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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5日

[藝術]97年【臺北縣第20屆美術展覽會】徵件(97/4/27)

壹、主旨
推展全民美育、提昇人文素養、鼓勵本縣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

貳、辦理單位
臺北縣政府主辦、臺北縣政府文化局承辦

參、實施方式:
一、組別:
分為「全國組」與「北縣組」2組,每組各分五類競賽,參賽者每人每類限交一件作品,每人每組最多參加2類(送件表需分開填寫),參加同類別者,需提出不同的作品競賽,並於送件表勾選欲參加之「組別」。(例如:設籍臺北縣者可參加 2 組油畫1件,若非設籍臺北縣者,可參加五類競賽中其中2類各 1件)。
二、參賽資格:
  1. 「全國組」者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且年滿18足歲者皆可參加。
    「北縣組」者限戶籍設於臺北縣者,需於初賽繳交戶籍謄本乙份。
  2. 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參賽:(1)抄襲他人之作品。(2) 曾在國內外參加競賽性展覽者〈參加學校競賽性展覽不在此限〉。 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依本章得取消參賽資格,已獲獎者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所獲獎牌及獎金。

三、徵件方式: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4578
  1. 1、初審收件時間:9742227上午9時至下午17止,不以郵戳為憑簡章下載: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pc.gov.tw。通過初審後,本局將於短期內進行複審,「複審收件」由本局另外通知,請及早將作品裝裱完成。
  2. 2、收件地點:臺北縣藝文中心「北縣美展籌備處收」22042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B1樓
    1. 初 審請將「初審送件表(含創作說明)+作品清晰照片1張」依規定時間掛號寄達,建議加厚紙板保護照片以避免折損。(複合媒材作品可繳3張不同角度之照片)
    2. 複 審請將初審所提交之原作裝裱完成後送達(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B1服務台)。
      送件資料請以正楷清晰填寫,複審送件表標籤請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角及
      左下角,以利登記與運送。
  3. 作品規格:
    (1)
    須繳交近兩年內之創作送審作品須依下列規格送件,作品如需裝框,背面應加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不得裝用玻璃。不符規定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得獎資格。
    (2)初審通過後本局將盡快進行複審,請及早將作品裝裱完成。

    類 別

    1

    油畫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

    複審:繳原作,油畫作品最小不得小於20號,裝框完成後尺寸不得超過176×142 cm

    2

    水彩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

    複審:繳原作,作品畫面不得小於對開,約73×54 cm;裝框完成後尺寸不得超過176×142 cm

    3

    版畫

    直接複審原作:畫心-不得小於16開〈27×19 cm〉最大不得超過120公分為限,並標明版數編號、畫題、製作年代與簽名,送件表請填寫版種技法。請於送件表註明版種。

    4

    攝影

    ※含傳統攝影與數位攝影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
    複審:(1)作品尺寸不得小於12×16(英吋),裝框完成後尺寸長邊不得大於40(英吋)。
    2)作品需裝裱,框材不限,但表面保護材質不得為玻璃,以透明壓克力為宜。

    5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本項可同時繳交3張不同角度、局部放大照片,便於審查)。請於送件表註明材質和幾聯作。
    複審:
    1)作品(含聯作)合計長、寬、高各不得超過200公分,並以堅固木箱裝置以利搬運。
    2)本類展出空間須與本局協調,並不得妨礙展場動線,重量請勿過重以利搬運。
    3)須無安全顧慮,無妨礙其他作品展出(如:損壞他人作品、發出惡臭、或刺耳
    吵雜聲、破壞展場環境等),如有上述情形,本局將不予審查亦不負賠償責任。

四、作品評審:

徵件作品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辦理初複審。經評審決定,各獎項必要時得以從缺。
  1. 初審:各類分別進行照片審查。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繳交原作參加複審。
  2. 複審:各類審原作(須完成裝裱)。由初審「入選入圍」作品中選出「全國組」與「北縣組」兩組之五類競賽之前三名、優選獎、入選獎等獎項。

肆、展覽時間地點:
9786831,於臺北縣藝文中心藝文館、藝廊、特展室展出。

伍、獎勵:
頒獎典禮9789(六)下午2時,臺北縣藝文中心演講廳。
  1. 「北縣獎」及「全國獎」分別頒發五類前三名及優選、入選等名次;凡得獎者皆可獲專輯2冊。
    1. 「北縣獎」及「全國獎」第一名,每類1名,每名獎金10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2. 「北縣獎」及「全國獎」第二名,每類1名,每名獎金7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3. 「北縣獎」及「全國獎」第三名,每類1名,每名獎金5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4. 「北縣獎」及「全國獎」優選獎,每類2名,每名獎金1.5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5. 「北縣獎」及「全國獎」入選獎,每類若干名,獎牌乙幀、專輯2冊。
  2. 如各類參賽作品水準不足,部分獎項得以從缺。所頒發之獎金,將依法扣除所得稅。
  3. 凡獲獎作品本局有權將作品作為:公開展示、編輯畫冊、文宣廣告等相關用途。

陸、退件時間:
原作退件請於92(二)至914(日)上午900~1700持「複審收據」親洽送件處取回,逾期未退者恕本局不負保管之責,225344128134296034564578

柒、其
他:
  1. 作品同時參加本競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獎者,視同重複參賽,本局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2. 作品過重、過大或易碎致不適參展者,本局得不予展出。
  3. 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情事,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並予取消參賽獲得獎資格。
  4. 本局對於審查邀請出作品及應徵入選獎以上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印刷、宣傳等權利。
  5. 本局在退件時間以前,對於審查及得獎作品皆負保管之責,並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每類前38萬元整、佳作5萬元整、入選3萬元整為理賠上限。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而遭受損害者,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6. 凡參加本競賽者,視同承認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本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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