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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5日

[攝影]烈嶼鄉第三屆 - 秋戀小金門之美攝影比賽(2010.09.10)

截止日期:2010.09.10

PENTAX K-7單機身--小型高科技單眼機(平輸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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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及預期效益
(一)吸引愛好攝影藝術人士前來觀光消費,提高小金門觀光知名度。
(二)獲致具專業素質之相片,廣羅不同角度的小金門之美,並做為推展觀光之用。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金門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烈嶼鄉公所
(三)協辦單位:烈嶼鄉代表會、金門攝影協會

SONY A850 單機身(公司貨)--超值全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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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件日期
(一)攝影收件時間自99年7月20日至9月10日止
(二)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四、住宿優惠:
本鄉民宿主人提供活動參賽者住宿於本鄉民宿優惠價格,參賽者僅需持參加攝影活動的簡章報名表入住本鄉民宿,便可獲得八折優惠價,歡迎愛好攝影人士能踴躍參與地區盛事。

Nikon D700 全片幅高性能旗艦型單眼-單機身(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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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比賽內容
本活動區分為自然生態景觀組、戰役人文風情組共二種,自然生態景觀組:烈嶼鄉境內之自然、生態、或自然生態風景區景觀等題材;戰役人文風情組:以烈嶼鄉境內之戰役景點、軍事遺址、人文史蹟等相關題材照片

六、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藝術的人士,均歡迎參加

七、評審
Canon EOS 7D單機身(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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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聘請攝影專家5人組成甄選委員會於9月13日辦理評選,分別就自然生態景觀組、戰役人文風情組分開評選。參賽作品經評審小組評選通過後,為初審合格;初審合格者應於主辦單位指定期限內,繳交參賽作品之原稿底片(規格詳閱參賽規範),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

八、得獎公布
公布於金門縣政府及本鄉公所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於頒獎日9月19日6-8時,前來受獎。

九、各組獎勵
徠卡Leica D-LUX4超廣角經典數位相機(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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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1名,獎金壹萬元;第二名1名,獎金捌仟元;第三名1名,獎金陸仟元;優選獎10名,各得獎金壹仟陸佰元;佳作獎20名,各得獎金壹仟元;凡入選者各頒獎狀乙幀。
各組別每位參賽作品限五張,且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優選及佳作每人各限得1獎。

十、參賽規範
  • (一)作品規格:
    請沖放8x10吋光面相片(幻燈片請自行沖洗放大參賽﹚,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
  • SONY TX5 - 防水防塵防寒夜拍萬能機(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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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拍攝時限:
    自98年10月4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 (三)收件地址:
    請參賽者將參賽作品(8x10吋之照片)裝袋,請用硬紙板保護,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秋戀小金門之美』攝影比賽(○○○○○組)」字樣,如參賽作品於評審前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 烈嶼鄉公所觀光課”電話:082-364510。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 SAMSUNG ST500 雙螢幕完美自拍觸控相機(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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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凡得獎作品,必須主辦單位指定的期限內繳交原底片或正片,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數位檔【檔案至少600 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原始檔案大小約為2000×3000dpi 以上規格之jpg 及tiff 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不得使用影像軟體做任何影像合成或修改】,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攝影作品檔案命名方式為「99秋戀小金門/參賽主題-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 (五)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參賽者自留原作底片(稿)。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 (六)參賽作品背面請浮貼報名表(如附件),報名表可自行複製,並寫明所有資料,否則不予評審並取消參賽資格。
  • Panasonic LX3 經典復古原電超值組(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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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得獎作品,自公布得獎日起,著作權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 (八)第三名以上每人限得一獎,優選及佳作每人各限得1獎,得獎者並應交付得獎作品原稿底片及約定書(約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如無法繳交原作底片及約定書者,即取消獎項並不予遞補。
  • Panasonic FP8-新防手震科技感藍光廣角機(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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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獎牌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 (十)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 (十一)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獎同佳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 (十二)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範辦理。
  • (十三)本參賽規範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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