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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日

[美術]98年度雲林縣第十九屆兒童美術比賽(09.03.20)

截止日期:2009.03.20

一、目的:
加強推行美術教育,培養兒童創作發表與欣賞能力,陶冶其情操及引導正當之休閒生活,孕育完美人格,以達成兒童美術教育之功能。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文化處
(四)協辦單位:斗六市久安國小、水林鄉水林國小、西螺鎮文賢國小。

三、參加資格:
就讀於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均可報名參加

四、組別:
(一)繪畫類:
  1. 幼童組(幼稚園、托兒所學生)。
  2. 國小一年級組。
  3. 國小二年級組。
  4. 國小三年級組。
  5. 國小四年級組。
  6. 國小五年級組(情境佈置戶外寫生比賽)。
  7. 國小六年級組(情境佈置戶外寫生比賽)。
(二)書法組:
  1. 國小一~三年級組。
  2. 國小四年級組。
  3. 國小五年級組。
  4. 國小六年級組。

五、比賽方式及規定事項:
(一)一律採現場比賽方式,各組試題,均於比賽現場宣佈。
  1. 繪畫類使用素材不拘。
  2. 書法類一律以毛筆書寫,字體不拘。
  3. 比賽繪畫類(戶外寫生組)國小五、六年級學生,請視需要自備畫板、畫架及室外寫生用具﹝主辦單位僅提供參賽者座椅乙張﹞。
(二)比賽僅提供用紙一張,由承辦單位當場發放,其餘相關用品請參賽者自行準備(考場不得攜帶畫冊、字帖及畫紙、寫字格紙等進場)。
(三)參賽者不得有冒名頂替、請人代筆、或接受別人指導,作品正、反面均不得書寫姓名、學校名稱及其他記號,否則取消參賽資格。
(四)比賽鈴聲響起遲到逾15分鐘禁止入場,比賽時間未超過30分鐘不得出場。

六、比賽時間、地點:
(一)比賽時間:98年4月1日(星期三)下午。
(二)比賽地點:分三地點同時比賽,請依規定選擇比賽場地報名。
比賽分區鄉鎮別 比賽地點
甲 區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古坑鄉、大埤鄉。 斗六市久安國民小學
斗六市久安南路120號
乙 區北港鎮、水林鄉、口湖鄉、四湖鄉、台西鄉、東勢鄉、麥寮鄉。 水林鄉水林國民小學
水林鄉水北村文化路45號
丙 區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褒忠鄉。 西螺鎮文賢國民小學
西螺鎮公館里1號

(三)比賽時間與地點:
類別組別時間比賽試場
書法國小1-3年級組
國小4年級組
4月1日(三)
下午2:30-3:30
  1. 於比賽前一天公佈於斗六市久安國小、水林鄉水林國小、西螺鎮文賢國小等佈告欄公佈。
  2. 請於比賽前10分鐘至比賽地點報到完畢。
國小5年級組
國小6年級組
4月1日(三)
下午3:40-4:40
繪畫幼 童 組4月1日(三)
下午2:30-4:30
繪畫國小1-4年級4月1日(三)
下午2:30-4:30
繪畫國小5-6年級4月1日(三)
下午2:30~4:30
  1. 採戶外寫生比賽。
  2. 參賽者請於20分鐘
    前報到。


七、報名相關規定:
(一)自即日起至3月20日(五)止,以學校、園、所為單位,統一逕向斗六市久安國小以網路方式報名。報名網站:163.27.206.1,並請郵寄報名表以利校正,未郵寄報名表,視為報名無效(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郵寄地址:雲林縣斗六市久安南路120號。洽詢電話5222724(久安國小廖東潮、陳雅芳主任)或5340920(文化處馬小姐)。
(二)各校、園、所報名人數規定如下,各組報名人數如有溢報者,由承辦單位逕行依序刪除。
  1. 國小部份:國小繪畫類六組及書法類四組,學校班級數6班以下每組最多遴報1人、7-24班每組最多遴報2人、25-36班每組最多遴報3人、37班以上每組最多遴報4人。
  2. 園、所部份:繪畫類幼童組每園4班以上最多遴報4人,3班以下最多遴報2人。
(三)為免轉錄錯誤,請以電腦繕打姓名,不受理電話或傳真報名。
(四)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比賽報名表如有差異,以郵寄之比賽報名表為主。

八、評審、展覽及編印專輯:
(一)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或資深美術教師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
(二)各組優勝作品,訂於民國98年4月25日至5月10日在雲林縣政府文化處陳列館(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展出;6月3日至6月28日移至北港鎮笨港田園藝廊(北港鎮大同里文化路246號老人會館3樓)展出。得獎作品,雲林縣政府得以不同形式進行攝影、展覽、編輯、出版、印刷、研究、推廣、宣傳、數位化、登載網頁之權,不另給費。

九、獎勵:
(一)視各組參賽人數及作品水準,各組分別錄取第一、二、三名及優選、入選若干件,均由雲林縣政府頒贈獎狀及畫冊;入選以上之指導老師,頒給獎狀以玆鼓勵。
(二)參與本次主、協辦工作人員簽請敘獎。
(三)頒獎典禮訂於民國98年4月29日﹝星期三﹞下午2:00,在雲林縣政府文化處陳列館舉行,請各組獲獎單位及參賽者準時參加,詳情另行公佈。

十、經費:
由雲林縣政府98年文教活動—文物及畫廊管理—業務費 項下支應。

十一、附則:
(一)指導人員名單既經填列,不得更改,未填列者不予獎勵。
(二)為避免影響比賽之進行,各項比賽期間,隨隊人員禁止攝、錄影及進入比賽區域,否則該校學生以棄權論。
(三)參加比賽學童,給予公假登記,帶隊老師,給予公差登記。 

十二、本實施計劃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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