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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

[歌唱]102年「天穿日」第49屆台灣客家山歌比賽(2013.01.20)

截止日期:2013.01.20

一、宗    旨:為發揚客家文化推展基層藝文活動並提倡正當休閒娛樂,藉由客家歌謠比賽活動,開拓客家歌謠領域,並使客家文化得以源遠流長。
二、指導單位:客家委員會、新竹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新竹縣竹東鎮公所

四、協辦單位: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
五、比賽時間:102年3月1日至3月3日(農曆正月廿至廿二)
六、比賽地點:竹東鎮客家戲曲公園 (原竹東鎮育樂公園)
七、參加資格:
(一)凡對客家山歌有興趣者,均可報名參加。
(二)每人限報一組(男女對唱組不受限制)。
(三)凡99、100、101年參加本鎮客家山歌比賽得過第1名者不得原組報名比賽。
(四)參加超級組歌手必須在本所舉辦山歌比賽得過前3名 (各組别)或其他地區比賽得過前2名者(需本所認可)始可報名。
八、比賽組別:共分8組,分別為平板組、山歌仔組、老山歌組、小調組、長壽組、少年組、超級組、男女對唱組。 
九、比賽賽程安排:
賽程
比賽日期
時 間
演唱組別順序
初賽
102年3月1日/星期五(農曆正月廿日)
13:00~18:00
長壽組、山歌仔組、老山歌組
102年3月2日/星期六(農曆正月廿一日)102年3月2日/星期六(農曆正月廿一日)
8:30~12:00
平板組、小調組
13:00~18:00
少年組、超級組、男女對唱組
決賽
102年3月3日/星期日 (農曆正月廿二日)
9:00~17:00
平板組、山歌仔組、長壽組、老山歌組、小調組、少年組、超級組、男女對唱組
十、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2年1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
十一、報名方式:填妥報名表以郵寄、傳真、網路或親自送達鎮公所報名。
1、郵寄或親送: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竹東鎮公所 社會文化課】,封面請註明「參加竹東102年臺灣客家山歌比賽」
2、傳真:03-5943386
4、承辦人:03-5966177轉205張玉珍
十二、附則:
(一)長壽組及少年組,限唱傳統山歌四大調(不受理客語流行歌曲),參賽者請於比賽當日攜帶證件以備查驗。
(二)參加超級組者需唱老山歌、山歌仔、平板、小調四種曲調。
(三)長壽組:限民國32年(含)以前出生者。
(四)少年組:限民國86年(含)以後出生者。
(五)各組錄取若干名參加決賽。
(六)凡選擇唱小調歌曲者初賽及決賽不得演唱同一首,否則扣總分5分。
(七)報名參加人員應於比賽演唱前到達比賽地點報到領取參加證,如經大會唱名三次未出場演唱者,視為棄權不得要求補唱。
(八)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所拍攝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網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其他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
(九)本所另辦理「客家山歌詩詞比賽」,欲參加該競賽者,需另依該競賽辦法之規定,另行向本所報名(辦法及報名表另訂)。
十三、評分標準:曲調40%、音質35%、姿態表情10%、歌詞15%。
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訂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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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天穿日」第5屆臺灣客家山歌合唱組比賽實施辦法
一、宗旨:
(一)加強推廣社區音樂教育,倡導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社會和諧。
(二)藉由歌唱的方式,讓客家文化與精神得以傳承。
二、指導單位:客家委員會、新竹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新竹縣竹東鎮公所
四、協辦單位: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
五、比賽賽程及地點:
賽程
比賽日期
時 間
比賽地點
合唱初賽
102年2月28日/星期四(農曆正月十九日)
8:30~18:00
竹東鎮客家戲曲公園
(*預計錄取15隊參加決賽)
合唱決賽
102年3月1日/星期五(農曆正月廿日)
8:30~12:00
竹東鎮客家戲曲公園
六、參加資格:
(一)政府立案(各縣市社會局處、文化局登記立案者)社區、社團、歌謠班..等團體皆可組隊參加。
(二)每縣市原則以三隊為限(不含新竹縣),如報名隊數不足,可酌予增加。
(三)報名隊伍如超出預期時,將停止受理報名。
七、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2年1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
八、報名方式:填妥報名表以郵寄、傳真、網路或親自送達鎮公所報名。
1、郵寄或親送: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竹東鎮公所 社會文化課】,封面請註明「參加竹東102年臺灣客家山歌合唱比賽」
2、傳真:03-5943386
4、承辦人:03-5966177轉205張玉珍
九、比賽歌曲:
(一)每隊演唱二首歌曲:
1、第一首:平板、山歌仔及老山歌三大調為主。
2、第二首:小調(初賽及決賽小調歌曲不可同一首)。
(二)演唱小調須為客家傳統小調或創新客家小調,不可為客語流行歌曲。
十、比賽方式:
(一)演唱形式不拘,每隊可設指揮1人及伴奏若干人,各隊人數必須20人以上,35人以下(不含指揮及伴奏在內)。
(二)伴奏人員由團隊自行安排,不可超出6人,伴奏人員可同時參加二隊以上伴奏。
(三)每位團員(含指揮)限報名參加1隊,如發現重複報名代表兩隊(或兩隊以上)參賽者,以第一隊先上場者為主,後唱者隊伍予以取消參賽資格。
(四)參賽隊伍以現場發聲表演,齊唱、合唱或輪唱均可,可採樂器伴奏,也可播放伴唱CD,唯不可事先錄製人聲於伴唱錄音帶(光碟)中,違者不列入比賽成績。
(五)表演時限:每團演唱時間以不超過13分鐘為原則(含進出場)。
(六)已報名者若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參賽時,不得更換參賽者;伴奏者如要更換,請比賽前一天前告知大會。
(七)比賽於賽前唱名3次未上臺者,即以棄權論。
(八)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所拍攝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網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或其他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
(九)參賽者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之之授權。
(十)訂1月30日上午10點於本所抽籤演唱順序,未到者由本所代為抽定,另遠地隊伍如高雄、台東、花蓮、南投..等,由本所安排演唱順序。
(十一)頒獎典禮訂於3月3日晚上假竹東鎮客家戲曲公園辦理。
十一、評審委員:聘請專家擔任。
十二、評審標準:技巧(40%)、音色(30%)、團隊精神(20%)、指揮(10%)
十三、獎勵:

  1. 凡未入決賽隊伍,每隊給予表演費陸仟元。
  2. 錄取特優5隊,優等10隊頒發演出費;特優3萬元,優等2萬元。
  3. 遠地縣市參加隊伍酌予補助交通費。
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訂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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