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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6日

[攝影]2011發現鹿港之美攝影比賽(2010.02.14)

截止日期:20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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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宗旨:
期望透過攝影鏡頭記錄鹿港小鎮之美,為鹿港風華留下美好的片刻 。

二、主辦單位:
鹿港鎮公所。

三、承辦單位:
鹿港鎮文化所、彰化縣鹿港生活攝影學會。


四、參賽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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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鹿港鎮內之人文風情、古蹟建築、民俗活動等展現本鎮風華之題材(限定99年1月以後拍攝)。  

五、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六、作品規格:
放大成8 * 12吋(A4)之彩色照片,不得裝裱、寫實作品不得電腦合成,連作不收;參賽作品需連同數位檔光碟(一千萬畫素以上)一起交件,如規格不符,該作品由承辦單位取消參賽,參賽者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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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100年02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          

八、收件方式:
以郵件或親自送達方式收件,來件請在信封上註明「參加2011發現鹿港之美攝影比賽」字樣。

九、收件地址:
鹿港鎮文化所  (505) 彰化縣鹿港鎮洛津里公園一路83號
電話:(04) 778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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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審:
由承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於100年2月20日(日)上午九時,於承辦單位鹿港鎮文化所三樓會議室公開評審。

十一、錄取名額及獎項:

  1. 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二萬元,獎狀乙紙。
  2. 銀牌獎一名,各得獎金一萬元,獎狀乙紙。
  3. 銅牌獎一名,各得獎金五仟元,獎狀乙紙。
  4. 優選獎五名,各得獎金二仟元,獎狀乙紙。
  5. 佳作獎二十五名,各得獎金一仟元,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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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得獎公佈:

  1. 1.得獎名單預計於100年2月24日公佈於鹿港鎮公所網站
    (http://www.lukang.gov.tw/)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2. 2.得獎作品將擇期於鹿港圖書藝文中心展覽。


十三、頒獎日期:
配合鹿港冬遊季活動,於民國100年2月28日在鹿港公會堂(地址:彰化縣鹿港鎮洛津里埔頭街72號)前頒獎。得獎者經承辦單位通知,但未能於頒獎日親自出席者,應於一個月內,前往鹿港鎮文化所,或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領取,同時應出示可資證明得獎人或委託人之身分證件,供承辦單位核對,逾期不再提供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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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參賽規則:

  1. 參賽照片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抄襲、冒借、拷貝、仿冒,且未經公開刊登發表,評審後如被檢舉經承辦單位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項不再遞補;如已領獎項者,承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參賽作品如有侵犯他人權利概由參賽者負責。
  2. 參賽者應先詳填本簡章所附之2011鹿港風華攝影比賽參加表後,再貼於參賽照片背面,未詳填黏貼報名表者,該作品承辦單位將不列入評審。
  3. 非本鎮境內作品或作品規格及題材不符者,不得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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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電子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承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刊登、製作、廣告、宣傳及刊印等無限次數使用之權利,不另給酬。
  5.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6. 金、銀、銅牌獎項,每人限得一個獎項,不得重覆。
  7. 凡得獎者將依規定,開立所得扣繳憑單,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合併申報。
  8. 比賽結束後,未得獎作品欲退件者,請於評審公佈1個月內至鹿港鎮文化所領取,逾期不予受理。
  9.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承)辦單位隨時補充解釋之。


十五、洽詢方式:
如有未盡事宜請洽  鹿港鎮文化所  (04) 7784337  洪小姐。
地址:(505) 彰化縣鹿港鎮洛津里公園一路83號 (鹿港圖書館)。
彰化縣鹿港生活攝影學會  連絡處:(04) 7776604  手機 0932-54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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