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09年7月19日

[攝影]二○○九年臺北聽障奧運期間聾文化展演活動 - 臺北國際聽障嘉年華攝影比賽(09.08.21)

截止日期:2009.08.21

二○○九聽障奧運即將在臺北舉行!美麗台灣‧活力臺北,台灣的美是大家都知道的,生長在這美麗的寶島上,你是否曾為某個場景或人文風情而留下深刻印象呢?為提升運動文化,藉由二○○九聽障奧運會之活動平臺,提供給愛好攝影人士一個展現攝影技術的機會,捕捉相關運動精彩畫面與詮釋,鼓勵民眾探索、瞭解運動之美、深化運動文化之認知。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二〇〇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聾人協會

二、參賽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愛好攝影的聽語障人士。(以身心障礙手冊為憑)

三、目的:
以「耀出自信‧藝動人生」為活動主題,以發耀出個人自信,利用藝術及動態展現出人生。

四、主題內容:
  1. 以國內聽障運動相關競技運動、運動設施、運動賽事等及運動藝術、文化、美學等,能夠展現運動之力與美的影像及令人懷念的相關運動情境
  2. 相關聾人文化生活
  3. 臺灣新竹以北的地區自然景觀、人文風情、自然生態、建築古蹟與在地文化之美

五、比賽規格:
  1.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間於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8 月 21 日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2. 參賽作品須沖放為5×7吋之彩色或黑白相片,以底片、相紙、廠牌形式不拘(彩色負片、幻燈片、數位相機均可)。惟參賽作品應繳交底片或數位檔案,數位檔案須600萬畫素(2000x3000)以上
  3.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限六張以內,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4. 參賽作品後製規定:僅可適度銳利化、提高飽和度、適當調整亮度對比之後製技巧。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裝裱、格放、加色、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框線、組合及連作不收或無中生有,或有中變無,凡有以上情況所產生之違規作品不予評審,以棄權論。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執行單位無關。
  5.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臺北國際聽障嘉年華會攝影比賽」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辦、執行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6.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無條件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享有無限次數使用於廣告宣傳、媒體刊登、報導雜誌、網站宣傳等之著作使用權,且不需另給報酬。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作者並不得對主辦、執行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7.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8. 參賽作品若未達標準,獎項得以從缺或減之。
  9.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獎品價值超過新台幣13,333元者,獎品價值須依照規定扣除所得稅(中華民國國籍者扣15%)。
  10. 0.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其他未盡事項,主辦、執行單位得隨時公開說明解釋。

六、獎勵辦法:
  • 金牌獎(乙名):獎狀乙張、等值新台幣3萬元獎品(含稅)
  • 銀牌獎(乙名):獎狀乙張、等值新台幣2萬元獎品(含稅)
  • 銅牌獎(乙名):獎狀乙張、等值新台幣1萬元獎品(含稅)
  • 優選獎(六名):獎狀乙張、等值新台幣2仟元獎品(含稅)
  • 佳作獎(十五名):獎狀乙張、等值新台幣5佰元獎品(含稅)

七、評選方式:
  1. 由執行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決定各獎項得獎人。
  2. 參賽者需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3. 參賽者寄交之照片,於評審前由執行單位給予各參賽照片編號,不附帶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比賽之公平性。
  4. 評審作品標準:主題意涵:40 %、表現技巧:30 %、影像構思:30 %
  5. 評審日期於2009 年 8 月 22 日(星期六下午),評選結果將於活動網站上公布。
  6. 評審地點於臺北小巨蛋或中華民國聾人協會(暫定)公開評審。

八、報名方式:
  1. 請參賽者先至中華民國聾人協會網站 http://www.nad.org.tw/ 下載報名表,填妥報名表再將資料以郵遞方式寄發。
  2. 報名完成後在截止日前,將作品、報名表一同送到執行單位。繳交資料概不退件,均請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作品由執行單位自行處理,參賽者不得異議。請於信封外註明:『臺北國際聽障嘉年華會攝影比賽』報名資料。
  3. 每件作品背面需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及逾期交件者皆不予受理。
  4. 如比賽獲選作品請於通知時,繳交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並請簽署「著作財產轉讓同意書」,若原始資料不符規定者執行單位將有權取消其獲獎資格。

九、收件日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 2009 年 8 月 21 日止(以郵戳為憑)

十、收件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一段 140、142 號 3 樓 中華民國聾人協會 收
(信封註明「臺北國際聽障嘉年華會攝影比賽」)

十一、洽詢電話及傳真:
  • TEL:(02) 2361-8022 溫政霖先生(0927026057、0980936914)
  • FAX:(02) 2361-8023 臺北國際聽障嘉年華會
  • E-mail:yhoosir@gmail.com

十二、得獎公布與獎項頒發:
  1. 得獎作品預定於2009 年 8 月 22 日公布於中華民國聾人協會網站,並且於2009年8月24日專函通知得獎者。
  2. 獎項頒獎日期於2009 年 9 月 12 日,將配合「臺北國際聽障嘉年華會-聽障者才藝模特兒選拔活動」決選頒獎典禮共同進行頒獎。

十三、得獎作品繳交期限:
  1. 得獎者須於2009 年 8 月 25 日前,繳交得獎作品原始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燒成電子光碟(規格請參照以下注意事項)。
  2. 並須簽署「著作財產轉讓同意書」,寄至:100 台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一段 140、142 號 3 樓 【以郵戳為憑】。
  3. 如無法於期限內繳交或繳交之數位檔或底片不符合規定則取消得獎資格,並由較次者依順序遞補。

十四、得獎作品繳交規格注意事項:
  1. 本活動佳作以上得獎作品將特別以8×12吋(2000x3000)輸出展示於臺北小巨蛋,請得獎者接獲通知後提供作品原始數位檔案或傳統底片,執行單位統一將數位檔案或或傳統底片送印輸出。
  2. 為了得獎作品展出更臻完美,提醒參賽者注意,交件規格如下:
    ◆ 數位攝影參賽者-通知獲獎展出繳交原始數位JPG檔光碟(須600萬畫素以上)。
    ◆ 傳統攝影參賽者-通知獲獎展出繳交原始正片或負片及另轉數位TIFF檔光碟(須600萬畫素以上)。

十五、得獎作品展覽方式:
「臺北國際聽障嘉年華會攝影比賽」為攝影主題,特別將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優選獎、佳作獎之得獎作品與「臺北國際聽障嘉年華會-攝影展覽」活動結合,於2009 年 9 月 5 日 至 2009 年 9 月 15 日在臺北小巨蛋展出為期11天,詳情請密切注意本活動網站中公佈。

十六、注意事項:
  1. 郵寄參賽之作品,請自行保留珍貴照片,一律不予退件。
  2. 凡參賽作品因郵寄途中或不可抗拒之災害造成作品損壞,主辦、執行單位恕不負責。
  3. 參賽者需同意主辦、執行單位由入選者的作品集內,挑選合適的作品集結在臺北小巨蛋進行展覽。
  4. 凡參加本競賽活動,視同承認本規則之各項規定。
  5. 主辦、執行單位保留以上活動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


更多資訊: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