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10.05.02
一、宗 旨:
配合高雄市第30屆體育季,推廣全民體育,展現運動之力與美。
二、指導單位:
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處。
一、宗 旨:
配合高雄市第30屆體育季,推廣全民體育,展現運動之力與美。
二、指導單位:
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處。
Nikon D90+18-105mm VR(公司貨)
四、承辦單位:
高雄市攝影家學會。
五、協辦單位:
高雄市望角攝影藝術研究會。
六、題 材:
凡本屆體育季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競賽,富有真實性、趣味性及倡導性之照片。
七、參加資格:
凡熱愛體育及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八、作品規格:
(1)作品一律放大5x7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參加張數不限,不得裝裱,連作不收。
(2)以本屆體育季活動現場拍攝為準,不得合成或過度後製修整。

Canon 500D+18-200 IS(公司貨)九、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9年5月2日截止(以送達為準)。
十、收件地點:
高雄市體育處全民運動組(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 TEL:07-723-1694~645)。
十一、評審日期:
99年5月8日(六)下午1時,假高雄市體育處3樓會議室公開評審,歡迎參觀指教。
十二、頒 獎:
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十三、獎 勵:
十四、附 則:
(1)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加表詳寫資料,否則恕不予評審。
(2)金、銀、銅牌獎,得獎者不得重覆。
(3)所有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均不退件,得獎作品版權與主辦單位共有,主辦單位有權在各媒體、雜誌發表或展出不另給酬。
(4)得獎獎金超過13,334元,依稅法規定扣繳15%之稅金。
(5)得獎者:須交付至少1MB以上JPG電子檔案,方能給獎。
(6)作品於郵寄等發生損失或不可抗拒之意外,自行負責。
(7)所有得獎作品為作者個人所拍攝,凡違反規定之作品,經查證屬實,不得比賽或獎位取消,遺缺不再遞補。參加本影賽,即視同意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8)體育季活動日程表列於背面,如因特殊因素更改活動時間與場地,恕不另行通知。歡迎注意高雄市體育處 http://www.khms.gov.tw 及高雄市攝影家學會 http://www.wspa.org.tw 網站。或有未詳者請洽詢體育處全民運動組,
電話:07-7231694轉645-648】
高雄市攝影家學會。
五、協辦單位:
高雄市望角攝影藝術研究會。
六、題 材:
凡本屆體育季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競賽,富有真實性、趣味性及倡導性之照片。
七、參加資格:
凡熱愛體育及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八、作品規格:
(1)作品一律放大5x7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參加張數不限,不得裝裱,連作不收。
(2)以本屆體育季活動現場拍攝為準,不得合成或過度後製修整。
Canon 500D+18-200 IS(公司貨)九、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9年5月2日截止(以送達為準)。
十、收件地點:
高雄市體育處全民運動組(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 TEL:07-723-1694~645)。
十一、評審日期:
99年5月8日(六)下午1時,假高雄市體育處3樓會議室公開評審,歡迎參觀指教。
十二、頒 獎:
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十三、獎 勵:
- 金牌獎1名:頒發獎狀乙紙,獎金叁萬元整。
- 銀牌獎1名:頒發獎狀乙紙,獎金貳萬元整。
- 銅牌獎1名:頒發獎狀乙紙,獎金壹萬元整。
- 優選獎10名:各頒發獎狀乙紙,獎金貳仟元整。
- 入選獎20名:各頒發獎狀乙紙,獎金壹仟元整。
十四、附 則:
(1)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加表詳寫資料,否則恕不予評審。
(2)金、銀、銅牌獎,得獎者不得重覆。
(3)所有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均不退件,得獎作品版權與主辦單位共有,主辦單位有權在各媒體、雜誌發表或展出不另給酬。
(4)得獎獎金超過13,334元,依稅法規定扣繳15%之稅金。
(5)得獎者:須交付至少1MB以上JPG電子檔案,方能給獎。
(6)作品於郵寄等發生損失或不可抗拒之意外,自行負責。
(7)所有得獎作品為作者個人所拍攝,凡違反規定之作品,經查證屬實,不得比賽或獎位取消,遺缺不再遞補。參加本影賽,即視同意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8)體育季活動日程表列於背面,如因特殊因素更改活動時間與場地,恕不另行通知。歡迎注意高雄市體育處 http://www.khms.gov.tw 及高雄市攝影家學會 http://www.wspa.org.tw 網站。或有未詳者請洽詢體育處全民運動組,
電話:07-7231694轉64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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