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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

[攝影]《魅力高雄》攝影專輯徵件(2013.04.30)

截止日期:2013.04.30


一、參加徵件作品須為創作於2001年起至本徵件截止日為止之攝影作品

二、作品規格:
      (1) 每人參選作品,每一類以五張為限。
      (2) 每張作品尺寸:照片影像長邊以28公分~60公分(12~24)為限。
      (3) 每位作者須附《魅力高雄》攝影專輯 徵件表;每一張作品背後均須黏貼「作品
資料表」。
三、收件時間及方式:2013421起至430日止;作品一律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魅力高雄》攝影專輯』字樣。
四、收件地點:高雄市苓雅區苓東路14
                陳中和翁慈善基金會《魅力高雄》攝影專輯 出版委員會。
五、權責:
     (1)主辦單位對獲選作品有出版、展覽、報導及在相關文宣報章雜誌、電子媒體以及網路上刊登之權利;所有應徵作品及相關書表文字資料,除附妥回郵封袋及足額掛號郵資外,一律不予退還。
(2)獲選作品的作者須提供作品數位檔,作品解析度(長邊3300pixels,短邊依長邊之相對pixels,解析度為300dpi)以上的影像數位檔,儲存於CDDVD光碟片,不符規定者或將喪失獲選資格;(光碟片請以油性筆書寫姓名及作品名稱)。
(3)作品如獲選,作者必須提供個人身分證或合法居留證之影印本。
(4)獲選作品如有下列各項情況者,將取消獲選資格。
1、參選作者應不以本名投稿。
2、參選作品曾經公開發表及或為曾經參選得獎之作品。
3、作品有抄襲、合成及護貝情況者。
4、作者對參選作品並無完整著作權者。
5、不願接受主辦單位規劃展出者。
(5)以上作品如為已獲選者,除取消獲選資格外並追回入選證書及獎金。如有涉及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加徵件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6) 參加徵件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損害時,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7) 獲選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徵 件 內 容

聚焦大高雄地區,以高雄的自然地理景觀、民俗生活、人文風情、都會建設、產業發展及觀光休閒等為內容,鼓勵以作者個人獨到眼光去發現與捕捉大高雄的自然與人文之美,創作富藝術表現與人文關懷的攝影佳作。
攝影內容分類:
一、      人文關懷類:如
親情互動
人性光輝
文化傳承
家居寫意
二、      民俗節慶類:如
廟會活動
民俗技藝
節日慶典
傳統禮俗
三、      風景旅遊類:如
地理風光
特殊景觀或個人所發現之私房景點
名勝古蹟
四、  都會生活類:如
都會景觀
庶民生活
五、  產業活動類:包含工業及農、林、漁、牧各業
產業發展映像
勞動者素描
六、 文化教育及藝文活動類
七、 其他類:以上各類之外能夠突顯高雄之美與魅力之攝影佳作

高雄市行政區範圍:(民國20101225縣市合併成為大高雄都會區,範圍涵蓋東起桃源區隻頭山與花蓮、台東二縣相鄰,西為台灣海峽,南至林園區汕尾南端,與屏東縣接壤,並納管南海上的東沙島及南沙太平島,北至桃源區玉山山頂,毗鄰嘉義與台南;全市計有楠梓區左營區鼓山區三民區苓雅區新興區前金區鹽埕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鳳山區茂林區甲仙區六龜杉林區美濃區內門區仁武區田寮區旗山區梓官區阿蓮區湖內區岡山區茄萣區路竹區鳥松區永安區燕巢區大樹區大寮區林園區彌陀區橋頭區大社區那瑪夏區桃源區38個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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