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07年9月17日

[國內] 第一屆「枋橋藝文獎」活動辦法 (96/11/30)

第一屆「枋橋藝文獎」活動辦法

一、宗旨:
鼓勵市民藝文多元創作,提高板橋地區文藝素養,帶動本市藝文風氣,推展美育。

二、主辦單位:
板橋市公所

三、協辦單位:
台北縣板橋市中小學家長協會、台北縣中小學家長會長協會、台北縣攝影學會

四、參加資格:
(一)依參賽組別,大專社會組凡設籍本市年滿18歲之民眾均可參加,在學學生組限設籍或就 讀板橋之學生。
(二)各類主題不限,請參加者自由發揮。

五、參賽組別、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參賽組別 徵選類別 獎勵方式
1.大專
社會組
短篇小說 特優1名獎金30,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15,000元及獎狀、佳作3名獎金8,000元及獎狀
散文 特優1名獎金20,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10,000元及獎狀、佳作3名獎金5,000元及獎狀
新詩 特優1名獎金15,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8,000元及獎狀、佳作3名獎金5,000元及獎狀
攝影 特優1名獎金20,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10,000元及獎狀、佳作3名獎金5,000元及獎狀
繪畫 特優1名獎金20,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10,000元及獎狀、佳作3名獎金5,000元及獎狀
2.在學
學生組
國小組 童詩 特優1名獎金4,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2,000元及
獎狀、佳作3名獎金1,000元及獎狀
國中組 散文 特優1名獎金5,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3,000元及
獎狀、佳作3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
新詩 特優1名獎金5,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3,000元及
獎狀、佳作3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
繪畫 特優1名獎金5,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3,000元及
獎狀、佳作3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
高中組 散文 特優1名獎金6,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3,000元及
獎狀、佳作3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
新詩 特優1名獎金5,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3,000元及
獎狀、佳作3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
繪畫 特優1名獎金6,000元及獎座、優選2名獎金3,000元及獎狀、佳作3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

六、徵選作品類別暨規定:

短篇小說 5千字~1萬5千字。
散文 1千5百字~5千字。(內容包括抒情文、敘事文、議論文…等)
新詩 60行以內。(國小組童詩30行以內)
攝影
  1. 底片以正片、負片或數位格式不拘,數位作品請以500萬畫素以上(2000×3000dpi以上)之規格拍攝。
  2. 參賽作品以8×10吋之彩色相紙沖洗或輸出,不得使用任何影像軟體做任何影像合成、翻拍、裝裱、護貝、格放、加色。
繪畫 畫紙大小以4開一張為限,畫紙、材料請自備,可使用水彩、鉛筆素描…等不易掉色之顏料上色,創作媒材不限。


七、收件方式:
(一)請向板橋市公所服務中心、板橋市各圖書館、台北縣板橋市中小學家長協會(板橋市重 慶路10號8樓)、台北縣中小學家長會長協會(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忠孝3F—親子教室)、台北縣攝影學會(中和市中山路2段232號5樓之1)皆可索取報名簡章,或逕上板橋市公所網站下載報名(www.banciao.gov.tw) 。
(二)報名表填好後連同作品親送或掛號,逕寄臺北縣板橋市府中路30號-板橋市公所文化課黃寶慧收,文學類作品須一式四份,電腦打字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裝訂並請自留Word 存檔,文章可逕寄E-Mail:070601@banciao.gov.tw並請註明「參加第一屆枋橋藝文獎」。所有作品請自留備份,恕不退件。
八、 評審:
(一)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二)評審方式:由主辦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作品,若作品未達水準,依評審委員決議,獎項得以從缺或酌減錄取名額。
(三)評審公佈:96 年12月下旬公佈評審結果並於板橋市公所網站公佈得獎名單,頒獎時 間及地點另訂。
九、 注意事項:
(一) 作品入選著作使用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並授權以任何形式推廣、出版、轉載、展示、重製與編輯之權利,參賽者不得異議。
(二)作品如有下列情事者取消其參加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牌,同時應負必要之法律責任:
  1. 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加者。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
  3. 作品曾公開發表或參與其他比賽獲獎者。
  4. 作品不得同時一稿兩投(含網路、校園文學獎、刊物等)。
(三)凡參賽作品因郵寄途中或不可抗拒之災變造成損害,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四)承辦單位:板橋市公所文化課 聯絡電話:02-29686911分機475 黃小姐
   協辦單位:台北縣中小學家長會長協會 聯絡電話:02-29613968
   台北縣板橋市中小學家長協會 聯絡電話:02-29642301


十、 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並公佈。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