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11.15
一、宗旨:
為透過鏡頭紀錄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與共勤機關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害」空中救災勤務機動性、效率實錄,藉由本次比賽,匯集本總隊執行救災、救護、救難、運輸與觀測偵巡五大任務主題之寫實攝影作品,以永誌執行空中勤務機組人員英勇冒險救災事蹟。
一、宗旨:
為透過鏡頭紀錄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與共勤機關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害」空中救災勤務機動性、效率實錄,藉由本次比賽,匯集本總隊執行救災、救護、救難、運輸與觀測偵巡五大任務主題之寫實攝影作品,以永誌執行空中勤務機組人員英勇冒險救災事蹟。
二、主辦單位: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三、活動日期:
即日起至98年11月15日。
四、參加對象及組別:
歡迎全國所有愛好攝影人士共襄盛舉。
五、比賽主題:
闡述本總隊航空器、機組人員冒險犯難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害」空中救災、救護、救難、運輸與觀測偵巡五大任務之情境寫實畫面之攝影作品。
六、比賽辦法:
(一) 作品規格:
(三)收件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3段200號10樓。請參賽者將作品裝袋,註明「參加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害」空中救災勤務攝影」,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
(四)洽詢電話:(02)8911-1100#521周明傑(簡章及相關訊息請上本總隊網站查詢 www.nasc.gov.tw)。
七、評審:
由本總隊邀請攝影學會攝影名家3至5人公開評選。
八、獎勵:
(一) 凡得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未得獎作品不另通知,主辦
單位得視情況決定是否辦理頒獎儀式。
(二)獎項:
九、其他規定:
(一) 參賽者請正楷詳填「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害空中救災」攝影比賽報名表,並浮貼於參賽照片背面(1件1張,詳如附表),未填寫完整者不予評選。
(二)作品如需退件(得獎者除外),請於報名報勾選,未勾選者視同不領回,由本總隊逕為處理。
(三)每人參賽張數以10件為限,若超過件數,得由主辦單位任選10件參賽,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四)前3名作品每人限錄取1件。
(五)比賽作品經評選評核未達水準之獎項得從缺。
(六)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並應於參賽表格內簽署「著作財產權讓予同意書」(詳如附表),未簽署者不予評選。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均不另致酬。
(七)比賽作品不得有違反著作權法及本簡章所規定之事項,若經檢舉查證屬實,得取消得獎資格,獎牌、獎狀、獎金應繳回,獎項不遞補,主辦單位所受之一切損害賠償亦需負責。
(八)參賽者請妥善管理參賽作品電子檔,以備查核。
(九)得獎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凡報名者均視為認同本計畫之各項規定。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三、活動日期:
即日起至98年11月15日。
四、參加對象及組別:
歡迎全國所有愛好攝影人士共襄盛舉。
五、比賽主題:
闡述本總隊航空器、機組人員冒險犯難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害」空中救災、救護、救難、運輸與觀測偵巡五大任務之情境寫實畫面之攝影作品。
六、比賽辦法:
(一) 作品規格:
- 高階數位相機拍攝之作品(5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原始檔案為最大尺寸之jpg(fine、high、quality)或tiff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不得使用Photoshop、Photoimpact等影像軟體做任何影像合成)。
- 沖洗成6×8吋或最寬邊不超過8吋之照片參賽,並附原始檔光碟。
- 民國98年8月5日以後所拍莫拉克颱風救災之作品。
- 不得裝裱、護褙、格放、加色。
(三)收件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3段200號10樓。請參賽者將作品裝袋,註明「參加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害」空中救災勤務攝影」,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
(四)洽詢電話:(02)8911-1100#521周明傑(簡章及相關訊息請上本總隊網站查詢 www.nasc.gov.tw)。
七、評審:
由本總隊邀請攝影學會攝影名家3至5人公開評選。
八、獎勵:
(一) 凡得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未得獎作品不另通知,主辦
單位得視情況決定是否辦理頒獎儀式。
(二)獎項:
名 次 | 名額 | 獎 勵方式 |
第一名 | 1名 | 獎 金2萬5千元(獎牌乙面) |
第二名 | 2名 | 各獎金1萬2千元(獎牌乙面) |
第三名 | 3名 | 各獎金7千元(獎牌乙面) |
優選 | 5名 | 各獎金3千元(獎狀乙紙) |
佳作 | 6名 | 各獎金1千5百元(獎狀乙紙)。 |
九、其他規定:
(一) 參賽者請正楷詳填「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害空中救災」攝影比賽報名表,並浮貼於參賽照片背面(1件1張,詳如附表),未填寫完整者不予評選。
(二)作品如需退件(得獎者除外),請於報名報勾選,未勾選者視同不領回,由本總隊逕為處理。
(三)每人參賽張數以10件為限,若超過件數,得由主辦單位任選10件參賽,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四)前3名作品每人限錄取1件。
(五)比賽作品經評選評核未達水準之獎項得從缺。
(六)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並應於參賽表格內簽署「著作財產權讓予同意書」(詳如附表),未簽署者不予評選。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均不另致酬。
(七)比賽作品不得有違反著作權法及本簡章所規定之事項,若經檢舉查證屬實,得取消得獎資格,獎牌、獎狀、獎金應繳回,獎項不遞補,主辦單位所受之一切損害賠償亦需負責。
(八)參賽者請妥善管理參賽作品電子檔,以備查核。
(九)得獎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凡報名者均視為認同本計畫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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