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07.15
一、宗旨
為鼓勵全民來雲林縣觀光旅遊,參與活動並紀錄活動精華,特舉辦本攝影比賽。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雲林縣文化基金會
承辦單位:雲林縣攝影學會
三、攝影題材
以本次「親子沙雕藝術」期間全程活動為主題。
一、宗旨
為鼓勵全民來雲林縣觀光旅遊,參與活動並紀錄活動精華,特舉辦本攝影比賽。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雲林縣文化基金會
承辦單位:雲林縣攝影學會
三、攝影題材
以本次「親子沙雕藝術」期間全程活動為主題。
四、比賽規格
五、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報名參加。
六、收件日期
自活動開始日起~至98年7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活動日期請注意雲林縣政府網站
七、收件地點
雲林縣攝影學會
虎尾郵政175號信箱或虎尾鎮公安路75巷20-3號
八、評審時間及地點:
將邀請國內知名攝影專家於98年7月18日(星期六),上午 9:00在雲林縣文化處公開評審(評審現場歡迎參觀)
九、入選與得獎公布
入選作品將於雲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站公告。
十、頒獎:
另行公告並個別通知。
十一、獎勵辦法
十二、附則
十三、活動日程表
6月22日 材料沙進場,23日-25日 沙雕藝術家開雕,26日 沙雕藝術家封固收尾,27日-28日 沙雕藝術活動揭幕、作品展示及教學,29日-7月3日 工作人員導覽,7月4日-5日 比賽、評審及作品展。
- 以數位相機或傳統相機拍攝,數位相機拍攝照片畫質須在六百萬畫素以上。
- 參賽作品規格以相紙沖印或輸出5×7英吋之彩色照片。
- 參賽作品需為投稿本人合法攝影作品,不得拷貝、加色或格放,並需於參賽作品報名表填載拍攝時間、地點、題名。
- 參賽作品必需非其他攝影比賽之得獎作品。
- 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作者需自行處理,與主辦單位無涉‧若有糾紛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並取消獎項。
- 金、銀、銅得獎者不予重複,優選及佳作則不在此限,比賽作品未達水準者,獎項得從缺。
- 凡經入圍者,須於通知期限內繳交作品原始數位檔案或底片,逾期視同放棄資格。已交付原稿者,不得於公布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
- 各獎項之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需扣繳者應依規定扣稅。
- 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有使用權利,例如出版相關紀念品、展覽、公開發表、重製…等,及相關權利。得獎作品如有冒偽、抄襲、拷貝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攝影比賽得獎或展出,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五、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報名參加。
六、收件日期
自活動開始日起~至98年7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活動日期請注意雲林縣政府網站
七、收件地點
雲林縣攝影學會
虎尾郵政175號信箱或虎尾鎮公安路75巷20-3號
八、評審時間及地點:
將邀請國內知名攝影專家於98年7月18日(星期六),上午 9:00在雲林縣文化處公開評審(評審現場歡迎參觀)
九、入選與得獎公布
入選作品將於雲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站公告。
十、頒獎:
另行公告並個別通知。
十一、獎勵辦法
- 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壹萬伍仟元正
- 銀牌獎一名:獨得獎金壹萬元正
- 銅牌獎一名:獨得獎金陸仟元正
- 優選獎五名:各得獎金參仟元整
- 佳作二十四名:各得獎金壹仟元正
十二、附則
-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 隨時增訂之。
十三、活動日程表
6月22日 材料沙進場,23日-25日 沙雕藝術家開雕,26日 沙雕藝術家封固收尾,27日-28日 沙雕藝術活動揭幕、作品展示及教學,29日-7月3日 工作人員導覽,7月4日-5日 比賽、評審及作品展。
更多資訊:
- 雲林縣「親子沙雕藝術」攝影比賽簡章 (DOC)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