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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3日

[攝影]2008「淡水古蹟之美」攝影比賽(08/10/24)

一、活動宗旨:
婆娑之洋,美麗台灣,台灣之美眾所皆知。位於台灣北部的淡水因開發較早而具多元文化與歷史背景。隨著時光的流逝與時代更迭,淡水遺留了豐富的古蹟群落與歷史建築。為鼓勵全民親近與認識淡水多處古蹟、共同記錄古蹟之美,期望透過具有情感與感染力的攝影方式,喚起對古蹟的尊重與愛護,並為古蹟風華留下歷史見證。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

三、協辦單位:創用CC輔導團隊計畫、文建會「創意媒合王」

四、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五、攝影主題:以「淡水23處已指定的古蹟與2處歷史建築」為主題,能彰顯淡水古蹟之悠久歷史與詮釋古蹟建築之美。

六、作品規格:
  1. 傳統相機(正片、負片)與數位相機皆可參加,使用數位相機者,畫素品質須在八百萬畫素以上。
  2. 參賽時,繳交作品不限軟片相紙廠牌、彩色黑白照片不拘,一律沖洗放大至 8×12 吋照片參賽。(若影像比例不符,沖洗可留白邊)
  3. 獲選作品之作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之指定期限內,繳交參賽作品之原稿底片(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燒成光碟」,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本館有權取消其獲獎資格。

七、拍攝時限:
需在民國97年 1 月1日起至截止日前拍攝,且未曾公開發表者。

八、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24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九、收件地點:
臺北縣淡水鎮中正路28巷1號(臺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教育推廣組陳小姐收。信封請註明「參加2008『淡水古蹟之美』攝影比賽」

十、開放時間:
古蹟開放情況與位置可參閱附件之「淡水地區古蹟與歷史建築名冊」或上本館網站查詢,亦可以電話洽詢。※拍攝前請確認各古蹟開放攝影之規範與時間,並請遵守各古蹟點之規定;室內不開放者,可拍攝古蹟外觀參賽;若屬軍事管制範圍內,請勿拍攝!

十一、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將不予評審。
  2.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獲選以乙件為限,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3. 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8『淡水古蹟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且詳填各項資料,並於參賽同時繳交所簽署之「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否則恕不受理。(若參賽作品未獲選,該同意書自動失效。)
  4.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包裝妥當,以掛號郵件交寄。作品郵寄費用由參賽者自行負擔,並請參賽者於寄件後自行與委託寄件公司確認,或逕自洽詢收件單位。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5. 獲選作品及原稿底片、原始數位檔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均不另致酬。
  6.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做任何影像合成、後製、格放、裝裱、護貝、疊片、加色、加字、彩繪等行為。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7. 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8. 本比賽之各獎項,評審小組可視徵件作品狀況,決議以從缺辦理或將從缺獎項名額併入其他獎項辦理。
  9.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對本活動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二、獎項及名額:
  •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50,000元及獎牌乙面、獎狀乙紙。
  • 銀牌獎2名:獎金新台幣30,000元及獎牌乙面、獎狀乙紙。
  • 銅牌獎3名:獎金新台幣15,000元及獎牌乙面、獎狀乙紙。
  • 優選獎50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及獎狀乙紙。

十三、評審方式:
  1. 由本館聘請攝影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參賽作品經評審小組進行評分票選,決定各獎項得獎人。
  2. 依作品之自然真實性、攝影技巧、意境表達、光線構圖、主題內容等,綜合評選優秀作品。

十四、成績公佈與頒獎:
所有得獎作品暫定於11月3日於臺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網路公佈,得獎人另以專函通知,未獲選者將不另行通知。頒獎日期與方式另行通知。

十五、洽詢方式:
  1. 1. 活動網址:臺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 http://www.tshs.tpc.gov.tw/
  2. 2. 聯絡電話:(02)2805-8647或2623-1001分機202
  3. 3. E-mail: ad4413@ms.tpc.gov.tw 陳小姐。

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如有變動以網站公告為主,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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