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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5日

[攝影]2009「相約埤頭鄉木棉花道」攝影比賽(09.03.30)

截止日期:2009.03.30

一、活動宗旨:
為推廣行銷全台最美麗又是唯一的埤頭鄉木棉花道之美,埤頭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特配合木棉花季活動舉辦2009年「相約埤頭鄉木棉花道攝影比賽」,期望透過攝影家的鏡頭,捕捉鄉境內木棉花盛開美景及木棉花季活動等人文生活影像…等美麗景色;經評選優勝作品由本所擇期公開頒獎,作品於鄉公所及鄉內各藝文展覽室隆重展出。

二、指導單位:
彰化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
埤頭鄉公所、埤頭鄉鄉民代表會。

四、協辦單位:
彰化縣攝影學會。

五、參賽資格:
採個人報名方式(不受理團體報名),凡愛好攝影之國內(外)人士均可參加

六、攝影時間:
即日起起至收件截止日。

七、攝影主題:
以本鄉境內木棉花道景色及2009年木棉花季活動(活動日期暫定3月20日,如有異動請隨時注意本所(網站)公告,交通位置圖如附件)等人文、自然景觀,以真實呈現生動而寫實的故事主題…等。

八、作品規格:
以相紙沖印或輸出6×8英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不得裝裱,軟片或數位不拘,連作不收,張數不限。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不得電腦後製(加字、彩繪、數位合成…等)。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

九、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8年3月30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截止日前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收件期限者,不予受理。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相約埤頭鄉木棉花道攝影比賽」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辦理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收件地點:
埤頭鄉公所社會課 (彰化縣埤頭鄉斗苑西路138號);電話04-8922117分機117、118。

十一、評審及公布:
  1. 由主辦單位邀集專家組成委員會(5名評審,至少2名外縣市評審),於98年4月09日上午9時30分起在埤頭鄉公所二樓禮堂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之(歡迎參觀)。
  2. 評選結果於98年4月10日起公布於本所全球資訊網站及公佈欄,並專函通知得獎人領奬時間、地點(未得獎者不另通知)。
  3. 參賽者應尊重評審決果,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為確保得奬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委員會共同認定之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4. 得獎作品將於決選公佈成績後擇期於本鄉鄉公所、地方文物館、老人文康中心等公開場所展出。

十二、獎項:
  • 金牌獎: 1名,獎金新台幣5仟元、獎牌乙面。
  • 銀牌獎: 1名,獎金新台幣4仟元、獎牌乙面。
  • 銅牌獎: 1名,獎金新台幣3仟元、獎牌乙面。
  • 優選獎: 8名,獎金新台幣1仟元,獎狀乙紙。
  • 佳作獎:15名,獎品乙份,獎狀乙紙。

十三、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且不違反善良風俗、未曾公開發表、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之單張作品。
  2. 參賽作品應於照片背面粘貼『相約埤頭鄉木棉花道攝影比賽』報名表,詳填各項資料。
  3. 佳作獎以上之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本所所有。
  4. 得獎作品應由得獎人於通知領獎日7天前向本所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600萬畫素以上之JPG檔),如無法於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
  5. 所有得獎作品,主辦單位享有使用於鄉政刊物、文宣、製作專輯、月曆…等之著作使用權,不另給酬。
  6.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7. 經評選得獎之作品,由本所收取原稿底片或高解析度數位檔案後予以沖洗及裱框展出,並列為本鄉圖書館藏。
  8. 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報繳所得稅,並一律以支票方式支付(獎金於主辦單位接獲專案補助款後給付),得獎者親自或委託到本所領取。
  9. 參賽者視為認同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違反本簡章相關規定者,不列入評審,得獎作品如經檢舉屬實,取消該獎位(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牌、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辦理單位無關。

十四、洽詢方式:
  1. 簡章索取:埤頭鄉公所網站
  2. 電話洽詢:埤頭鄉公所(04)8922117分機117、118楊先生、陳小姐。

十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解釋、修正之。

十六、附件 - 埤頭鄉木棉花道交通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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