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09年5月15日

[美展]98年「第11屆新莊美展」(09.06.23)

截止日期:2009.06.23

一、主 旨:
為提倡新莊市民美術教育,關切社區藝術文化的保存與延續,舉辦新莊美展以提昇藝術創作水準,並促進地方文化藝術交流,分享學習成果,展現新莊之美。

二、辦理單位:
  1. 主辦單位:新莊市公所、新莊市民代表會
  2. 承辦單位: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三、徵件項目:
油畫類、水墨類、攝影類

四、創作內容:
油畫類、水墨類:舉凡人文景觀、街景特色、溪河山景等為創作內容。
攝影類:以文史、古蹟、廟宇、老街、老行業、建築…等,以表達溫馨人文意象之美為創作內容。

五、實施辦法:採初選、決選兩階段。
初選決選
  1. 以6×8吋彩色照片一張參加初選。
  2. 請詳填(附表一、二、三)附表三填妥請黏貼於信封外,請參選者自行勾選「徵件類別」,以上文件請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3. 初選資料恕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4. 作品參選各類以一件為限,不收連作
  5. 團體報名者應一件一封個別裝袋交寄或親送,資料混雜難辨或填寫不全者,不予受理。
  1. 初選通過者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檢送作品原作參加決選。
  2. 參與決選者請填妥(附表四、五)以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3. 作品裝框不得採用玻璃、超出尺寸規格者或未按規定事項辦理者,均不予受理。
  4. 作品郵寄送件者,須包裝妥善,請務必以厚紙箱寄送(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因郵遞過程作品損壞之責,請由作者自行負責。


類別組別尺寸規格注意事項收件日期
油畫高中裱框後長以130公分,
寬以110公分為上限。
  1. 決選送件請繳交裝裱完成之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
*初選收件日期:
6/9(二)~6/23(二)
1.請用掛號寄出(郵戳為憑),並於信封上註明「新莊美展徵件」。
2.初選資料恕不退還,請自留備份。*決選收件日期:
7/7()~7/21()
社會
水墨國中限四開(含)以下,精裱後,寬以50公分為上限。
  1. 國中組限就讀或設籍新莊市之學生參加。
高中高中組限對開;
社會組限全開。
  1. 卷軸者限直式。經裝裱後,寬不得超過110cm,長不得超過240cm,須親自落款,並附加塑膠套。
  2. 裝框者直、橫式均可。惟裝框後尺寸寬不得超過110cm,長不得超過175cm。
社會
攝影高中
  1. 以(6×8吋)彩色照片一張參加初選。
  2. 初選通過者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檢送裱框作品原作(16×20吋)參加決選。
  1. 彩色、黑白混合評選。
  2. 裱框於木框或鋁框均可,玻璃框一律不收。
  3. 作品如非本人拍攝、冒偽、拷貝、電腦合成影像等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參賽資格。
  4. 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之底片,若為數位檔之解析度需為600萬畫素以上(含600萬畫素)。
社會
  1. 以上作品不收連作。
  2. 作品裝框不得採用玻璃,裝用玻璃、超出規格尺寸者或未按規定事項辦理者,均不予受理。
  3. 國中組限就讀或設籍新莊市之學生參加。
  4. 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送件表、收據、身份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同交寄。
  5. 裱框作品請務必以厚紙箱寄送,惟遇人力不可抗拒、作品結構本身裝置不良或運送過程瑕疵而遭致損壞者,中心恕不負賠償之責。


六、收件地點、時間:
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242台北縣新莊市中平路133號
週二~六上午九時至晚上八時,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週一休館恕不辦理收件。

七、決選得獎名單公佈:
98年7月29日(三)

八、退件辦法:
  1. 初審照片及資料恕不退還,請參選者自留備份。
  2. 未得獎作品請於98年7月31日(五)至8月19日(三)憑收據至新莊文藝中心辦理退件。
  3. 得獎作品請於98年10月02日(五)至10月18日(日),憑收據至新莊文藝中心辦理退件。
  4. 作品逾期未領回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九、展出時間、地點:
98年9月18日(五)至9月30日(三)於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藝術廳展出。

十、頒獎及開幕茶會:
98年9月19日(六)上午10時於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舉行。

十一、注意事項:
  1. 參賽作品須為近二年內之創作,作品參選各類以一件為限。
  2. 資料不符、填寫不全、作品結構或裝置不良者不予受理。
  3. 集體送件者,送件人須待點收人員完成收件程序無誤後,方可離開。
  4. 參加作品不得由他人代筆,若經評審委員認定不實者,即取消參加資格。
  5. 參展作品文藝中心負保管之責,並有展覽、攝影、刊登及出版等權利(如遇著作權爭議,作者應自行負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及作品結構本身或裝置不良而遭致損壞者,中心恕不負賠償之責。
  6. 曾公開展示或參加任何比賽得獎之作品不得參賽,經檢舉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

十二、獎勵辦法:
1.各組分別錄取一、二、三名各一名,並依作品水準及評定標準評選佳作三至五名,由本所頒發獎狀、獎金,以上各組成績如未臻水準,得以從缺。
2.「新莊藝術獎」(簡稱新藝獎);為鼓勵新莊在地創作者,凡設籍新莊市,各類高中組以上之得獎者,評審得從中評選一名。
3.獎金: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佳作
5,000元4,000元3,000元獎狀一幀
10,000元8,000元6,000元獎狀一幀
50,000元30,000元20,000元獎狀一幀
新莊藝術獎5,000元

※獎額超過新台幣20,000元以上依規定須扣繳10%之稅金。
※以上各組成績如未臻水準,得以從缺。

十三、附則:
本要點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四、洽詢電話:
(02)2276-0182 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十五、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新莊文藝中心索取或上網下載;
網址:www.chccc.gov.tw 地址:台北縣 242 新莊市中平路133號


更多資訊: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