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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

[攝影]《魅力高雄》攝影專輯徵件(2013.04.30)

截止日期:2013.04.30


一、參加徵件作品須為創作於2001年起至本徵件截止日為止之攝影作品。

二、作品規格:
      (1) 每人參選作品,每一類以五張為限。
      (2) 每張作品尺寸:照片影像長邊以28公分~60公分(12吋~24吋)為限。
      (3) 每位作者須附《魅力高雄》攝影專輯 徵件表;每一張作品背後均須黏貼「作品
資料表」。
三、收件時間及方式:2013年4月21日起至4月30日止;作品一律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魅力高雄》攝影專輯』字樣。
四、收件地點:高雄市苓雅區苓東路14號
                陳中和翁慈善基金會《魅力高雄》攝影專輯 出版委員會。
五、權責:
     (1)主辦單位對獲選作品有出版、展覽、報導及在相關文宣報章雜誌、電子媒體以及網路上刊登之權利;所有應徵作品及相關書表文字資料,除附妥回郵封袋及足額掛號郵資外,一律不予退還。
(2)獲選作品的作者須提供作品數位檔,作品解析度(長邊3300pixels,短邊依長邊之相對pixels,解析度為300dpi)以上的影像數位檔,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不符規定者或將喪失獲選資格;(光碟片請以油性筆書寫姓名及作品名稱)。
(3)作品如獲選,作者必須提供個人身分證或合法居留證之影印本。
(4)獲選作品如有下列各項情況者,將取消獲選資格。
1、參選作者應不以本名投稿。
2、參選作品曾經公開發表及或為曾經參選得獎之作品。
3、作品有抄襲、合成及護貝情況者。
4、作者對參選作品並無完整著作權者。
5、不願接受主辦單位規劃展出者。
(5)以上作品如為已獲選者,除取消獲選資格外並追回入選證書及獎金。如有涉及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加徵件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6) 參加徵件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損害時,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7) 獲選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徵 件 內 容

聚焦大高雄地區,以高雄的自然地理景觀、民俗生活、人文風情、都會建設、產業發展及觀光休閒等為內容,鼓勵以作者個人獨到眼光去發現與捕捉大高雄的自然與人文之美,創作富藝術表現與人文關懷的攝影佳作。
攝影內容分類:
一、      人文關懷類:如
◎ 親情互動
◎ 人性光輝
◎ 文化傳承
◎ 家居寫意
二、      民俗節慶類:如
◎ 廟會活動
◎ 民俗技藝
◎ 節日慶典
◎ 傳統禮俗
三、      風景旅遊類:如
◎ 地理風光
◎ 特殊景觀或個人所發現之私房景點
◎ 名勝古蹟
四、  都會生活類:如
◎ 都會景觀
◎ 庶民生活
五、  產業活動類:包含工業及農、林、漁、牧各業
◎ 產業發展映像
◎ 勞動者素描
六、 文化教育及藝文活動類
七、 其他類:以上各類之外能夠突顯高雄之美與魅力之攝影佳作

高雄市行政區範圍:(民國2010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成為大高雄都會區,範圍涵蓋東起桃源區隻頭山與花蓮、台東二縣相鄰,西為台灣海峽,南至林園區汕尾南端,與屏東縣接壤,並納管南海上的東沙島及南沙太平島,北至桃源區玉山山頂,毗鄰嘉義與台南;全市計有楠梓區、左營區、鼓山區、三民區、苓雅區、新興區、前金區、鹽埕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鳳山區、茂林區、甲仙區、六龜區、杉林區、美濃區、內門區、仁武區、田寮區、旗山區、梓官區、阿蓮區、湖內區、岡山區、茄萣區、路竹區、鳥松區、永安區、燕巢區、大樹區、大寮區、林園區、彌陀區、橋頭區、大社區、那瑪夏區、桃源區等38個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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