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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4日

[攝影]『2012頭份四月八客家文化節 頭份亮花燈.大家逗熱鬧』 攝影比賽(2012.05.10)

截止日期:2012.05.10



一、 主旨:照片能保存文化、見證歷史,希望透過攝影鏡頭真實呈現出2012頭份四月八客家文化節 頭份亮花燈.大家逗熱鬧之熱鬧氣氛,為此次活動,留下美麗影像,做為歷史傳承的見證。
二、 主辦單位:頭份鎮公所
三、 承辦單位:弘益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四、 參賽資格:
凡喜愛攝影之民眾皆可參加。
五、 攝影主題:
本次攝影比賽以2012頭份四月八客家文化節』系列活動為拍攝題材,單一題材或多樣題材皆可,照片之構成足以表現頭份四月八客家文化節活動之特色、精神。
六、 拍攝時間:101427~101429
七、 作品規格
1.      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皆可,攝影著作不限彩色或黑白,並以8×10吋或8×12吋之相片輸出參賽。
2.      參賽件數不限,唯不得以連作參賽。
3.      參賽作品不得裱褙、格放、拷貝、劃線、留邊、人工加色及電腦合成。
八、 收件日期:51起至510日前送達,並於信封註明參加攝影比賽徵選。
九、    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且為活動期間內拍攝之作品,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不予評審。
2.      參賽作品須與附件2012頭份四月八客家文化節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
3.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牌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4.      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5.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唯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1件獎項,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亦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6.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7.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為您已同意主辦單位在依照著作權政策內規範下,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該等資料,您對此絕無異議。您並應保證主辦單位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主辦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主辦單位擁有重製、廣告宣傳、刊印、公開展示及商品化等使用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支付費用。
8.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9.      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10.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 評審方式
1.      評分標準:意念及主題表達20%、創意20%、技巧20%、構圖20%、光影20%
2.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
3.      參賽者寄交之照片,於評審前由主辦單位給予各參賽照片編號,不附帶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比賽之公平性。
十一、評審日期地點:101516日上午10點整假頭份鎮公所清潔隊二樓會議室公開評審。
十二、獎項及名額
1.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15,000元、獎牌乙面。
2.      銀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牌乙面。
3.      銅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獎牌乙面。
4.      優選獎10名:獎金1,500元、獎狀乙紙。
十三、得獎公布與頒獎日期
1.      得獎作品預計於101516日公布於頭份鎮公所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2.      頒獎日期待時間確定後,將以專函及電話通知得獎者。
1.      郵寄地址:苗栗縣頭份鎮中山路232號 頭份鎮公所民政課收(郵戳為憑)
2.      親送地址:苗栗縣頭份鎮中山路232號 頭份鎮公所服務台
十五、洽詢方式
1.      簡章索取:
n書面簡章索取地點:頭份鎮公所服務台
n 電子檔:請上頭份鎮公所網站下載。
2.      聯絡方式:頭份鎮公所民政課 陳子力先生或何錦櫻小姐 037-663038#175
                弘益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李宜芳 037-356936
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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