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10年5月31日

[攝影]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第二屆水利生態之美攝影比賽(2010.07.15)

截止日期:2010.07.15


Canon S90 超大光圈懷舊復古機(公司貨)
Canon S90 大光圈復古機
宗旨:
希望藉由本活動,導引人們一覽深入水利風情知性之旅,以及豐富的生態情境及秀麗的農田景觀,緬懷前人建設之篳路藍縷,體查政府與石門農田水利會在水利工程建設的貢獻,也體驗人類與大自然間的和諧共處之道。

主辦單位:
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承辦單位:
社團法人桃園縣攝影學會

Panasonic LX3 經典復古原電超值組(公司貨)
Panasonic LX3 超值組(公司貨)
徵選主題:
石門農田水利會灌區內水利生態之人文、地理、景觀及活動紀錄等

石門農田水利會灌區範圍:
  1. 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仁善里、仁義里、仁愛里、仁和里、仁武里、僑愛里。
  2. 桃園縣桃園市中德里、玉山里。
  3. 桃園縣八德市(不含大福里、茄明里、高城里、永豐里、高明里)。
  4. 桃園縣中壢市(不含月眉里、青埔里、文化里、山東里、洽溪里)。
  5. 桃園縣平鎮市(不含莊敬里、山峰里、湧安里、湧光里、湧豐里、福林里)。
  6. 桃園縣楊梅鎮。
  7. Canon 550D+18-55IS光學防震變焦組(公司貨)
    Canon 550D+18-55IS光學防震變焦組(公司貨)
    桃園縣新屋鄉頭洲村、九斗村、清華村。
  8. 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崙坪村、富源村。
  9. 新竹縣湖口鄉愛勢村、中勢村、長嶺村、湖口村、湖鏡村、湖南村、波羅村、鳳凰村、鳳山村、中興村、信義村、中正村、德盛村、和興村。
  10. 新竹縣新豐鄉員山村、松林村。
  11. 石門大圳渠道沿線。 

備註:
  1. 拍攝地點以石門農田水利會灌區範圍為限。
  2. 灌區範圍若有不詳處,請洽本會洽詢(03)492-7713#131。

Nikon D90+18-105mm VR 防震頂級組(公司貨)
Nikon D90+18-105mm VR 防震頂級組(公司貨)
建議拍攝主題例如:
  1. 本會水利灌溉設施。
  2. 水田生態、農村環境、農民耕作情境。

拍攝時限:
公布之日起至收件截止日。

作品規格:
(一)參賽作品一律以相紙沖印成8×12英吋之彩色照片,不得留邊,每人以每組10件為限,以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不得後製作。
(二)使用數位相機拍攝者,圖檔畫素必須達600萬畫素,原始檔案為2000*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檔或RAW檔
(三)格放、疊片、加色、電腦合成、拷貝、抄襲、連作等作品不收。
Canon EOS 7D單機身(公司貨)
Canon EOS 7D單機身(公司貨)
(四)參賽作品背面需貼參賽表﹝可由主辦及承辦單位相關網站下載﹞、地點未填者不予評審。

參賽對象:
全國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9年7月15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

收件地點:
親自送件或寄達桃園縣攝影學會收(地址:320桃園縣中壢市自忠二街224號1樓),電話03-4679959,信封上請註明(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第二屆水利生態之美攝影比賽)

評審時間地點:
99年7月24日(星期六)上午九時於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桃園縣 平鎮市延平路二段68號)公開評審。

評審委員:
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7人評審(含水利會評審2人)。 
頒獎:

 

 

 

社會組

員工組

獎別

名額

獎金

獎牌(狀)

獎別

名額

獎金

獎牌(狀)

金牌獎

1

壹萬伍仟元正

獎牌一面

金牌獎

1

壹萬伍仟元正

獎牌一面

銀牌獎

1

壹萬貳仟元正

獎牌一面

銀牌獎

1

壹萬貳仟元正

獎牌一面

銅牌獎

1

壹萬元正

獎牌一面

銅牌獎

1

壹萬元正

獎牌一面

佳作

30

貳仟元正

獎狀一張

佳作

20

貳仟元正

獎狀一張

(一)得獎名單於評審五日內公告於主(承)辦單位網站並個別郵寄通知得獎人。
(二)得獎作品應於接獲通知期限內交付原稿底片或數位影像光碟(底片及光碟概不退還),如無法於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
(三)頒獎日期及地點另行通知。

參賽規則:
阿凡達鐵盒版藍光BD / Avatar
Avatar 阿凡達鐵盒版藍光
(一)參賽者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不予評審。
(二)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作品,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三)未入選之參賽作品,請於評審公告一個月內至石門農田水利會自行領回,逾期不負保管之責。
(四)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經評審公佈入選作品,不得自行取消資格。
(五)入選作品之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不另酬謝。
(六)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委員會共同認定之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七)已得獎過之作品不得參賽,如經查審得獎,除取消得獎資格外,已領之獎金予以追回。
(八)得獎人員所獲獎金,應依法扣除所得稅。

延伸閱讀: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