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縣政府97.10.7府教社字第0970241900號
二、活動目的:
三、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二、活動目的:
- (一)為漁村風情留下美麗的畫面,喚起鄉民熱愛鄉土的情操。
- (二)為傳統文化及產業特色增添美麗的色彩,落實文化紮根的理想。
- (三)推廣青少年及兒童繪畫,倡導美學藝術,提昇鄉民藝術涵養。
- (四)鼓勵假日正當休閒活動,充實生活內涵,達成政府社區總體營造目標。
三、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彌陀鄉公所、壽齡國民小學
五、協辦單位:彌陀鄉農會、彌陀區漁會、彌陀鄉民代表會
六、報名方式:
七、比賽日期:民國97年10月18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
八、報到時間:當日上午7時50分起至9時整,逾時不予報到並視同放棄。
九、收件時間:當日上午11時30分至11時45分(逾時視同放棄)
十、比賽地點:彌陀區漁會廣場
十一、參加對象:全國各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稚園在籍學童。
十二、比賽規定:
十三、評審方式:
(ㄧ)由承辦單位聘請美術專家進行評審。
(二)比賽當日下午二時於壽齡國小禮堂公開評審,歡迎前往參觀。
(三)得獎名單經評審確認無誤後,公告於壽齡國小網站(www.sli.ks.edu.tw)。
十四、獎勵方式:
(一)特優獎:各組錄取三名,由縣府頒予獎狀乙紙,圖書禮卷300元。
(二)優等獎:各組錄取六名,由縣府頒予獎狀乙紙,圖書禮卷200元。
(三)佳作獎:各組錄取九名,由縣府頒予獎狀乙紙,圖書禮卷100元。
(四)入 選:依參賽人數酌取名額,由縣府頒予獎狀乙紙。
(五)指導獎:獲前三名成績之指導老師,由承辦單位呈報縣府獎勵。指導老師特優記嘉獎壹次(非服務本縣者及私立幼稚園教師,發予獎狀乙紙),優等及佳作各頒發獎狀乙紙。
(六)指導獎以不重複敘獎為原則(同時指導多件得獎,僅獎勵名次高者)。
(七)完成繳件作品者,於繳件完成時領取參賽紀念品一份。
(八)承辦學校於任務圓滿達成後,工作人員依據高雄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標準核實給予獎勵。
十五、工作人員及帶隊老師給予公假並得於活動結束後六個月內補假一天,唯課務自理。
十六、附則:作品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由主辦單位永久保留使用權。
十七、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協辦單位:彌陀鄉農會、彌陀區漁會、彌陀鄉民代表會
六、報名方式:
- (一)學校團體部份:即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班前截止,以學校(幼稚園)為單位填造名冊(報名表格式及報名注意事項請於壽齡國小網站(www.sli.ks.edu.tw)下載),以電子郵件傳送:
(帳號: solin@m1.sli.ks.edu.tw )( m1 的 '1' 是數字 ) 。
*傳送後請來電確定是否已傳送成功。已完成報名之學校(幼稚園),於當天下午下班前公佈在壽齡國小網站,以供查詢。
※注意: - 1.請務必使用制式表格,不要自行繕造表格。
- 2.請務必利用電子郵件傳送,不要利用傳真方式報名,以免學生姓名失真。
- (二)個 人 部 份:於比賽當天在會場現場報名。
- (三)備註:若有任何報名上的問題請電話聯絡(07-6196425 張中原主任)
七、比賽日期:民國97年10月18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
八、報到時間:當日上午7時50分起至9時整,逾時不予報到並視同放棄。
九、收件時間:當日上午11時30分至11時45分(逾時視同放棄)
十、比賽地點:彌陀區漁會廣場
十一、參加對象:全國各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稚園在籍學童。
十二、比賽規定:
- (一) 繪畫主題及範圍:漁鄉風情(彩繪漁港、虱目魚產業、彌陀鄉海岸景色及當日活動內容)
- (二) 分組方式:採幼稚園、低年級(國小一、二年級)、中年級(國小三、四年級)、高年級(國小五、六年級)、國中組等五組,分別錄取優勝作品。
- (三) 材料規格:畫紙由承辦單位提供背面蓋有戳記之四開圖畫紙,其餘繪畫用具請自行準備。
- (四) 參賽者應於規定範圍內現場作畫,不得由他人代筆或臨摹或抄襲模仿他人作品,若經大會有關人員發現,即取消其比賽資格。
- (五) 參賽者安全由所屬學校(幼稚園)帶隊老師或家長自行負責。
十三、評審方式:
(ㄧ)由承辦單位聘請美術專家進行評審。
(二)比賽當日下午二時於壽齡國小禮堂公開評審,歡迎前往參觀。
(三)得獎名單經評審確認無誤後,公告於壽齡國小網站(www.sli.ks.edu.tw)。
十四、獎勵方式:
(一)特優獎:各組錄取三名,由縣府頒予獎狀乙紙,圖書禮卷300元。
(二)優等獎:各組錄取六名,由縣府頒予獎狀乙紙,圖書禮卷200元。
(三)佳作獎:各組錄取九名,由縣府頒予獎狀乙紙,圖書禮卷100元。
(四)入 選:依參賽人數酌取名額,由縣府頒予獎狀乙紙。
(五)指導獎:獲前三名成績之指導老師,由承辦單位呈報縣府獎勵。指導老師特優記嘉獎壹次(非服務本縣者及私立幼稚園教師,發予獎狀乙紙),優等及佳作各頒發獎狀乙紙。
(六)指導獎以不重複敘獎為原則(同時指導多件得獎,僅獎勵名次高者)。
(七)完成繳件作品者,於繳件完成時領取參賽紀念品一份。
(八)承辦學校於任務圓滿達成後,工作人員依據高雄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標準核實給予獎勵。
十五、工作人員及帶隊老師給予公假並得於活動結束後六個月內補假一天,唯課務自理。
十六、附則:作品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由主辦單位永久保留使用權。
十七、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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