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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日

[國內]陽明海運台灣『海港印象.漁村風情』攝影大賽(96/12/10)

陽明海運台灣『海港印象.漁村風情』攝影大賽簡章

一、宗旨
貨輪繁忙進出的海港、漁船映著夕陽靠岸、岸上漁販揮汗拍賣漁貨…,一幕幕豐富的海港印象、迷人的漁村風情,展現台灣人如同大海般的豐沛生命力。
陽明海運公司為推廣台灣海港和漁村熱鬧、繁華且充滿人情味的迷人風情,特舉辦「台灣海港印象.漁村風情」攝影比賽。
二、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
陽明海洋文化藝術館(基隆)
陽明高雄海洋探索館(旗津)
三、承辦單位
平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攝影雜誌社
中華攝影學會
四、協辦單位
躍獅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六、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6年12月10日止,親自交件或郵寄均可(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七、收件地址
100台北市博愛路25號2樓中華攝影雜誌社
『陽明海運台灣海港印象.漁村風情攝影大賽活動小組收』
諮詢專線電話:(02)2381-2378
八、攝影主題:
凡以展現台灣海港、漁港、漁村自然景色或人文風情作品均可
九、評審單位
中華攝影學會
高雄市攝影學會
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
十、作品規格
參加比賽攝影作品須沖放或 輸出為5 × 7吋之彩色相片,不可裝裱、格放、加色、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組合及連作不收,違者作品不予評審,以棄權論。底片、相紙、廠牌形式不拘(彩色負片、幻燈片、數位均可),參加作品每人最多以八張為限。
十一、參賽程序
參加作品每件均須詳實填寫報名表內容(格式如附件),並浮貼於相片背面,違者不予評審,並請送(寄)至收件地址(詳本簡章第七條)。
十二、評審
由主、承辦單位聘請攝影名家組成評審團,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三、得獎公佈
除通知得獎人外,並公佈於陽明海運股份有公司網站、陽明海洋文化藝術館網站、陽明高雄海洋探索館網站。
十四、頒獎時間及地點
頒獎時間:
96年12月30日(星期日)下午五時。
頒獎地點:
陽明高雄海洋探索館( 高雄市旗津區南汕里北汕巷50-61號)。
十五、獎勵
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獎牌乙面,中華攝影雙週刊3年份。
銀牌獎一名:獨得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獎牌乙面,中華攝影雙週刊2年份。
銅牌獎一名:獨得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獎牌乙面,中華攝影雙週刊1年份。
優選十名:各得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獎狀乙張,中華攝影雙週刊半年份。
佳作十五名:各得獎金新台幣貳仟元整,獎狀乙張,中華攝影雙週刊半年份。
入選二十名:各得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獎狀乙張,中華攝影雙週刊半年份。
(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一個獎,優選以下每人限得二個獎)
得獎者如為中華攝影讀者,得獎期數可累加或轉贈親友。
十六、發表
得獎作品於96年12月30日起在陽明高雄海洋探索館展出半年。
十七、附則
  1. 參加比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
  2. 參加比賽之作品,須為本人之作品,且以未經參加比賽得獎或未公開發表之作品,如有違反規定,則不予評審,並取消參加資格;若於領獎後經察違反本規定,除取消參加資格外,所發之獎金、獎牌(狀)及攝影雜誌均予以追回。
  3. 得獎作品須依照通知交付底片或數位檔案(數位相片須為每張600萬畫素以上之tiff或jpg光碟檔案,jpg壓縮比、影像品質須達"最大"),經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若無法於限期內交付,即取消得獎資格。
  4.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全部歸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個人化郵票、大型輸出圖、印製專輯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給酬。
  5. 未得獎作品如主辦單位認為有業務需要,得斟酌獎勵給予獎金後有專屬使用權。
  6. 參加之作品若用郵寄,請用厚紙板保護,不得捲起置於筒內寄送,並請在封套上註明『陽明海運台灣海港印象.漁村風情攝影大賽活動小組收』。
  7. 各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8. 凡參加攝影比賽者,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9. 其他未訂事項,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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