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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1日

[藝術]9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2010.10.29)

截止日期:2010.10.29


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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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舉辦此項比賽。
貳、組織
設立「9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
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歷史博物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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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一、組別:
初賽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決賽另增加大專組。
(一)國小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二)國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大專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及研究生。
     二、類別:
      (一)國小組分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組別
類別
參賽組別
備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2.書法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3.平面設計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4.漫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5.水墨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6.版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高中(職)組
1.西畫類
國中普通班組(含技藝班)、國中美術班組、高中(職)普通科組、高中(職)美術(工)科(班)組(包括廣告設計科)

2.書法類
3.平面設計類
4.漫畫類
5.水墨畫類
6.版畫類
肆、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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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
伍、比賽方式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二)收件日期:由各主辦單位自定。
      (三)初賽日期:於民國991029(五)以前舉行完成。
      (四)初賽地點:由各主辦單位選擇適當比賽場地。
      (五)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參賽者請依所屬組別參加比賽,如就讀美術班(請參閱第七點美術班資格說明)請參加美術班組,非美術班請參加「普通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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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參加對象:
         1.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
等在學之限齡學生均得參加。
         2.凡就讀外僑學校但具中國民國國籍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
在地之縣市初賽。
         3.大陸地區台商子弟學校請參加由台北縣政府成立之「台商學校專區」辦理之初賽相關事宜。
            ※華東台商子女學校台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3112樓之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691
聯絡電話:(028797-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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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
            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如分散式美術班、實驗美術班等),及各級學校不分類之資優資源班,凡有加深加廣美術相關專業課程(如素描、西畫、水墨畫、設計等)之事實者,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美術班資格之認定,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之認定為準。
      (八)各校參賽作品件數:
         1.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版畫類及水墨畫類各組作品各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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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各組各15件;如設有美術(工)班(科)組(包括廣告設計科)之學校,可增加至10件。
         3.各縣市政府可依以上送件原則,彈性決定初賽送件數量,但送至本會參加決賽時,各類組仍維持前6名送件數量。
      (九)書法類比賽方式:
            以送件為原則,各縣市可自行決定辦理方式。
      (十)評選: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評審委員如對參賽作品有疑義,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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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錄取名額:
         1. 臺北市分四區、高雄市分二區、臺灣省除臺北縣分五區、桃園縣及臺中縣分二區外,其餘各縣市不分區。各縣市可依分區標準分區錄取。
         2.初賽評選作品各類組錄取前6名(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國立歷史博物館
      (二)收件日期、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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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市政府請於991123日、4日、5彙集優秀作品及作品清冊電子表單光碟(由主辦單位國立歷史博物館將光碟送至各縣市政府,請依光碟內格式依序鍵入相關資料)以及紙本報名表兩份、保證書(附表一)送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7樓(台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若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送件,請另加註「9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收
      (三)決選日期:
            99年11月1511月23
      (四)參賽組別及類別:
            除初賽各類組外,增加「大專組」,各類組如下:
組別
類別
參賽組別
備註
大專組
1.西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2.書法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3.平面設計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4.漫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5.水墨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6.版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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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對象及作品件數:
      1.經初賽主辦單位評選之作品,各類組取前6名,由縣市政府教育局送
         件,個人或學校自行參加概不受理。
      2.大專組由就讀學校以校為單位,各類組每校選送作品不得超過10件,
        由參賽者或學校自行下載報名表(請至國立歷史博物館網站       
        www.nmh.gov.tw下載),須由學校統一造冊並加蓋學務處戳印99 
        11月2、3日、4日、5日之收件日,將作品清冊電子表單光碟及報名
       表兩份(蓋印)送達指定收件地點,未經學校彙送列冊之作品,概不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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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
明文件。大專組各類組參賽作品由決賽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參賽資格。
(六)評選:由決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
      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入選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但
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入選;入選作品中
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者,則為甲等。
      複選:將甲等作品重新圈選,取圈選數高者若干幅為優等。
      決選: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數字累積最
少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
再評等第,積分數字少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
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初、複、決選等評審用表,由本會統一印製送請評審委員圈選。
(七)決賽等第分「特優」、「優等」、「甲等」及「入選」等四種,錄取數量按送
      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
陸、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組別
類別
參賽作品規格
備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大小以四開 (39公分×54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

2.書法類
1.國小各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34公分×135公分),一律不得裱裝。對聯、四屏、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2.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1.大小一律為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10公分,連作不收。
2.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各類基本材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4.漫畫類
1.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紙
 (約39公分×54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黑白、彩色不拘,作品形式單幅、多格均可。
5.水墨畫類
1.大小一律為宣(棉)紙四開(約35公分×70公分),不得裱裝。
2.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6.版畫類
2.作品正面一律簽名(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
1.西畫類
1.國中組一律使用圖畫紙或紙板,大小為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高中(職)組以上,油畫最大不超過五十號,最小不得小於十號,水彩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畫紙,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畫紙。作品一律裝框背面加裝木板。
2.書法類
1.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34公分×135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大小為全開(約68公分×135公分)。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對聯、四屏、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3.各組以自選詩詞或成篇成段之文章為原則。
4.不得以臨摹作品參賽,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臨摹作品及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1.國中組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對開(約39公分×108公分或78公分×54公分),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裝框。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約78公分×108公分),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10公分,連作不收。
3.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用各類基本材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4.漫畫類
1.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紙(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不裱裝。
2.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黑白、彩色不拘,單幅、四格或多格漫畫形式均可,如以電腦完稿,需附tif檔之光碟。非必要文字不得出現於作品上,避免海報形式作品。作品以圖案、意象為主要表達方式,例如作品要表現痛的感覺,可以畫出痛苦表情,不需在作品上添加好痛等文字表達。

5.水墨畫類
1.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宣(棉)紙四開(約
  35公分×70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高中(職)組以上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作品大小連同裱裝寬度不得超過120公分,長不得超過270公分。橫式、裝框、聯屏、手卷不收。
3.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6.版畫類
1.國中組大小以四開(39公分×54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得以透明膠片覆蓋。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120公分×120公分,作品一律裱框,背面加裝木板。
3.作品正面一律簽名(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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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各類不得臨摹。
2.為確保展品安全,如參賽作品以玻璃裝裱及鋁框裝框者不收(鋁框易鬆脫,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
3.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作好防範措施。
4.作者請加強作品之固定與保護,以免運送過程中作品受損影響比賽成績。
5.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人至多參加二類
6.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需以參賽時間之學籍年身份參賽(如9910月初賽時為國小三年級,必須以三年級身分參賽中年級組,不得以二年級作品參加低年級組比賽);經查如不符實則取消參賽資格,如得獎亦取消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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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定者,雖經各縣市學校初賽錄取,仍不予受理、不予評選,如得獎亦得取消其名次及相關人員獎勵,追回得獎獎狀。
8.93學年度起,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之同一參賽者,如連續二年獲特優獎項者,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
9.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為必填欄位,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若無指導老師則填「無」,俾利得獎後辦理敘獎事宜
柒、獎勵
  一、決賽頒獎典禮將於民國10012日(暫定)假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9樓國際會議廳舉行。請各組獲特優、優等及甲等之學生親往領獎,入選之獎狀由本會函寄至各得獎學校,請學校代為轉發至各得獎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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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賽入選作品之指導老師及承辦初賽之機關學校,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三、決賽入選以上之作者及指導老師,由本會分別致贈獎狀及畫冊乙本,以示鼓勵,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由總務處;大專組由學務處代收,再轉發給相關人員。各組決賽經評列為甲等以上,學校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依權責酌予辦理敘獎:
   (一)作品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記功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嘉獎二次。
   (二)作品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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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作品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嘉獎一次。
  四、各初賽主辦單位應確實依照本實施要點辦理,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會
      函請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捌、附則
  一、如要上網查詢本實施要點,刊載於國立歷史博物館網站(www.nm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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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大專院校送件時,請先至國立歷史博物館網站(www.nmh.gov.tw)下載報名表列冊,送件時繳交電子表單檔案光碟、紙本報名表兩份(蓋印)及保證書一式二份,於991123日、4日、5之收件日連同作品送至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7樓(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各項資料請務求清楚正確,並明確標註為普通班或美術班。
三、國小組及國中組特優、優等、甲等作品(除平面設計類外),一律由本會統一裱框。
四、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品,於決賽前經查屬實,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選完成後經查屬實,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並追回得獎獎狀。本會受理作品檢舉期限,為當年度決賽成績公布後三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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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
六、獲特優、優等、甲等之優勝作品於展覽結束後,由本會委請專業快遞公司親自送達至各得獎學生學校,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由總務處及大專組由學務處代為簽收轉發
七、各校選送作品組別、類別、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經查屬實,該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有關人員予以議處。
八、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國小組以不超過14足歲為限,國中組以不超過17足歲為限,高中(職)組以不超過20足歲為限。(以991231為計算標準)。
九、參加決賽作品應與初賽為同一作品,不得修改或重作。
十、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送件日期:民國991123日、4日、5日。
    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送件,逾期概不受理:
日期
時間:上午9時至12
時間:下午1時至4
112(二)
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市
新竹市、苗栗縣、金門縣
113(三)
臺北市、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
114(四)
基隆市、宜蘭縣、臺東縣
臺南市、高雄縣市、連江縣
115(五)
桃園縣、澎湖縣、南投縣
屏東縣、花蓮縣
十一、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退件日期:民國991267日、8日。
      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退件,逾期概不受理:
日期
時間:上午9時至12
時間:下午1時至4
126(一)
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南投縣
臺北縣、苗栗縣、花蓮縣
127(二)
基隆市、宜蘭縣、臺東縣、雲林縣
嘉義縣市、連江縣、金門縣
128(三)
臺中縣市、彰化縣、臺南市高雄市
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

十二、本會辦公地點
     國立歷史博物館(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9),電話:02-23610270326,傳真:02-23311371
十三、本會對於決賽入選以上之作品,有展覽、攝影、出版及製作相關宣傳品(如請柬、海報、摺頁、環保袋)等權利。
十四、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本會拍製本比賽之光碟、影帶及圖書等相關教材及宣傳品,分送學校及相關單位,以發揮美術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玖、本實施要點由本會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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