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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日

[國內]臺北縣坪林鄉「2007坪林之美」攝影比賽(96/10/31)

臺北縣坪林鄉「2007坪林之美」攝影比賽實施計劃

一、活動宗旨:
透過攝影作品,介紹本鄉自然生態之美,特舉辦本活動。

二、徵選期間:
96年9月1日起至96年10月31日

三、主辦單位:
臺北縣坪林鄉公所

四、協辦單位:
台北市攝影學會、臺北縣攝影學會

五、攝影主題:
以坪林鄉 自然生態為題,野生動物、植物及自然生態景觀為主,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珍貴稀有植物尤佳,如昆蟲、蛙類、蕨類、螢火蟲等。

六、作品規格:
  1. 一般相機拍攝照片使用135或120規格之正片拍攝
  2. 數位相機拍攝,相片畫質需六百萬畫素以上
  3. 參與徵選之作品, 一律沖印為無邊5×7吋彩色照片,作品不得經電子影像處理、合成,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拷貝、抄襲,連作不收。
  4. 參賽作品背面需貼妥參賽報名表,並浮貼於作品背面,否則不予列入徵選。另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七、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八、參賽辦法:
  1. 參選人需詳填「2007坪林之美攝影比賽」簡章中之參選報名表,否則視同內容不符不予評選。
  2. 參選作品需註明拍攝時間(以2年以內之作品)、地點、作品內容說明等文字介紹,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3. 作者之參選作品需有完整著作權,並不得有參加其他單位所辦之攝影比賽之得獎記錄或已將著作權授權他人之事實,若經查核屬實將不予列入徵選。
  4. 來件請寄到: 232臺北縣坪林鄉坪林街101號,臺北縣坪林鄉公所收,報名表應放入信封袋並於信封正面書寫「參加2007坪林之美攝影 比賽」。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及親自送達均不予受理。

九、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96年10月31日截止

十、徵選規則:
  1. 參選作品每人以5件為限
  2. 金牌、銀牌、銅牌及優選得獎者不與重複,佳作獎、入選獎則不在此限,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
  3. 本計劃入選作者之個人獎金若達所得稅需繳扣額度則需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4. 入選作品之原稿底片、數位影像檔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均不另給酬。
  5. 入選作品需依通知交付原稿底片或數位影像檔檔案(以光碟片燒錄),未繳交者取消入選資格。
  6. 入選作品如事後發現,或經人檢舉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以及有數位影像合成、修改,或作品拍攝地點不在本鄉境內,經查核屬實即取消入選資格,並追回獎金,不得異議,如有違法行為將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7. 凡參選者及視同承認本活動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承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
  8. 參選作品無論入選與否將不予以退件。

十一、評審日期:
於96年11月聘請攝影專業人士,於坪林鄉公所公開評審(評審詳細時間、地點另行公布於坪林鄉公所網站)。

十二、評審:
由主辦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三、洽詢方式:
坪林鄉公所網站 http://www.pinglin.tpc.gov.tw/home.htm,或撥打電話02-26657251轉觀光課洽詢。

十四、獎勵
  1. 金牌1名,獎金2萬元
  2. 銀牌1名, 獎金1萬2仟元
  3. 銅牌1名,獎金8仟元
  4. 優選7名,各得獎金5仟元
  5. 佳作10名,各得獎金3仟元
  6. 入選20名,各得獎金1仟元,以上各頒獎狀乙紙

十五、得獎公佈與底片收件日期:
得獎作品預計12月份公佈於坪林鄉公所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同時在接獲得獎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以郵戳為憑),繳交得獎底片或六百萬以上之數位檔案至指定地點。

十六、頒獎日期:
另行通知,並公布於坪林鄉公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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