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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6日

[語文競賽]臺北市99年語文競賽教師組(2010.07.03)

截止日期:201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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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中華民國99年臺北市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貳、目的:
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校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究及學習語文興趣,期能蔚為風氣,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並選拔代表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木柵高工)。

肆、競賽員資格及名額限制:
一、競賽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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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國中、小學、幼稚園及公私立獨立或附設之進修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教師以其服務學校為單位參加所屬區之競賽。
(三)凡曾獲得全國(臺灣區)語文競賽該組該項第1名或5年內2度獲得第2至第6名者,即不得再參加該組該項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1項為限
(五)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
(六)違反以上規定者,取消競賽資格並追回所獲獎項。
二、競賽員名額:各競賽單位參加有關競賽項目之人數,每項以1至2人為限。惟5年內曾1度獲全國(臺灣區)語文競賽該組該項第2至第6名者,不受前名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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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名日期:
各校應於99年7月3日(星期六)下午4時前,將已填妥之競賽報名表(含附表1、2及附件1、2),親送或掛號郵寄(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並請於截止日前先傳真報名彙整表)至木柵高工報名(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77號;電話:22390605轉204陳美保組長;傳真:22391662)。請依競賽項目分別繕造名冊(含項目、校名、姓名、出生年月日等)。

陸、競賽日期及地點:
一、競賽日期:99年 9月9日(星期四)、99年9月10日(星期五)。
二、競賽地點:木柵高工(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77號)。

柒、競賽辦理方式:
一、依本市行政區分為南、北2區分別進行賽程:
(一)南區:大安、文山、松山、信義、南港、內湖等6行政區
(二)北區: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士林、北投等6行政區
(三)若各區各項目之報名人數不超過10人,得2區合併辦理複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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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取優勝前6名,發給獎狀。獲第1名者(合併辦理複賽者前2名)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第1名如因故經核准不能參賽(最遲於集訓開始後1週內提出),或賽前集訓無故缺席超過3分之1,由第2名遞補,餘依序類推。惟獲獎人員若因故仍無法代表參賽,本局得邀請具相關專長之教師代表本市出賽。經本局統一報名全國決賽後,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競賽員未參加比賽,取消其市賽名次及獎勵,且3年內不得再參加該項該組競賽。
三、團體成績計算比照中華民國99年臺北市語文競賽實施計畫,以學校為競賽單位,計分標準為:凡參加各項個人競賽者,各得基本分數1分,成績列第1名者加6分,第2名加5分,第3名加4分,第4名加3分,第5名加2分,第6名加1分。教師因服務單位異動,獲獎分數計算於調校後學校。

捌、競賽項目及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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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說(國語、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每人限7至8分鐘。
二、朗讀(國語、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每人限4分鐘。
三、作文:限90分鐘。
四、寫字:限40分鐘。
五、字音字形:限10分鐘。

玖、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國語、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競賽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朗讀:
(一)國語:以語體文為題材。
(二)臺灣閩南語: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三)臺灣客家語: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別之題目,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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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文:競賽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四、寫字: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為8公分見方(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字數以50字為原則。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五、字音字形:競賽題目為200字(字音100字、字形100字),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塗改不計分。(以教育部公布之國字標準字體及一字多音審定表為準)。

拾、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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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45。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三)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平均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朗讀:
(一)國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以一字多音審定表為主)。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二)臺灣閩南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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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三)臺灣客家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三、作文:
(一)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二)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三)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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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寫字:
(一)筆勢與功力:占百分之60。
(二)整潔與美觀:占百分之40。
(三)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平均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平均分數2分。
(四)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一律書寫國字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拾壹、成績及作品:
一、教師組各項目獲前6名之優勝名單及選手照片、參賽作品將刊登於承辦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網站。
二、本局對於參賽之著作作品享有無償使用權;得以公開展示、重製、推廣、公布等方式利用作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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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研習及集訓:
一、負責辦理集訓學校,應於競賽員選拔前,成立訓練家族團隊,辦理全市性指導教師研習,選手選拔後辦理集訓及參賽事宜。
二、承辦學校:
  • (一)國語演說: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
  • (二)臺灣閩南語演說及朗讀:臺北市士林區百齡國民小學
  • (三)臺灣客家語演說及朗讀: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
  • (四)國語朗讀:臺北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
  • (五)作文: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
  • (六)寫字:臺北市立永吉國民中學
  • (七)字音字形:臺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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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時間:指導教師之研習於5月底前辦理完成;各項目競賽員集訓自10月至12月間辦理。
四、集訓參加對象:每區每項獲得第1名者(合併辦理複賽者前2名),均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競賽員。集訓學校亦得鼓勵每區每項獲得第2、3名者參與集訓觀摩。競賽員所屬學校應督導競賽員全程參加集訓,競賽員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無故不參加者或無故缺席超過集訓3分之1者,由次一名次者遞補報名,原第1名競賽員取消其市賽名次及獎勵,且3年內不得再參加該項該組競賽。
五、教師參加集訓或觀摩,以公假派代為原則,並核實發給教師研習時數。

拾參、經費:
競賽所需經費由承辦單位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研習、集訓及帶隊之經費於本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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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獎勵:
一、臺北市複賽:
(一)個人組:
由其服務單位予以獎勵,除發給獎狀外並予以敘獎:第1名者記功乙次;第2名、第3名者嘉獎2次;第4名、第5名、第6名者嘉獎乙次。
(二)團體組(成績與學生組並計):
績分獲優勝之前6名學校,除發給獎狀外並予以敘獎:第1名記功1人,嘉獎2次3人,嘉獎乙次3人;第2名、第3名嘉獎2次3人,嘉獎乙次3人;第4名、第5名、第6名嘉獎2次2人,嘉獎乙次3人。
二、全國決賽:本市教師組競賽員參加全國競賽獲得優勝入選(前6名)者。
(一)依全國標準,由大會頒發獎狀、獎品獎勵。
(二)競賽員依全國要點逕行獎勵。
(三)為鼓勵教師參加,獲全國語文競賽優勝入選者,得由本局安排公假自費出國參訪,並視財源狀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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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附則:
一、參賽選手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二、報名參加本市語文競賽,需檢附本市語文競賽參賽切結書(附件1),及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附件2)。
三、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3)。
四、各校應鼓勵教師踴躍參賽。
五、本局督學至各校視導時,各校辦理語文競賽情形,應列為視導重點,並激勵特殊專長優秀教師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賽。
六、演說項目各參賽者當以「說」為主,著重段落文理之演繹發展,不宜過分強調歌舞表演。

拾陸、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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