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06.20
一、依據:
(一)中興新村藝術文化村計畫—竹藝博物館館藏充實。
(二)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臺灣省政府、南投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一、依據:
(一)中興新村藝術文化村計畫—竹藝博物館館藏充實。
(二)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臺灣省政府、南投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三、報名資格及方式:
(一)資格:個人、公司或團體,具備合格證件。
(二)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8年6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填妥報名表(附件1)封並附參選作品照片。如初選通過後本局另行通知複選,複選時作品需裝妥固定確保運送安全,郵寄或親送至「54064南投市建國路135號」,洽詢電話:049-2231191轉510。
(三)應檢附文件:個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法人檢附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包括公司執照、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立案證明,如為公立機構應附公函或加蓋關防之投標同意書或授權同意書)。
四、徵選方式:
符合報名資格者,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諮詢委員會,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審查報名證件、照片,通過者邀請作品送件複選。
五、採購價格:
總金額新台幣274萬5仟元整。報名價格未達新台幣10萬元整,依諮詢委員會建議價格採購;價格10萬元以上者,需再辦理議價。
六、審查原則:
(一)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委員,就藝術價值、作者代表性、歷史價值、稀有性、價格合理性進行審查,並獲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者。
(二)預定於98年7月中完成初審,初選通過者由本局另行通知實品送件複選。
(三)複選時請以箱盒妥善包裝,並註明報名者,親送或掛號寄送至本局藝術課收,本局將依報名價格辦理保險(不含運送及自負額)。
七、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作品須來源清楚,且不得仿冒、抄襲、翻製或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之情事。
(二)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加資格,除追繳原採購金額外,所涉違反事宜,參加者應自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三)參加作者授權本局以任何形式行使重製、及公開陳列、展示、印製、光碟、宣傳品設計等及建置於網際網路公開傳輸等方式,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利用本著作,創作者不得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複選獲選者需同意簽署授權書)。
(四)參選作品應妥善包裝,寄送途中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作品污損、破裂或遺失,本局恕不負賠償及修補之責。
(五)複選未通過藝術品另函通知領回,逾期不負保管之責。
(六)參加者視為認同本徵選說明,對諮詢委員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七)本徵選簡章如有未盡事宜,辦理單位得修訂公佈之。
(一)資格:個人、公司或團體,具備合格證件。
(二)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8年6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填妥報名表(附件1)封並附參選作品照片。如初選通過後本局另行通知複選,複選時作品需裝妥固定確保運送安全,郵寄或親送至「54064南投市建國路135號」,洽詢電話:049-2231191轉510。
(三)應檢附文件:個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法人檢附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包括公司執照、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立案證明,如為公立機構應附公函或加蓋關防之投標同意書或授權同意書)。
四、徵選方式:
符合報名資格者,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諮詢委員會,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審查報名證件、照片,通過者邀請作品送件複選。
五、採購價格:
總金額新台幣274萬5仟元整。報名價格未達新台幣10萬元整,依諮詢委員會建議價格採購;價格10萬元以上者,需再辦理議價。
六、審查原則:
(一)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委員,就藝術價值、作者代表性、歷史價值、稀有性、價格合理性進行審查,並獲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者。
(二)預定於98年7月中完成初審,初選通過者由本局另行通知實品送件複選。
(三)複選時請以箱盒妥善包裝,並註明報名者,親送或掛號寄送至本局藝術課收,本局將依報名價格辦理保險(不含運送及自負額)。
七、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作品須來源清楚,且不得仿冒、抄襲、翻製或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之情事。
(二)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加資格,除追繳原採購金額外,所涉違反事宜,參加者應自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三)參加作者授權本局以任何形式行使重製、及公開陳列、展示、印製、光碟、宣傳品設計等及建置於網際網路公開傳輸等方式,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利用本著作,創作者不得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複選獲選者需同意簽署授權書)。
(四)參選作品應妥善包裝,寄送途中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作品污損、破裂或遺失,本局恕不負賠償及修補之責。
(五)複選未通過藝術品另函通知領回,逾期不負保管之責。
(六)參加者視為認同本徵選說明,對諮詢委員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七)本徵選簡章如有未盡事宜,辦理單位得修訂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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