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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8日

[攝影]2009臺北縣坪林包種茶節『單車故事攝影比賽』(0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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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6.08

一、活動宗旨:
為吸引遊客至本鄉從事觀光休閒遊憩活動,推展本鄉觀光發展,展現單車、景觀、生態、民俗風情及觀光活動之美,特別舉辦本活動。

二、主辦單位:
臺北縣坪林鄉公所

三、攝影主題:
以單車為主軸結合坪林鄉自然、人文為題材,有關地景、地貌、人文、建築、景觀、生態、河川、茶園風情均可入鏡。

四、比賽規格:

以任何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數位相片畫質需六百萬畫素以上)皆可。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一律沖印或輸出5 X 7英吋彩色照片參賽,參加主題及張數不限,連作不收。每件作品應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五、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六、收件地點:作品請郵寄至235台北縣中和市圓通路272號5樓;報名表應放入信封袋並於信封正面書寫「2009坪林鐵馬環鄉攝影活動」,另作品介紹應浮貼於作品背面,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七、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98年6月8日截止
(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及親自送達均不予受理。)

八、評審日期:

截止收件後擇日於坪林鄉公所公開評審(評審詳細時間、地點,另行公布於活動網站及坪林鄉公所網站。)

九、評分標準:
攝影主題15%、照片故事40%、攝影技巧20%、創意與構思25%。


十、評審:

邀請聘請攝影專業人士/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一、獎勵:

  1. 金牌1名,獎金1萬元。
  2. 銀牌1名,獎金8千元。
  3. 銅牌1名,獎金5千元。
  4. 優選3名,各得獎金3千元。
  5. 佳作10名,各頒獎狀乙面。

十二、得獎公佈與底片收件日期:

得獎名單預計6月15日公佈於2009坪林包種茶節活動網站及公所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同時在接獲得獎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以郵戳為憑),繳交得獎底片或六百萬以上畫素之數位檔案至指定地點。

十三、領獎方式:

採郵寄方式。得獎作品確認,由執行單位通知得獎人,並寄發獎金與獎狀。

十四、活動洽詢專線:
02-2245-6867


十五、注意事項:
  • 參加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加色、翻拍、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 參加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 得 獎作品底片(數位作品須繳交原始檔光碟案,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必須依公佈期限繳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或 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未獲獎作品,不另退件。
  •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 金牌、銀牌、銅牌得獎者不與重複,優選、佳作獎則不在此限,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
  •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更多資訊:

2007年10月3日

[國內]臺北縣坪林鄉「2007坪林之美」攝影比賽(9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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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坪林鄉「2007坪林之美」攝影比賽實施計劃

一、活動宗旨:
透過攝影作品,介紹本鄉自然生態之美,特舉辦本活動。

二、徵選期間:
96年9月1日起至96年10月31日

三、主辦單位:
臺北縣坪林鄉公所

四、協辦單位:
台北市攝影學會、臺北縣攝影學會

五、攝影主題:
以坪林鄉 自然生態為題,野生動物、植物及自然生態景觀為主,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珍貴稀有植物尤佳,如昆蟲、蛙類、蕨類、螢火蟲等。

六、作品規格:
  1. 一般相機拍攝照片使用135或120規格之正片拍攝。
  2. 數位相機拍攝,相片畫質需六百萬畫素以上。
  3. 參與徵選之作品, 一律沖印為無邊5×7吋彩色照片,作品不得經電子影像處理、合成,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拷貝、抄襲,連作不收。
  4. 參賽作品背面需貼妥參賽報名表,並浮貼於作品背面,否則不予列入徵選。另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七、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八、參賽辦法:
  1. 參選人需詳填「2007坪林之美攝影比賽」簡章中之參選報名表,否則視同內容不符不予評選。
  2. 參選作品需註明拍攝時間(以2年以內之作品)、地點、作品內容說明等文字介紹,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3. 作者之參選作品需有完整著作權,並不得有參加其他單位所辦之攝影比賽之得獎記錄或已將著作權授權他人之事實,若經查核屬實將不予列入徵選。
  4. 來件請寄到: 232臺北縣坪林鄉坪林街101號,臺北縣坪林鄉公所收,報名表應放入信封袋並於信封正面書寫「參加2007坪林之美攝影 比賽」。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及親自送達均不予受理。

九、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96年10月31日截止。

十、徵選規則:
  1. 參選作品每人以5件為限。
  2. 金牌、銀牌、銅牌及優選得獎者不與重複,佳作獎、入選獎則不在此限,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
  3. 本計劃入選作者之個人獎金若達所得稅需繳扣額度則需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4. 入選作品之原稿底片、數位影像檔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均不另給酬。
  5. 入選作品需依通知交付原稿底片或數位影像檔檔案(以光碟片燒錄),未繳交者取消入選資格。
  6. 入選作品如事後發現,或經人檢舉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以及有數位影像合成、修改,或作品拍攝地點不在本鄉境內,經查核屬實即取消入選資格,並追回獎金,不得異議,如有違法行為將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7. 凡參選者及視同承認本活動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承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
  8. 參選作品無論入選與否將不予以退件。

十一、評審日期:
於96年11月聘請攝影專業人士,於坪林鄉公所公開評審(評審詳細時間、地點另行公布於坪林鄉公所網站)。

十二、評審:
由主辦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三、洽詢方式:
坪林鄉公所網站 http://www.pinglin.tpc.gov.tw/home.htm,或撥打電話02-26657251轉觀光課洽詢。

十四、獎勵
  1. 金牌1名,獎金2萬元
  2. 銀牌1名, 獎金1萬2仟元
  3. 銅牌1名,獎金8仟元
  4. 優選7名,各得獎金5仟元
  5. 佳作10名,各得獎金3仟元
  6. 入選20名,各得獎金1仟元,以上各頒獎狀乙紙

十五、得獎公佈與底片收件日期:
得獎作品預計12月份公佈於坪林鄉公所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同時在接獲得獎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以郵戳為憑),繳交得獎底片或六百萬以上之數位檔案至指定地點。

十六、頒獎日期:
另行通知,並公布於坪林鄉公所網站。

2007年10月2日

[國內]2007臺北縣坪林鄉五橋命名活動(9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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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臺北縣坪林鄉五橋命名活動」活動辦法

一、活動說明:
本鄉為配合年度重大工程新建國中路之完成,與本鄉原有坪林拱橋、坪林舊橋、坪林新橋,加上新建國中路南、北端二橋 ,共五橋舉辦命名活動。結合本鄉特產茶葉特色:香、醇、濃、韻、美,做主題式的命名,請民眾一起來動動腦,以茶葉的五大特色融合五座橋之獨特性,說明每座橋的命名緣由與創意新名。說明需敘明命名之豐富意義和完整之意象,文長不拘。歡迎民眾親自到坪林審視五座橋的特色,與茶鄉的特殊人文、地理、歷史背景,命定新名。

二、五橋簡介:
  1. 新建國中路南北二橋:
    本工程分二部分:A.新建國中路都市計畫道路(北橋),由坪林國中路北端連接至北宜高速公路坪林行控中心交流道連絡道全長約258公尺;B.新建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南橋),經國中路南端銜接至北宜公路坪林新橋全長75公尺。此二橋於93年經六次結構外審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准後,委由坪林鄉公所於96年1月辦理發包並施工完成,施工過程不僅顧及工程安全,更重視生態考量。該橋完工後可提供往來台北與宜蘭地區之民眾便捷交通服務,讓坪林之交通動線、觀光旅遊與國道5號之雪山隧道緊急疏散功能相互連結,達成整體之效益。
  2. 坪林舊橋:
    坪林舊橋之興建緣起於日據時期,日人為運補由台北至宜蘭之運用物資及郵件需要所建。橫跨北勢溪的坪林舊橋,橋長97公尺,寬4公尺。北宜公路通車時為交通鼎盛時期。坪林舊橋自民國88年起考量觀光發展,改為供欣賞之人行徒步區,增設景觀燈、休閒座椅、花台,成為人行景觀橋。
  3. 坪林新橋:
    民國59年興建之坪林新橋,使北宜公路不需再經過坪林老街,而成一外環道路,紓解車流。坪林新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橋樑,長約136公尺,寬約8~10公尺,為一座新式且寬的橋樑。
  4. 坪林拱橋:
    民國87年跨北勢溪興建的鮮紅亮眼圓弧造型鋼骨結構之拱橋,橋長78公尺,寬15公尺。是為紓緩北宜高速公路通車後,往來車流遞增所建,並配合坪林舊橋與河濱親水公園,建構成一旅遊觀光動線。

三、活動辦法:
於 坪林鄉公所網站最新消息,填寫報名表後E-mail至 ah8172@ms.tpc.gov.tw 。或至坪林鄉公所索取活動報名表填寫後,擲交服務臺(亦可郵寄至 坪林鄉公所)。

四、活動對象:
全體國民。

五、活動限制:
參加者,務必載明 姓名、年齡、連絡地址、聯絡電話。資料未留或不全者,或留有資料但無法聯繫者,皆視為放棄。

六、活動期間:
自96年10月1日起至96年10月15日止。(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七、評選方式:
由主辦單位成立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優勝者之命名,其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得以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行使一切使用,改作及公開登載等權利。

八、得獎者名單:
由主辦單位專函通知外並於坪林鄉公所網站及公佈欄公佈。

九、獎金領取時間、地點及方式:
得獎者將專函通知於相關活動中公開領獎,並於領獎時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

十、獎金:
共錄取五名,五大主題中各取最優命名者,各致贈獎金二萬元整。

十一、主辦單位:
坪林鄉公所

十二、指導單位:
臺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