163.27.221.65)
(所有比賽相關訊息,請隨時參閱本站)四、協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文化處、文昌國小、元長國小、惠來國小、大屯國小、
虎尾國小、斗六國中、北港國中、二崙國中、雲林國中。

肆、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一、學生音樂比賽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國小
A組、B組分(甲、乙組)
  1.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學生
  2. 就讀外僑學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同等學歷者
國中
A組、B組
  1.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學生
  2. 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學生
  3. 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學生
  4. 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5. 就讀外僑學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同等學歷者
高中職
A組、B組
  1.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學生
  2.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學生
  3. 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
  4. 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
  5. 就讀外僑學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同等學歷者
大專
A組、B組
  1.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 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 就讀外僑學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同等學歷者
  5. 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分組注意事項:
一、各學程之A組為音樂班組,B組為非音樂班組。
二、同一類組每一位學生僅得擇A或B組報名。
三、個人項目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A組競賽。若A組報名結
果並無音樂班學生報名,而僅有非音樂班學生報名時,則由本會逕予合併為B組競
賽。
四、報名團體項目A組者,音樂班之學生人數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三分之一;報名團體項目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音樂班學生。
五、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報名成員中最高學級之組別。(五專院校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
六、凡於國內學校就讀具有學藉之外國籍學生,具參賽資格。 註1:國小團體組【合唱、直笛合奏、兒童樂隊、管樂合奏、管弦樂合奏、弦樂合奏、國樂合奏、絲竹室內樂、口琴合奏、學生鄉土歌謠】, 13班以上為甲組, 12班以下為乙組,乙組可跨甲組,甲組不可跨乙組,甲乙組評分同標準,甲乙組第一名總分較高者,應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
註2:個人組(A、B)直笛獨奏、高中音直笛分開比賽,評分標準相同,高中音第一名總分較高者,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


二、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項目:合唱)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國小組 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國中組 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高中組 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日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教師組 任教於同一縣市之公私立學校教師組成之團隊,得跨校組之。

請於97年(10)月(31)日星期(一)前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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